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073669 上传时间:2018-11-29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铜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铜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铜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铜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铜陵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铜陵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TL-YHBZ2014-12014年 月 日发布TL-YHBZ2014-1编制:审核:审定:TL-YHBZ2014-1批 准 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铜陵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经有关专家评审通过。预案从备案之日起开始实施。批准人: 2014 年 月 日TL-YHBZ2014-1目 次1.总则 .11.

2、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1.4 应急预案体系 . 21.4.1 综合应急预案 . 21.5 应急工作原则 .32 危险性分析 . 33 组织机构及职责 . 33.1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3.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 43.3 有关部门职责 . 53.4 应急队伍及分工职责 .84 预防与预警 . 104.1 危险源监控 . 104.2 预警行动 . 104.3 信息报告与通知 . 115 应急响应 .115.1 响应分级 .115.2 响应程序 . 125.3 应急结束 . 136 信息发布 . 136.1 信息发布的部门 . 136.2 信

3、息发布的原则 . 137 后期处置 . 147.1 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 147.2 现场保护 . . 147.3 善后赔偿 . 147.4 事故调查 . 148 保障措施 . 14TL-YHBZ2014-1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148.2 应急队伍保障 . 15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 158.4 经费保障 . 159 培训与演练 . 159.1 培训 . 159.2 演练 . 1610 奖惩 . 1710.1 奖励 . 1710.2 处罚 . 1711 附则 . 1811.1 术语和定义 . 1811.1.1 事故类型 . 1811.1.2 应急救援 . 1811.1.3 危险目

4、标 . 1811.1.4 应急预案 . 1811.1.5 应急准备 . 1811.1.6 应急响应 . 1911.1.7 恢复. 1911.1.8 分级. 1911.2 维护和更新 . 1911.3 制定与解释 . 1911.4 应急预案实施 . 19附件 1:铜陵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联系方式附件 2:铜陵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联系电话附件 3:铜陵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TL-YHBZ2014-11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仓储,专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应对 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5、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文引用而成为本预案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预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

6、5 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TL-YHBZ2014-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国务院令第 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8 号)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2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7、T 9002-2006) 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皖安监办200980 号)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1.4 应急预案体系本应急预案体系是专项应急预案,即铜陵市烟花爆竹生TL-YHBZ2014-13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1.5 应急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 ,统一指

8、挥,各方参与,协同作战,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原则: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在预防 为主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其中预防工作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2 危险性分析 目前,全市共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4 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580 户。由于管理不善,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在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市级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

9、局 、市 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安TL-YHBZ2014-14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 安监局 、市 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市 卫生局、市 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市 经信委 、市 住 建 委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水 务 局 、市 电 力 公 司 、市 政府新闻办 、市 监 察 局 等单位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资源,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或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外的事故

10、,报请省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 、波 及范围等情况。3.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及时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成员主要职责如下:主 任:市安监局局长副主任: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科室:办公室、监管一科、监管二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接收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示,传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TL-YHBZ20

11、14-15向市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当地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务;本局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监督管理一科: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协助事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收、处置上报的事故信息,向市委、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监督管理二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指挥部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联络通讯方式等信息。33 市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公安、卫生、环保、质监、气象、交通、通信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当地的政府按照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1、市政府办公室:承接烟花爆竹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