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教育认证办法总 则为规范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经教育部授权的在中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唯一合法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标是: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监督与仲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相关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纪律要求。1.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组织体系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是在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2、以下简称认证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会员制社会团体组织。认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认证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 1,各机构与认证工作有关的职责分别如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表决通过会员入会与除名、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选举和罢免协会监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等。理事会:领导、组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构建工程教育认证体系;通过工程教
3、育认证办法、认证标准等;确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2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成员工作情况;监督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学校关于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查、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
4、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订、修订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组织本专业类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委派现场考查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组织撰写工程教育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
5、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做出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2.认证标准认证标准是判断专业是否达到认证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2.1 认证标准的内容认证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构成。通用标准规定了专业在3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 7 个方面的要求;专业补充标准规定相应专业领域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补充。2.2 制定与修订认证标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报理事会通过后发布。其
6、中专业补充标准由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报学术委员会审定。3.认证程序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6 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2,各环节参考时间节点见附件 3。3.1 申请和受理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
7、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4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3.2 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
8、的撰写要求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3.3 自评报告的审阅专业类认证委 员 会 对 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1)通过审查,通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 补 充 修 改 要 求 。 经 补 充 修 改达 到 要 求 的 可 按 ( 1) 处 理,否则按(3)处理;(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本次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 求 后 重新申请认
9、证。3.4 现场考查3.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现场考查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进入学校前至少 4 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5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
10、3.4.2 现场考查的程序(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3)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
11、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3.4.3 现场考查报告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报告,是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需包括下列内容:(1)专业基本情况。(2)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3.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3.5.1 征询意见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查报告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
12、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 15 日内按要求向相应6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3.5.2 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接受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3.5.3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 ,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
13、予保密。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1)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2)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3)不通过认证。3.5.4 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3.5.5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时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14、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 ,认证结7论建议方为有效。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3.5.6 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 2/3 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
15、到到会理事人数的 2/3 以上(含) ,认证结论方为有效。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做出认证结论。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 15 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做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3.5.7 认证结论认证结论分为三种:(1)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2)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3)不通过认证。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
16、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3.6 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的,学校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8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如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
17、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通 过 认 证 的 专 业 如 果 要 保 持 认 证 有 效 期 的 连 续 性 , 须 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4.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监督与仲裁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4.1 公开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通过认证的
18、专业名单和认证结论要予以公开。4.2 监督监 事 会 对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监 事 会 委 员 通 过 随 机 观 察 认证工作的某些环节,抽查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监事会对年度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各级各类认证机构成员或认证专家,监事会有权对其进行9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事会商请理事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果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监事会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各级各类认证机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要主动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19、件。4.3 申诉与仲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果对认证结论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 30 日内向 监 事 会 提 出 申 诉 。 逾 期 未 提 出 异 议 , 视 为 同 意 认 证 结 论 。学 校 的 申诉应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监 事 会 应 在 收到学校申诉的 60 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事会提 出 的 意 见 为 最 终 裁 决 , 对 申 诉 学 校 和 理 事 会 都 具 有 约 束 力 。 最 终 裁 决 结 论由 认 证 协 会 发 布 。4.4 社会举报社 会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接 受 认 证 专
20、 业 的 材 料 有 异 议 , 或 认 为 各 级 各 类 认 证 机 构和现场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的 行 为 不 妥 , 可 向 监 事 会 举 报 。 单 位 举 报 要 盖 公 章 , 个 人举 报 要 署 实 名 ,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 监 事 会 必 须 为 举 报 单 位 和 举 报 人 保 密 。监 事 会 根 据 举 报 情 况 对 被 举 报 个 人 或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 被 涉 及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有义 务 就 相 关 问 题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监 事 会 对 举 报 的 问 题 查 实 后 , 根 据
21、问 题 的 性 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公 示 。5.回避、保密与其它纪律要求5.1 回避认 证 协 会 各 级 各 类 机 构 成 员 中 与 某 一 接 受 认 证 专 业 所 在 学 校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在 开 展 该 专 业 的 认 证 有 关 活 动 时 , 应 进 行 合 理 的 回 避 。 认 证 专 家 与 某 一 接 受 认 证 专业 所 在 学 校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 不 得 担 任 现 场 考 查 专 家 , 也 不 得 以 各 种 身 份 参 与 现 场考 查 活 动 。 认 证 协 会 各 级 各 类 机 构 成 员 、 现 场 考 查 专
22、家 组 成 员 和 接 受 认 证 专 业 所在 学 校 , 应 自 觉 提 出 需 要 回 避 的 人 员 及 原 因 。105.2 保密认 证 协 会 各 级 各 类 机 构 成 员 、 现 场 考 查 专 家 组 成 员 在 开 展 认 证 工 作 时 , 应保守认证工作有关的秘密,不泄漏考查内部讨论的情况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提交的的资料,除非得到正式授权,不得公开公布。5.3 其它纪律要求认 证 协 会 各 级 各 类 机 构 、 现 场 考 查 专 家 组 应严格遵守认证工作各项相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开展各项工作。在 开 展 某 一 专 业 的 认 证 工 作
23、 时 , 不 得 接 受 学 校 的 拜访 , 不 私 自 到 学 校 进 行 指 导 、 讲 学 和 访 问 , 不利用认证工作谋取私利,不参加任何与认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与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从事任何其它影响决策及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接 受 认 证 专 业 及 所 在 学 校 必 须 保 证 提 交 的 自 评 报 告 等 相 关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 必须 保 证 教 学 文 件 的 原 始 性 与 真 实 性 , 不 虚 构 、 不 编 造 。 接 待 工 作 要 坚 持 从 简 , 不 搞形 式 主 义 , 不 得 安 排 隆 重 的 接 站 、 送 站 及 校 内 欢
24、迎 仪 式 和 相 关 活 动 ; 不 得 安 排 与认 证 工 作 无 关 的 考 察 或 联 谊 活 动 ; 不 得 安 排 宴 请 。 在 接 受 认 证 期 间 , 学 校 不 得 拜访 专 家 组 成 员 、 邀 请 专 家 组 成 员 到 学 校 访 问 、 讲 学 , 不 私 自 邀 请 专 家 辅 导 认 证 工 作 。学 校 不 得 向 现 场 考 查 专 家 赠 送 礼 品 和 礼 金 , 或 变 相 发 放 补 贴 , 不 得 与 认 证 专 家 发生 任 何 经 济 往 来 。 不 从 事 任 何 其 它 有 违 认 证 公 正 性 的 活 动 。6.附则6.1 本 办
25、 法 只 规 定 工 程 教 育 认 证 范 畴 内 的 有 关 权 力 和 义 务 , 对 涉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事 宜 不 在 本 办 法 调 整 范 围 之 内 。6.2 对 本 办 法 条 款 ( 不 含 工 程 教 育 认 证 工 作 的 监 督 与 仲 裁 ) 的 增 添 、 修 正 和 废除 , 均 需 经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并 报 认 证 协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6.3 本 办 法 中 监 事 会 相 关 条 款 的 增 添 、 修 正 和 废 除 , 均 需 经 监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讨论 通 过 并 报 认 证 协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6.4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