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家長會功能的強化看學校教育重建萬佩萱整理 前言 父母參與小孩學校教育乃基於父母教育權的行使! 父母教育權是源自於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同時源自於子女的受教育權利,此一權利是基於作為父母之身份而來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 _摘自 父母教育權概說 /周志宏一、新舊家長會設置辦法之比較: 舊 台灣省八十六年修正版 台北市八十三年修正版不得干預學校行政 不得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 取消。 不得對外行文 取消。 取消。不得籌辦校際組織 取消。 取消基 本 限 制 不得擅自為會費外收費 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取消家長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方式由學校定之。取消。 無。校長為當然會員、委員。取消 取消。會議由校
2、長及會長聯名召開主持。會議由家長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家長會秘書、幹事洽請學校指派教職員兼任之。家長會幹事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 會長聘任之。家長會秘書由會長聘任之。 指定家長會會費之用途。 指定家長會會費之用途。 取消。教 育 行 政 與 家 長 會 家長會費由校長及會長共同具名專戶儲存。家長會費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儲存,並由學校與教育行政監督。由會長及秘書共同具名專戶 儲存。無 班級學生家長會組織和任務。 班級學生家長會組織和任務。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a. 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會員代表大會任務:a. 研討協助學校推
3、展教育及提供改建教育事項。 b.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c. 選派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家長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a. 同左。 b. 同左。 家 長 會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無。 家長委員會任務: a.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 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b. 協助辨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c. 選派家長委員 13 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家長委員會的任務: a. 同左。 b. 同左。 c. 同左。 d. 選派教評會家長代表。e.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職務。無。 班級家長會第一次由導師召開並列 席。由出席家長公推一
4、人擔任主席同左。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後,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同左。 同左。 學校行政、教師支援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同左。 同左。由上表可明瞭學校與家長會之間監督、參與權消長的情形,也可以看出新法的重要精神,包括: A、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法定地位之確立。 B、家長會擁有獨立自主運作的空間。 C、平等地位,親師合作關係之開始。二、家長會的定位與功能: 舊辦法 新辦法角色 主要是:經濟的支援者。 精神支持者:期待學校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 親師溝通橋梁:聯繫學校與家庭,使其彼此密切合作。教育合夥人:參與校務、提供協助等各項資源。 教育監督者:注意並參
5、與學校事務,期使學校教育符合學生的成長與需要。功能 捐款: 1捐款補充學校設備。 2辦理教師節獎勵金與謝師宴。 3校慶提供獎品與教職員運動服裝。 4畢業典禮提供獎品獎學金。 服務: 1愛心媽媽團、導護媽媽。 2協助圖書管理。 3校園環境維護。對校務:人事教師聘任。 財務監督、資助。 教學輔助。 對家長:服務家長,保障學生學習權益。對家長負責,舉辦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協助學校與家長意見溝通。 校際聯繫:成立跨校之家長會聯合組織各校經驗交流、學習教育政策、推動立法。(如小班小校、家長會法等)。 對教師:親師合作、協同研究。定位 受學校監督,是學校的家長會 。 是學校教育的合作者、支持者與監督者。結語: 家長會功能的強化,教師會的成立,已是今日教育改革必走的趨勢,教育行政體系、教師會、家長會三個組織團體,雖各有其定位、權責、功能,但目標、理想、服務對象則是相同。因此,學校的行政、教師會、家長會三者之地位應是相等的,彼此相互溝通、尊重、支援協助、共同決策、經營,甚或制衡、監督,均是鼎足一方,具舉足輕重的地位。再者三者目標一致,理想相同,服務主體均是學生,更顯示出三者之間彼此要做精神的支持者,實務的支援者,是教育事業的合夥人。期望今後家長會組織日趨健全,而學校行政和教師面臨這樣的變革,能以開放、肯定的心態,去迎接這位教育路上的好夥伴,為實現教育理想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