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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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章 犯罪行为导论 犯罪,通常被界定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在量刑定罪中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所以,犯罪行为是一种违反刑法条文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是司法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司法心理学本身则是司法科学中的一门学科。术语司法总体上是指与法律和审判相关的任何问题,它包括刑法与民法。因此,司法科学是对与法律主题与案例相关的问题、事件和事实的科学研究。司法科学包括司法工程学、司法语言学、司法病理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医学和司法心理学等。另一个常常会碰到的术语是司法实验学。司法实验通常由政府机构发 起和维持,主要是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去研究物理证据,以便在法庭上用物理证据提供证词

2、。司法实验是要求研究者去考察分析在犯罪现场以及周边发现的有关物品,如隐藏的指纹、枪支炸药、火场残骸、有毒物体等,以期给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广义的司法心理学是指把心理学知识和研究成果广泛应用到民事和刑事司法系统中。它包括警察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矫正心理学、法律心理学、被害人服务、实施和评估青少年和成年罪犯的干预和治疗计划等领域。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 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 11 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

3、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 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19 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

4、休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 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 年,德国精神病学家 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 1889 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 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

5、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 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 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 年代到 40 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 50-70 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 70 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

6、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 。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 1979 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2 之一。 一、犯罪理论的人性观 观点 理论 人性是 遵从观 非遵从观 学习观 紧张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 犯罪生物理论 差异交往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 人性本善;受到社会价值和态度的强烈影响。 人根本上市无组织无纪律的,个体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很微弱;内在倾向必须由社会控制。 人天生是中性的,行为是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而习得的。 (一)遵从观 1人类从本质上都是尊奉者, 他们容易吸纳

7、社 会所公推的观点。然而,对于每一个人,要达到社会大肆宣传的这些目标,社会提供给他们的机会和平台却是不平等的。 2 当人们所珍视的唯物主义价值观和目标以及特定社会所信奉的高自尊,与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而可资利用的合法手段之间形成的差异和矛盾被个体感知到的时候,犯罪必将发生。 (二)非遵从观 1 该观点假设人类从根本上是无组织无纪律的生物,不要社会规则的约束,也无需社会的控制和管理。 2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控制个体最基本人性的社会化机制不完善。 (三)学习观 1认为人类完全是从社会环境中习得他们所有的行为、信念和 思想。 2犯罪是习得的,就像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而习得的一样。 二、

8、犯罪学的观点 取向 学科的影响 焦点 社会学取向的犯罪学 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 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 社会学 心理学 精神病学 考察人口统计学及团体变量与犯罪的关系;聚焦于群体和社会是怎样影响犯罪行为的 聚焦于个体的犯罪行为;是关于犯罪的行为和心理过程的科学 当代的观点考察学位的心理生理因素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传统的观点则是寻求犯罪行为的潜意识和生理决定因素 (一)社会学取向的犯罪学 着重考查人口学变量和团体 变量与犯罪的关系。像年龄、种族、性别、社会经济地位、人际关系及种族文化等变量都被认为与犯罪类型和犯罪方式有着显著的相关。 (二) 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 1 社会学取向的犯罪学聚焦于把群体和

9、社会看成是一个整体以及它们怎样影响犯罪行为,而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则聚焦于个体的犯罪行为,即是犯罪是怎样被习得、唤起、维持和矫正。 2 许多心理学家研究犯罪行为,就会致力于寻找蕴藏于犯罪行为中的人格特质或人格变量,他们很少会关注个人所处的环境或情境。 3犯罪画像是指根据犯罪的特征对罪犯的人格特质、行为倾向、地理位置、人口学变量 等做鉴别推断的过程。 4心理学尸检与犯罪画像的不同是:( 1)这种画像的对象是已故之人,并且,( 2)其身份已确知。 (三)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 3 1术语“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常常被人混淆。心理学家所获得的学位是哲学博士、心理学博士或者教育学博士,他们在心理学的一些领

