1、1附件1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要求,深化公共文化服务改革创新,为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文化部、财政部制订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开展第四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主导责任,全面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率先完成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探索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的典型经验,引领带动全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
2、系建设。二、主要做法(一)创建类型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2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高效能,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形成典型经验,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二)重点任务1.落实创建标准。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培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地区和项目,推动解决制约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以及文化与经济、社会
3、协调发展的机制。2.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中西部地区省级文化、财政厅(局)制订和落实支持示范区创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方案,特别是对示范区创建城市下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给予有针对性的扶持。在示范区创建规划中,明确推进本地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的具体项目和措施。3.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把制度设计研究作为创建示范区验收的前置条件,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相结合,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方案,形成长效机制。34.探索典型经验。依托示范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机制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
4、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供具有普遍示范价值的做法和经验。5.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示范区(项目)之间的联动和交流,总结典型经验,通过举办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工作研讨会等方式予以推广。三、工作机制(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文化部和财政部领导、文化部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后续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2.确定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名单;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和后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对示范
5、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4公共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建议名单;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和督促各地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创建示范区(项目)中期督查、验收以及示范区后续建设督查、复查工作;3.组织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相关培训工作;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三)国家公共文化服
6、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1.负责制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验收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2.受领导小组委托,参与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对各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4.协助推进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参与创建示范区(项目)督查和验收,以及示范区后续建设督查和复查工作。(四)省级文化、财政部门51.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制订并落实支持本地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的具体工作方案;2.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初审,主要包括资格审定、实地考察、制度设计方案审核、推荐等环节;指导本地示范区城市制定示范区后续建设方案和规划;3.确定
7、推荐名单和排序,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向文化部、财政部统一申报;4.对本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管;5.组织本地示范区(项目)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本地示范区(项目)创建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四、申报流程(一)创建标准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依据国家文化改革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系列规划,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制定具体创建标准,作为创建和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二)创建周期创建周期为 2 年。 2018 年至 2020 年,进行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
8、区(项目)并颁牌。6(三)评定程序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1.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参照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制定省级文化、财政部门支持本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支持贫困地区的具体措施) 、示范区创建规划(应包括加大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边疆省份须制定“文化睦邻工程”
9、具体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形成申报方案,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申报。2.创建资格评审。文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创建资格名单。3.验收和命名。创建周期结束后,文化部、财政部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办法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7命名授牌。4.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定期对示范区(项目)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不力、有明显退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示范区(项目)资格。五、激励措施(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城市和单位,分别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并授牌。(二)中央财政对取得创建资格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和单位,参照前三批经费标准进行补助;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区(项目) ,参照前三批经费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