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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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42 刑 法 总 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刑法: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二)刑法的分类 1、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狭义刑法 2、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3、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4、司法刑法和行政刑法(自然犯和法定犯) 二、刑法性质、任务、功能 (一)刑法的性质:阶级性和 法律性 1、特定性 2、广泛性 3、严厉性 4、后盾性 (二)刑法的任务 1、惩罚 犯罪行为 or犯罪人 2、保卫 国家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公民权利;社会秩序。 (三)刑法的功能 1、规制(禁止规范,命令规范

2、) 2、保护法益 3、保障人权 -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德 李斯特) 三、刑法(刑法典)的体系和解释 (一)体系:编章节条款项 编:总则、分则 附则( 452条) 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 条:计 452条(不包括刑法典之外的条文) 2 / 42 但书 相反、例外、限制、补充。 (二)刑法为什么要解释 按效力分类: 1、立法解释(法律本身、 起草 、施行)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按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扩张、缩小、当然、历史)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有利于被告人 (一)内容 排斥习惯法 禁止类推 无溯及力 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明确性原则 实体的适当原则:犯

3、罪规定的适当和刑罚规定的适当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侧重 “不定罪,不处罚 ” 1、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取消了类推制度 3、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4、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重视明确性原则,如口袋罪 6、实体的适当原则之落实(犯罪定义、但书、刑罚人道)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定罪上 量刑上 行刑上 3 / 42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内容: 立法 法定刑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裁判 宣告刑与刑事责任大小 体现: 立法上 1、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2、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3、设置了不同的刑种 4、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4、幅度 司法上 1、定罪与量刑都重视 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 3、行刑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效力范围 一、概述:( where when who) 二、空间效力 (一)概念 领土原则(属地主义) 国籍原则(属人主义) 自卫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综合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此原则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第 6 条第一款:凡在中国 领域 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 刑法第 6 条第二款: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 6 条第三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4 / 42 使

5、馆、领事馆内?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刑法第 11 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特别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特别刑法的规定 (三)对外国犯的适用原则 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 刑法第 7 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 7 条第二款: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的,适用本法。 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 第 8 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

6、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第 9条: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第 10 条:不承认!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1、生效时间 公布即生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2、失效时间 明文废止 由其他法律代替 修订(改) 5 / 42 3、溯及力 新旧法律交替之时 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 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此原则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含义:刑法第 13 条 实质:侵害我国

7、的社会关系 形式:依法受罚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 2、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 1、概念: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2、特征: 6 / 42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3、犯

8、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 什么是犯罪 犯罪构成 具备哪些条件构成犯罪 4、犯罪构成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 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包括: 选择的犯罪构成 包括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 包含多个行为的犯罪构成 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 三、一般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概念 1、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9、社会关系。 (法益) 2、分则对犯罪客体规定的方式: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 现显示犯罪客体。 7 / 42 3)条文规定违反某项法规为构成要件,通过该法规表现犯罪客体 4)条文揭示犯罪行为的特征,通过该行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二)直接客体的种类: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可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三、犯罪对象 (一)概念: 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10、 (二)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性质差别 是否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是否会受到损害 是否反映犯罪的性质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述 (一)概念: 客观性、多样性、法定性 (二)分类: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 (三)意义: 8 / 42 区分罪与非罪;借以认定主观方面;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一)概述 1、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 动物?思想?言论? 2、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 条件反射?睡梦中的动作?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不可抗力下的举止?暴力强制下的动作?(非精神强制!) 3、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 执行刑罚?医疗手术?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1、: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 作为 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 2、作为: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 作为包括:亲为与利用 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持有?是否为一种行为类型?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定的义务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不作为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规范规定不作为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 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规范规定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

12、 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类型:以作为的形式不履行义务 9 / 42 三、危害结果 (一)特征: 客观性 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 实害犯、危险犯 法定性 原因的特定性 讨论:危害结果是一切损害吗? (二)种类 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基本犯与加重犯 加重犯: 1)加重犯与基本犯性质相同的,为情 节加重犯。属同一罪。 2)加重犯与基本犯性质相异的,为结 果加重犯。属不同罪。但作为一罪 4、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意义 1、是区分某些犯罪形态的依据 ( 1)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 ( 2)实害犯、危险犯(抽象与具体) 2、是区分过失犯罪的

13、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 3、是某些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4、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述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二)特点 客观性 10 / 42 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 特定性 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 果、多因多果 条件性 (三)认定 1、要确定危害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2、要查明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条件 3、要确定危害行为合规律地产生出危害结果 讨论:介入因果关系 竞合或中断 偶然因果关系 刑 /罪 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负刑事责 任的客观基础! 五、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定罪要件 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条件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概述 1、概念 2、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及刑罚的轻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为主体的基本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认识因素 行为性质 控制能力 意志因素 方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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