10、域和研究方法上都要完成专业的训练。而精神病学家他们首先要获得医学学位,然后像其他医师一样做实习医生。 2在美国,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有时也称为司法精神病学,该取向在传统上遵循弗洛伊德主义、或者称为心理分析学或心理动力学的理论原则。 三、犯罪行 为的界定 犯罪行为是故意违反刑法的目的性行为,目的性是指如果个人被判有罪,它必须是有行为的动机并且没有任何辩解的理由。由于犯罪涵盖了许多的行为类型,所以我们的研究是应该限定在法律所界定的犯罪行为上,仅仅考察那些被判了刑的罪犯?还是应该包括那些从事了反社会性行为但没有被司法机关所侦破的群体? 犯罪率通常用下述的方式测量 (一)警察机关对犯罪及被捕情况的报告

11、 犯罪可根据严重程度来分类,严重的犯罪被称为指标犯罪(或第一类犯罪),不严重的犯罪叫做非指标犯罪(或第二类犯罪)。但是这些区别可能会混淆。比如说,盗窃罪,既 包括从商店偷东西,被归为指标犯罪;也包括欺诈和毒品犯罪,被归为非指标犯罪。非指标犯罪的例子包括故意破坏公物罪、携带武器罪以及买卖、接受和藏匿被偷财物罪。 所谓破案率是指在所报告的犯罪中已逮捕犯人或者其他例外结案的比率。需要注意的是破案率与定罪率并不完全一样。 官方统计数据一般低估犯罪率。 A 组包括 46 个严重犯罪类型, B 组包括 11 种轻罪。“ A 组犯罪案件报告”的信息涉及到每项犯罪的方方面面。 B 组犯罪则仅仅报告被捕者的信息

12、和逮捕时的情况。 仇恨犯罪 一种针对个人、社会或公私财物所实施的刑事犯罪,其犯罪动机很大程 度上是由罪犯对人种、伤残、性取向以及种族或国籍的偏见所驱使。 恐怖主义 为了达成政治或者社会性的目的,对个人或财产采取非法的武力或暴力手段,用于胁迫政府、公民或其他机关机构。恐怖主义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际性的,这取决于恐怖组织的起源、所在的基地以及他们的目标。 恐怖主义可以根据政治倾向来划分。 ( 1)右翼恐怖主义是指那些拥护反政府或种族主义的极端主义团体,他们经常会实施各种仇恨犯罪和暴力。 ( 2)激进的环保主义团体 ( 3)生物恐怖主义 ( 4)核恐怖主义 (二) 自我报告研究 多数研究者认为,尽

13、管作答者可能夸 大或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比起基于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报告,自我报告研究对实际犯罪的估计更准确。 要求所抽取的样本回答他们是否犯过罪、犯罪的类型以及犯罪的频率。自我报告的数据是通过访谈或问卷调查来收集的。在大多数的自我报告测量中,被试被要求回答是否曾触犯过列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概括出以下结论: 几乎每个人都承认曾经触犯刑法。 “隐藏的犯罪”数目巨大。 大多数自我报告的违法行为是轻罪。 自我报告研究进一步表明,虽然卷入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数相对较少,但是这些少数的4 犯罪人却实施多种犯罪。 (三) 被害调查 被害调查是 犯罪数据的另一种来源。 从家庭 或各种职业中取样,要求他们回答是

14、否有过受害的经历、受害的类型及受害的频率。 在被害调查中,对 12 岁以下儿童实施的犯罪不包括在内。 犯罪调查的访谈者试图了解以下信息: 确切发生了什么 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是否有伤亡 是否报警,如果没有,为什么 被害人知觉到的罪犯性别、种族和年龄 男性比女性更容易成为暴力犯罪的被害者。 12 14 岁比其他年龄阶段的暴力犯罪被害盛行率高。 16 19 岁这个年龄阶段更易受到攻击。比起其他年龄阶段的人, 16 19岁更容易经历过各种暴力犯罪、遭受强奸或 性侵害以及其他伤害的比例更高。家庭成员收入低的个人比高收入者成为犯罪被害者的概率更高。从未结过婚的个人,比结婚的、寡居的或离婚的分居的个人成

