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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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

2、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积极拓展权责清单的应用形式和应用范围,更加充分地发挥权责清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制度效用。( 二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原 则 。 权 责 清 单 的 编 制 要 严 格 以法

3、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三 定 ”规 定 为 依 据 , 确认 行 政 职 权 的 行 使 主 体 、 事 项 、 依 据 、 流 程 、 岗 位 和 责 任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要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立 改 废 释 等 情 况 , 及 时按 程 序 进 行 权 责 清 单 调 整 , 其 他 与 权 责 清 单 相 关 联 的 制 度也 要 相 应 予 以 调 整 完 善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的原则,在权力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逐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情

4、形等。要针对具体行政职权明确责任,并细化到具体条款,使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相一致。(四)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简化清单内容和形式,着力强化清单制度的便民性。对权责清单进行梳理,提炼出与企业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职权事项,相应编制简明易懂、便捷高效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让企业和群众看得懂、用得上、办得快,提升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权责清单网上运行,实现申报过程、处置过程、处置结果、投诉反馈等各环节的线上线下融合运行,做到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化、流程标准化、运行数字化、办理网络化和监督实时化,最大程度地实现权力运行

5、公开、公正、透明。第二章 权责清单的编制第四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政府内部管理(审批、审核)事项、其他责任事项等类别。第五条 权责清单内容要素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追责情形等。权责事项原则上应分解为颗粒化的最小运行单元,为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和网上办理提供基础支撑;除标识不同层级审批权限外,同一权责事项在省、市、县、乡四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内容要素应保持一致。第六条 权责清单实行条块结

6、合的编制方式,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行政权责事项数量要基本相同,做到横向可对比、纵向可衔接。纵向上,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标准清单,其中依申请办理事项应统一规范子项名称、申报材料、申请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层次、申请方式、审查标准等,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体系运行。横向上,由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自牵头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和管理。具体工作分工如下:(一)政府工作部门为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负

7、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权责清单事项及相关内容;负责在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和各级政务管理系统中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权责事项,推进权责清单数字化管理。(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建设,牵头组织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清理、调整、考核等工作,督促各部门公开和履行权责清单,指导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编制、公开工作。(三)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法律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组织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依申请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8、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和各级政务管理系统,并根据简政放权情况对进驻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负责对进驻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权责清单的标准化工作,研究拟订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地方标准,并承担标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快构建涵盖行政职权“全事项、全环节”相互配套的标准体系。(六)承担政务公开的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权责清单信息公开。(七)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部门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和相关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更新,为权责清单管理和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八)承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工作机构)

9、负责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第三章 权责清单的实施第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权 责 清 单 的 实用 性 。 结 合 行 政 执 法 事 前 公 示 制 度 , 将 权 责 清 单 作 为 政 府 日常 管 理 、 行 政 执 法 、 政 务 服 务 信 息 化 、 政 务 办 事 大 厅 及 权 力运 行 平 台 的 基 础 。以权责清单为核心和基点,逐步拓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监管事项清单、负面清单等清单制度,构建清单管理制度体系。第八条 强化权责清单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大

10、力推行权责清单网上运行,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内容相似相近的行政职权可编制通用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方便公众使用、查询和监督。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权责事项,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对涉及同一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的权责事项,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牵头内设机构和配合内设机构。牵头的部门或内设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强化联合办理和协同办理,实现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问责上有据,推动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第九条 推进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结合。以权责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梳理和细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在横向上明晰部门间职责边界,在纵向上明晰层级

11、间职责边界。全面梳理政府部门内部职权,将部门的权责事项分解到各个内设机构,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将权责清单作为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划分部门间职责的重要依据,推进政府职能精细化管理,使权责清单成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和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推动政府科学履职,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第十条 适时对行政职权运行情况开展评估,继续清理削减不合时宜的行政职权。对虽有法定依据但已不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行政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请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适宜由基层政府行使的行政职权,应依次交由基层政府行使。对下放的事项要做

12、好承接能力评估,加强工作指导和衔接,完善财政资金、人员力量、硬件设施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创造必要条件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行使行政职权。公布的权责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时,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并及时按程序申请调整权责清单。对取消的权责事项,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对已调整管理层级或实施主体的权责事项,政府工作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依职责继续做好指导与监管工作。第四章 权责清单的调整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要根据权责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含委托,下同)、变更等情况及时

13、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确保权责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权责事项,需对应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取消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第十五条 具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调整管理层级:(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层级的;(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调整管理层级,并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四)限于信息系统端口、统筹协调等因素,由上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更为方便、科学,依法可以调整管理层级,并经上一级政府同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管理层级的情形。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变更:(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二)权责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的;(三)权

15、责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需变更的;(四)因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变更权责事项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第十七条 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整事由依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落实做好权责事项动态调整工作。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级政府决定调整的事项,政府工作部门可按照规定直接调整相关权责事项和组织实施,并报同级审改部门备案。对权责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的内设机构等变更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调整,并报同级审改部门备案;对涉及事项类型、合并或分设、实施主体等变更调整的,向同级审改部门提出申请,阐明调整依据或理

16、由,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审改部门接到调整申请后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对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由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衔接落实意见,报同级审改部门审核、并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权责清单作相应调整。未经本级政府同意,不得自行取消、下放权责事项。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照第六条职责分工,组织政府工作部门对依申请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作相应调整。出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的法定或政府决定等情形,对政府工作部门未按时提出或拒不提出调整申请的,同级审改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并抄报同级机关效能工作机构督办。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第十九条 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同步梳理编制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第五章 权责清单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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