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 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一)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2.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3.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4(二)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54.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55.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6.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7.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三)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8.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 .79.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810. 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911. 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四)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12.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1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14.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15.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16.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1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14二、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15(一)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18.
3、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519.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20.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21.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契税 .18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18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1924.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25.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20(二)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1II26.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127.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228. 进口玉米糠、稻米
4、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429.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530.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731.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32.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33.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034.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13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236.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537. 从事“四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38.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839.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940.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941. 农村居
5、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4042. 会计核算账簿减免印花税 .4143. 除规模化养殖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42(三)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4344.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345.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446.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647.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748.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849.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 .4950.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6、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0(四)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5051.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5052.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515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5254.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355.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54(五) 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556.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5557.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658.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7、.5759.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5960.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60III61.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6162.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2三、 激发农村创业就业活力 .64(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646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646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565. 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766.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69(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067.
8、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7068.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7169.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370.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7471.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757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7673.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7874.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807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8176.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83四、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84(一)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847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578. 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
9、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67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980.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9081.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9282.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9583.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968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988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0(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10186. 小额贷款公司农
10、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18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0288.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三)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104IV89.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0490.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6(四)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10891.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0892.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0893.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109五、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11094.
1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11095.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11六、 政府、社会多方共聚合力助推乡村振兴 .11296.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1297.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398.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1599.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16100. 符合条件的财产捐赠免征印花税 .116101.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1711、支
12、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
13、、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
14、号)第一条、第二条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 号)第一条、第二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32.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主体】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优惠内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条件】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
15、、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2.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4【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五条3.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
16、,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 1998 年 1 月 1 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 号)第一条、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 号)5(2)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4.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
17、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 号)第二条、第四条65.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 14 号)6.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田水利占用耕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