15、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的概率更高。 女性更可能被其认识的人伤害,男性更可能被陌生人伤害。 跟踪滋扰被定义为一种指向特定个人的行为过程,这些行为包括重复的身体或视线接近,非对方意愿的口头或书面交流,或者以一种似乎合理的身份,通过言语、书面或隐含威胁的方式,足以导致他人恐惧的行为。 大多数跟踪者的动机是控制、胁迫或者恐吓被害者。有 87%的跟踪者是男性,而 80%的被害者是女性。在 大多数跟踪事件中,被害者(尤其是女性)认识跟踪者。 尽管大部分的跟踪在两年内就会停止,但是跟踪给被害者造成的心理损伤却难以消除。 研究者界定了 4 种跟踪的类型:( 1)简单纠缠跟踪;( 2)爱情纠缠跟踪;( 3)色情狂跟

16、踪;( 4)复仇跟踪。 网络跟踪,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的在线沟通来威胁他人或者令人生厌地趋近他人。 第二章 青少年犯罪 发展性因素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历史,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中,青少年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总的发展状况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 化、教育、国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其犯罪率和青少年罪犯占整个刑事罪犯的比重是不断提高的。 1950 年至 1959 年的 10 年间,青少年罪犯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 20%左右,青少年犯罪未构成一个社会问题。 1960 年至 1965 年的六年间,我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均为全国

17、人口总数的 4 。,明显下降,但犯罪青少年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 30%左右,却处于上升趋势。 1966 年到 1976 年的 “文革 ”10 年期间,犯罪青少年由于没有确定的统计数字,仅从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来看,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 员总数的 60%左右,青少年犯罪不仅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而且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已超过半数以上,从而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1976 年以后,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持续上升的局面。 1978 年至 1980 年的三年,青少年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峰,犯罪青少年与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大中城市为 70%-80%,农村约为 60%70%。 1

18、983 年至 1985 年,全国查获刑事犯罪作案人员总人口比率连续三年稳定在 5 。;但青5 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比例又有所回升, 1983 年为 60.2%, 1984 年 为 63.3%,1985 年为 71.24%。 1986 年犯罪青少年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 72.47%。 1987 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 74.3%。 1988 年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的 75.6%。 1989 年青少年犯罪仍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 70%以上。 自 1990 年起,青少年犯罪占全体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同 80 年代相比,比例有所降低。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

19、安的案件中的青少年所占比重一直在 55%以上。 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 1990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 580272 人,其中青少年罪犯占 57.31%,人数达 332528 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 271529 人,占罪犯总数的 46.79%,其中青少年犯罪人数为 165143 人,所占比重为 60.82%,而在青少年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 49.66%。 1991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罪犯中,青少年所占比例为 52.88%,其中,青少年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 57.58%,而且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

20、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达 52.48%。 1992 年,青少年罪犯在 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 56.13%,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 54.79%。 1994 年,青少年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比例为 49.12%,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 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 56.7%。 以上数字说明, 20 世纪 90 年代前 5 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呈现下降趋势,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例: 1991 年比 1990 年下降了 4.43%; 1992 年比 19

21、91 年下降了 2.10%; 1994 年比 1992 年下降了 1.66%; 1994 年则比 1990 年下降 8.19%。 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青少年所占比重, 1991 年比 1990 年下降 3.24%, 1992年比 1991 年下降了 1.45%, 1994 年比 1992 年下降 1.19%,比 1990 年下降了 5.88%。 青少年罪犯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1991 年比1990 年增加了 2.82%, 1992 年比 1991 年增加了 2.31%, 1994 年,比 1992 年增加了 1.91%,比 1990 年增加了 7

22、.04%。 三组 数据的比较说明,青少年犯罪从总体上而言,进入 90 年代前五年数量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所占比重仍相当高,质量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青少年罪犯所占比重较高,且逐年上升。 1995 年至 2000 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情况为: 1995 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 57.53%; 1996 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 59.39%; 1997 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 58.92%; 1998 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 39.39%; 1999 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 36.71%; 2000 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 犯罪的 34.54%。 1991 年

