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201404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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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统一编号 GZ0320140048 文 号 穗质监201425 号 文件类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14-04-14 实施日期 2014-04-14 失效日期 2019-04-13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特设处反映。广州市质监局2014 年 4 月 10 日(联系人:洪霞、苏健,联系电话:83228233、83228183)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

2、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监督抽查,是指质监部门通过对电梯及其相关资料的抽查,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的综合监督验证,查找、降低电梯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第三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本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监督抽查工作。第四条 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数量

3、为上年度在用电梯总数的 30%左右,监督抽查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列支,具体为:市质监部门以全市在用电梯总数为基准,按 15%左右进行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各区质监部门以辖区内在用电梯总数为基准,按 15%左右进行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市质监部门可以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电梯监督抽查任务、上年度电梯监督抽查结果、本年度事故隐患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情况,对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数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市、区质监部门应当做好电梯监督抽查经费的财政预算工作。第五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监督抽查的重点:(一)位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二)近三年来被行政处罚、举报投诉较多,或者

4、定检复检率、故障率较高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管理、维保的;(三)使用年限较长且使用管理状况不佳的;(四)没有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的。第六条 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为了避免重复抽查,各区质监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辖区内电梯监督抽查计划清单并上报市质监部门备案,由市质监部门统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制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时,除了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监督抽查重点外,市质监部门应当确保每年有 10%被抽查电梯安排在定期检验后一周内进行,以验证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 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电

5、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承担电梯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开展验证电梯定检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时,原定检机构应当回避。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明确电梯监督抽查的项目、要求与方法。根据上年度电梯监督抽查结果、本年度事故隐患、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工作,市质监部门每年可对电梯监督抽查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减。第九条 监督抽查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指定 2 名电梯监督抽查负责人,其中 1 名人员负责电梯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另

6、1 名人员负责电梯监督抽查相关文书的报送、跟踪和整理工作;(二)根据市、区质监部门的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并向各区质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抽查单位保密;(三)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持证检验员不得少于 2 名,并主动向被抽查单位出示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委托书;(四)做好每台电梯的监督抽查记录,以作为完成监督抽查工作的原始见证材料;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应通过拍照、当事人签名确认等方法锁定证据,并配合安全监察、稽查部门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五)对抽查电梯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尽量减少对被抽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六)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监督抽查的信息;(七)法

7、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抽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监督抽查机构可以根据抽查项目邀请相关电梯专家协助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除电梯检验检测项目以外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的审查等。第十一条 完成电梯监督抽查后,监督抽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 发现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场出具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分别送达使用管理单位和导致不符合项目的责任单位(包括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同时每周汇总一次出现不符合项目的电梯清单报电梯所在地的区质监部门和市质监部门,由区质监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

8、察指令书责令消除隐患限期复检;(二) 不符合项目存在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还需在1 个工作日内填写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连同相关证据报电梯所在地的区质监部门和市质监部门处理。通知书与报告单对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文字表述必须一致。通知书或报告单的结论不改变定期检验机构的电梯定检报告结论。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机构依法实施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相关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确认,对不符合项目落实整改。第十三条 通知书记载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

9、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整改,并向监督抽查机构申请复检。第十四条 各区质监部门应对通知书确认的不符合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报告单确认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以及对通知书不符合项目拒不整改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抽查机构收集的证据不足的,各区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补充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质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认定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定期检验机构的,市质监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处理,对相关检验人员已完成定检的电梯以及相关原始记录扩大抽查比例,对定检机构的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第十六条 质监部门应当定期考核监督抽

10、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可以邀请监督抽查机构以外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总数的 1%进行比对试验,并可以邀请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对工作质量不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监督抽查机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并有权终止委托。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被抽查单位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督抽查机构存在乱收费、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可向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 被抽查单位拒绝配合电梯监督抽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报告单确认的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

