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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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南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459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 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

2、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鉴定、咨询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 8 类:第 2 页 共 7 页(一)项目咨询类。(二)项目设计类。(三)项目评估(价)类。(四)项目论证类。(五)项目审查类。(六)项目测绘检测类。(七)会计税务法律服务类。(八)其他与行政审

3、批相关中介机构。第二章 服务事项第五条 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市属权限内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等,经市法制办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 未纳入清 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第三章 市场准入第七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放宽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凡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在本市范围内自由执业。第八条 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第九条 各部门设 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

4、市场。严禁通过第 3 页 共 7 页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各部门已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支持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十一条 审批部 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省、市有关规定。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十三

5、条 审批部门对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中介事项,按行业规范建立评审论证专家库。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 执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必须依法持有相关证照,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不得挂靠经营,不得将业务转包。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并做好执业记录。在本地长期执业的中介机构还应在其固定的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执业基本信息。第 4 页 共 7 页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 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6、技术标准履行义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质量保证、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及特殊要求等条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省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规范,提供或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并公布。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 应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格实行中介服务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按照服务项目分类提出中介服务承诺时限标准建议,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中介服务时间明显缩减。第十九条 对政府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的中介事项,审批部门可视情况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该时限不含公示、听证、修改等时间。

7、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第五章 中介选择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或暗示行政审批申请人需要中介服务时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5 页 共 7 页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没有资质限制的,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行政审批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不得做强制中介服务要求。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方式和费用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南

8、充市政务服务网(http:/ 审批部门提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动态调整信息以供录入。主管部门提供示范合同、参考文本、规范标准、政策法规以及中介机构信息库相关信息以供录入。第二十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信息库,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并实时向南充市政务服务网提供数据。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委托人可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在南充市政务服务网作出评价,评价须注明委托双方具体中介服务事项,否则无效。有效评价进入对应中介机构在南充市政务服务网的公开信息,一经形成不可修改或删除,但可以追加。第 6 页 共 7 页第二

9、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将南充市政务服务网对中介机构的投诉信息及时转发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应。第七章 监督处罚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定期根据本管理办法逐条对各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事项公布、行业准入、执业管理、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切实加强监管,定期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切实加强监管。第三十一条 按照行 业分类的原则,各主管部门

10、建立以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委托人服务质量评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三十二条 实行 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或服务信用评价极差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由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即时通过南充市第 7 页 共 7 页政务服务网公示。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选择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经开区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信用评价,按行业对口原则,每年向市级部门报告。出现须将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惩处等情况,应即时报告。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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