23、至 1998 年,我国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的比例分别为: 13.3%、 12.2%、 12.2%、6 11.2%、 10.5%、 10.1%、 10.7%、 10.7%,一般都保持在 10%以上。这些统计数字都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从数字上看有所下降,但有两点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 一是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发展,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在上升,而不满 14 岁的少年儿童犯罪,按照刑法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二是按照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重罪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24、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三是许多大案要案是青少年所为 。 据统计, 2002 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比 2001 年下降了 2.8%。 据统计,全国 2 2 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70以上。 二、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青少年犯罪从 法律上下定义就是指未成 年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行为。 社会学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所做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如攻击行为、逃学、小偷小摸、破坏公共财物和毒品滥用等。 心理学上把青少年犯罪

25、界定为一种品行障碍和反社会行为。 品行障碍( conduct disorder, CD)是一个诊断术语,是指那些习惯化的品行不端行为,如偷盗、纵火、离家出走、逃学、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残忍对待动物和人、以及经常性的说谎等。 临床上,反社会行为( antisocial behavior)是指那些更为严重的习惯性不良行为,尤其是指那些给社会和他人造成 直接伤害的行为。然而,反社会行为不同于反社会人格障碍,反社会人格障碍在诊断标准上主要是指在儿童和青少年时期表现出品行障碍的个人,当其成年后继续表现出严重的犯罪行为。 1盗窃 青少年犯盗窃除其自身经济能力外,对物质观念薄弱,追求物欲高,会倾向偷窃的行为

26、。 2性骚扰或性交易 随着青少年的性观念逐渐开放,目前对青少年婚前的性行为、同居、多重性伴侣等想法日益大胆且行为也愈加开放。对性爱泛滥的青少年而言,其内心是极度空虚的,有时则是出于占有的心态,这种情况对中辍生更为显著,再加上网路发达, e 时代青少年流行上网或者 在网上观看色情网站,容易引起性冲动,发生性侵害,或与网友在聊天室聊天后,约会时遭到性侵害,及上网援助交际,诸如此类时有所闻。 3伤害 少年自身情绪控制力低,看不顺眼,以强欺弱、以多欺少、或曾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者与目睹婚姻暴力者。 4吸食毒品 青少年吸食毒品往往因为好奇、无聊、失意、提神、找刺激、减肥、各方面表现不佳等各种因素,导致成瘾

27、。 5校园犯罪 三、社会冒险因素 1贫穷与社会阶层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社会阶层和贫穷是解释犯罪行为产生的一个关键因素。这一理论7 假设认为,社会阶层和犯罪之间曾负相关, 社会阶层越低,犯罪行为倾向越多。 这种高相关不管是对贫穷的罪犯还是对贫穷的被害者都是成立的。经济状况较差的儿童和青少年更可能成为被害人和罪犯。 贫穷在这里是指缺少用于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资料。 贫穷不仅仅指物质上的匮乏,同时还有与之相伴的偏见、种族歧视、家庭分裂、安全的居住环境得不到保证、失业、社会疏离以及有限的社区支持系统等。生活贫困的青少年更有可能去那些不适合他们的学校上学,也更有可能辍学、失业、携带枪

28、支、受到伤害以及目睹各种暴力事件等。 同时,低收入对人的影响因人而异。 贫穷影响了家庭的方方 面面,尤其反映在对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 中上层阶级的孩子如果出了问题,更有可能通过体制外的非正式方式加以处理。 2同伴经验 研究一致表明,同伴交往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最主要、最稳定的预测因素。 同伴关系与吸毒之间的关系尤其紧密。 然而,同伴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伴影响本身并不能决定严重青少年犯罪的整个发展过程。严重青少年犯罪是包括同伴、家庭、整体社会环境在内的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换言之,在与犯罪行为的交往之前,青少年可能就倾向于表现出某种经常性的反社会行为。有严重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身边总有一群有犯罪