11、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在完成年度电梯监督抽查工作 1 个月内向市质监部门和委托的区质监部门报送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电梯监督抽查分析报告。各区质监部门应当在完成年度电梯监督抽查工作 1 个月内统计本辖区内报告单的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在 3 个月内统计行政处罚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汇总报送市质监部门。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应建立电梯监督抽查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及时上传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整改情况等信息,方便各区质监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电梯监督抽查纸质档案分别由以下单位存档

12、:(一) 监督抽查原始记录(包括抽查记录、通知书、报告单等)和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确认见证材料,由监督抽查机构存档;(二) 通知书不符合项目(包括报告单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见证材料,由相关责任单位存档;(三) 报告单以及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跟踪处理档案,通知书不符合项目(包括报告单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逾期未整改的处理档案,由各区质监部门存档;(四) 年度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任务分工表、年度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在用电梯监督抽查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汇总表、电梯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由市质监部门存档;(五) 委托监督抽查机构的政府采购档案、电梯监督抽查经费报账档案,

13、由相应质监部门存档。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应当在年度电梯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依法向社会公开电梯监督抽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流程2.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3.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委托书4.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5.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6.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汇总表7.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8. 电梯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一)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项目 抽查内容与要求 抽查方法1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

14、料:(1)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2)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查看使用单位是否有相关记录2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按照 TSG T5001-2009的要求进行半月保养查看有无半月维保记录,是否至少每15 天进行一次维保(即记录是否齐全),半月维保记录项目是否符合 TSG T5001 要求3紧急报警和应急照明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2)紧急报警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 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应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

15、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断开电梯正常照明的供电电源:(1)检查紧急照明是否自动接通,能否满足标准要求;(2)检查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4驱动主机(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2)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1)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检查主机运行状况(包括是否正常运转、噪声或振动);(2)检查曳引轮每一个轮槽的磨损情况。5紧急操作(1)紧急操作装置齐全,能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2)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1)检查电梯紧急操作(手动紧急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各操作装置是否完好,必要时试验其功能(无机房电梯必须试验);(2)检验有无张贴紧急救援程序。

16、6制动器(1)制动器各销轴部位润滑,动作灵活。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磨擦;(2)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夫明显变形和损坏。(1)在电梯正常运行和停止运行状态下,检查制动器动作是否平滑、可靠,制动闸瓦或衬垫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是否均匀、不能磨擦,各传动机构润滑是否良好,各部件是否磨损;(2)通过对电梯空载上行制动试验,检查项目 抽查内容与要求 抽查方法轿厢能否制停,或者制停距离是否过长并判断原因,并在试验完毕后检查设备状况。7门锁装置(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

17、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 时才能启动(3)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至少抽查其中一层的层门:(1)检查门锁装置结构在永久磁铁或者弹簧等外力失效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层门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必要时进行测量;(3)检查层门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验证电气安全装置能否符合要求。抽查一扇轿门,检查轿门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验证安全装置能否符合要求8超载保护装置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轿厢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1)通过模拟试验

18、,检查电梯超载功能是否有效,且轿厢内能否发出超载提示,以及检查层门的开闭情况;(2)如果空载上行试验轿厢制动距离过长(钢丝绳在曳引轮上打滑造成的除外),或者轿厢明显严重装修时,电梯的超重保护功能还应通过载人试验方法进行验证。9轿厢与井道壁距离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避的间距不大于 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0.2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用卷尺测量,至少抽查三层。(1)对于水平中分滑动门,测量点为轿厢地坎、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至井道壁,取最大值;(2)对于水平滑动旁开门,测量点为轿厢地坎、门关闭端的轿厢门框架、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至井道壁,取最大值。(3)如果安全触板或光幕只有使用工具才能被拆卸,则可认为是组成滑动门的最近门口边缘的一部分。10电气安全装置当 GB7588-2003 附录 A 所述电气安全装置(除导门、轿门电气安全装置外)中的某一个动作时,应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行,制动器的(1)检查电梯机房控制柜接线情况,是否存在有短接线情况,是否存在有短接行为;(2)随机抽查至少 3 个电气安全装置,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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