29、行为 的同伴。 儿童在日托或学龄前与具有攻击性行为的同伴的交往时间可以预测其今后的攻击性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榜样示范效应。此外,小学阶段是否遭同伴喜欢将影响个人此后生活中与他人交往的发展轨迹。 3学龄前及学校经验 那些放学后大部分时间得不到父母监管的小学低年级儿童更容易产生越轨行为。 早年在学校的失败经验也与反社会行为的发展及犯罪行为有关。 4家庭背景 青少年犯更有可能来自父母离婚或分居的家庭。与其关注家庭结构,不如关注家庭影响的互动过程。 5父母教养实践 最具影响的三个因素是父母对孩子的行为缺乏监控、疏于 教养及家庭凝聚力差。 亲子互动的缺乏和父母的拒绝也是青少年严重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30、 亲子间缺少温暖也是儿童从事反社会行为和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几种家庭因素的整合,如家庭规模、父母监管质量、父母饮酒习惯、父母雇用记录以及父母的违法行为,比任何单一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更大。 四、心理冒险因素 1发展因素 攻击性是儿童被同伴拒绝的最重要原因。 低成就动机、低语言能力、低推理能力与日后的青少年犯罪有显著相关。 偷窃也是违法犯罪的另一个早期因子。频繁发生的不诚实是另一种行为模式,它也是预测重复犯罪的一个相当 早的变量。 莫非特提出少年犯中的确隐藏着两种非常明显的类型:有一组人数很多,他们的反社会行为是局限在青春期中;另一组人数较少,他们的反社会行为会终其一生。 8 2多动和注意力

31、缺失障碍 多动综合症也称为轻微脑功能障碍、运动过度、注意力缺失障碍,或者前述的注意缺失多动障碍。多动综合症包括一系列不同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三种( 1)缺乏注意;( 2)冲动性;( 3)过度运动。 虽然大多数的儿童障碍是暂时的,并不能预测日后的精神病态问题,但多动症却不同。它是预示将来坏命运的显著不变的征兆。 多动更多的是一种人际关系障碍,而不仅仅是一种行为障碍。 暴力罪犯常在过去存在多动、冲动和注意力缺失的问题。 3品行障碍 临床上的品行障碍是指一组持久的品行不端行为,包括偷 窃、纵火、离家出走、逃学、破坏财产、打架、经常性的说谎、虐待动物和人等。 品行障碍的核心特征是反复和持续性的侵害他人基

32、本权利的行为模式。 根据品行不端行为的反复性和持久性的肇端,把品行障碍分为两类:儿童肇端型和青少年肇端型。如果在 10 岁前形成这种行为模式是前者,否则是后者。 五、智力与青少年 犯罪 作为一个群体,青少年犯在标准智力测验上的得分低于非犯罪群体。 心理测量智力是指从测验中获得的一个标准分,而智力包罗了宽泛的、包罗万象的能力。虽然从总体上,青少年犯在智力测验上得分偏低,但是不能就此认定其智力比非犯罪 人低。 心理测量智力分数与学业成绩呈高相关。 六、性别与青少年犯罪 按常理,在大多数的犯罪类型中,男孩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女孩,尤其是在暴力犯罪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然而,最近青少年被捕者的统计数据表

33、明,在某些犯罪类型上,这种性别差异逐渐缩小。 男孩和女孩习得了不同类型的亲社会行为,并且女孩往往比男孩更顺从于社会。 男孩和女孩所受的社会化越来越一致。一方面,今天的女孩可能接受了与男孩一样的鼓励攻击的信息;并且,与以前相比,女孩们的言行举止更少受到清规戒律的约束。另一方面,无论那女都被鼓励成为一个有主见之人,并 且提倡以社会所容许的方式去释放这种攻击倾向。 七、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初级预防是指在某种行为出现之前或者是某种行为模式发生之前进行预防。一般来说,初级预防计划开始于儿童发展的早期阶段,以七八岁之前为最佳时期。初级预防计划中,“师徒”策略收到很好的成效。冲突解决课程是初级预防系统中

34、另一个被经常运用的预防策略。 二级预防计划是针对那些早年表现出攻击、反社会或违法行为征兆,但还没有被正式划归为少年犯的儿童。这类预防策略最有名的例子是青少年转处。青年法庭,通常接受转处的青少年要在该方案中轮流从事各种不同的工作, 包括陪审员、法官和律师等。其他富有成LCP AL 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起始 早期(可能在 3 岁) 较晚(一般在青少年早期) 犯罪行为 持续一生 通常在成年早期停止 犯罪行为类型 各种各样的 各种各样的 发展背景 通常有神经问题、注意力缺失 /多动及品行问题 基本正常并没有神经功能问题 学业技能 通常低于平均水平 平均水平或高于平均水平 人际关系和社会技能 通常低于平均

35、水平 平均水平 或高于平均水平 9 效的二级预防计划包括一项所谓的“团伙监控”项目。 第三种策略,即三级预防策略是指对青少年犯开展的治疗或咨询。其目的在于减少严重的、已定型的青少年罪犯或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对严重青少年犯所执行的三级预防或治疗策略通常是在收容机构中展开。 第四章 精神病态:生物心理因素的一个研究焦点 第一节 精神病态犯罪 精神病态通常用于描述一类在心理、人际和神经生理等方面明显异常的人。 一、历史背景 1 19 世纪早期 ,菲利普 皮内尔就开始使用法语中的短语“并非错乱的疯狂”来描述了一种并 不符合通常智力障碍却有不正常的人。 2 1837 年 ,普理查德把这类奇特的临床患

36、者重新命名为“悖德狂”,意指他们在遵从社会所期望的信仰、伦理和文化准则时所表现出的“精神错乱”。在半个多世纪里,他的这一术语为广大公众和医学界业内人士所接受。 3 1888 年 ,德国精神病学家科赫提出悖德狂一词中含有某些不合理的负面含义,他建议使用另一个名称“精神病态卑劣”。现代的精神病态概念就是直接始于科赫的术语。 4 1914 年,犯罪学奠基人之一,著名学者克劳法罗指出,这种人完全失去了耻辱感,并提出用“器质性卑劣”来代替“悖德狂 ”。 5 1930 年 ,帕特里奇认为精神病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失调而不仅仅是心理疾病,并建议用社会病态一词来代替精神病态。 6 1884 年,俄国精神病学家巴

37、林斯基在对犯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时使用了“精神病态”这个词,他认为,这个罪犯未发现有精神病,但他也不是正常人,而是一个精神病态者。精神病态者是介于精神病人和正常人之间的一种状态。 7 1904 年,德国著名精神病学家克雷培林使用了“精神病态人格”的概念,这个概念由施耐德以其为名发表专著后得到进一步确认。 8美国精神病学会为了避免症状描述和名称的增加,提高诊断的 准确性,于 1952 年将精神病态从该学会的诊断和统计手册中抽取出来,正式采用了社会病态的名称,更准确地说是“社会病态人格障取碍,反社会行为”。 代替了 当时广泛流行的“精神病态人格”。这样做虽然把精神病态人格中妨碍社会公德的类型分离了出

38、来,但是“社会病态人格”这一概念除了现在所说的反社会人格外,还包括各种性变态、酒精滥用和药物滥用等。 9 1968 年,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将社会病态更名为人格障碍、反社会性。同时废弃了“社会病态人格”以及“社会病态”的概念。 二、精神病态的类型 1研究精神疾病分类方案的学者克雷 培林在 1913 年出版的临床精神病学:给内科医生的教科书一书中描述了精神病态的 7 种类型。这 7 种类型是易兴奋型、不稳定型、冲动型、古怪型、撒谎和诈骗型、反社会型和好争论型。所有这些类型都代表了素质倾向。卡恩提出的精神病态特点达 16 种之多。 2 Kurt Schneider 的研究 1923 年,德国精神病学

39、家 Kurt Schneider 出版了他的病态人格一书第 1 版之后,犯罪学家们对犯罪人中病态人格的情况作了大量调查。同时,施奈德的这部经典性著作也不断再版, 1950 年在维也纳出版了德文版第 9 版 ;1958 年被译 成英文,在伦敦出版。该书中将病态人格分为 10 种类型。下面是 Schneider 对病态人格的分类及其他犯罪学家的调查结果: (1)情感增盛型。其显著特征是心理爽快活泼,缺乏安定,乐观而富于活动性,好争吵,喜欢诉讼,轻佻,不值得信赖,在欺诈、侮辱、盗窃等财产犯罪中多见。德国犯罪学家 Friedrich Stumpfl 曾报告说,犯罪中有 30%左右的人属于这种类型。 1

40、0 (2)抑郁型。其特征与情感增盛型相反,心情沉闷,生活态度悲观,厌世多疑、与犯罪的关系不大。 (3)缺乏自信型。其特征为感觉过敏,对自己缺乏信心,不安、不完 整等感觉特别强烈,与犯罪的关系较小。也有人将这种类型译为“强迫型”。 (4)狂信型。表现为容易沉溺于一定的思想和信仰并受其支配,具有很大的热情,不惜为其主张而牺牲自己或家属的利益,固执地以自我为中心而不顾周围。这种人格在凶恶的犯罪人及顽固的政治性犯罪人中多见。 (5)自我显示型。表现为自我显示欲、虚荣心特别强,总想用行动表现自己的价值;为夸大或隐瞒事实真象而进行虚假的陈述,喜欢别人的注意和重视,喜欢用行动抬高自己的身价。这种人格在诈骗犯

41、中多见。 (6)情绪易变型。以突然产生和消退的抑郁、激情发作为其特征,表 现为情绪极不稳定。因此,情绪容易突然地发生变化,所以容易进行冲动性的放火,伤害、盗窃等犯罪。 (7)爆发型。对刺激的反应极不均衡,容易在细小的刺激的作用下产生病态的兴奋、激动而失去自制力。这种人格者容易进行冲动性的暴力行为,如伤害、侮辱、破坏、妨害公务等,据 Stumpfl 的调查,罪犯中具有这种人格者占 14%。 (8)无情型。表现为缺乏同情、怜悯、良心,悔悟、名誉感等。这种人格者感情迟钝,缺乏亲和本能和爱心,冷酷而残忍,已往所谓的悖德狂及生来犯罪人就属于这种人格类型。这是对社会危险性最大的一种人格类型,在暴力 狂、风

42、俗狂、原始性的或狡猾的财产犯罪人中较常见 ;很难矫正的职业犯及习惯犯罪人中的危险型犯罪人,大多属于这种类型。据Stumpfl 的调查,在 195 名累犯中,发现这种人格者有 49%,而在一次性犯罪人中,这种人格者仅占 2. 4%。 (9)意志欠缺型。以意志持久性和独立性的缺乏为特征,做事无恒心和耐心,频繁地更换职业,容易受他人及环境的影响,易沉溺于赌博或饮酒之中。由于易受他人诱惑,所以在社会上难以按自己的想法独立生活。在监狱中可以成为模范犯人,但离开监狱后,又会立刻陷入犯罪 :这类人格在一般犯人及犯罪少年中表现极为 普遍。 Stumpfl 曾发现在累犯中有 58%的人属于这种人格,但在一次性犯

43、罪人中有只有 3%。 (10)无力型。有习惯性神经质、神经衰弱等现象,敏感,心情纤弱无力,与犯罪关系不大。 尽管 Schneider 的著作是以 (病态人格 )(英文是 Psychopathic Personalities)命名的,但其含义与现在通用的人格障碍更为相似。 3 Henderson 的分类 1939 年,英国精神病学家 Sir David K. Henderson 在其精神病态状态,一书中,将精神病态者分为 3 种类型 : (1)突出的攻击 型 (the predominantly aggressive)。这种精神病态者不仅包括那些具有反复冲动性的人,也包括那些企图自杀、吸毒和酒精

44、滥用者。 (2)突出的不适当型 (the predominantly inadequate)。这种精神病态者包括不稳定、敏感多疑、病理性的说谎以及分裂状态者。 (3)突出的创造型 (the predominantly creative)。这种精神病态者富有创造性,其例证包括现代的英国军人 T. E 劳伦斯 (T. E.Lawrence, 18881935)和古代的胡安娜 (Joan 1479-1555)。劳伦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因成功地从事间谍活动而被誉为“沙漠袅雄” ;胡安娜是西班牙王,所生二子四女均获得重要职位,一子成为皇帝,一子成为皇位继承人,四女均成为王后。 享德森没有单独列出一种犯罪性精神病态者 (criminal psychopath),但是,这种类型包括在前两种类型之中。现在一般认为,享德森把精神病态分为 3 种类型,实际上是扩大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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