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吉林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为 加 强 全 省 河 长 制 实 施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 强 化 工 作 统 筹 和 上 下 联 动 、 部 门 联 动 , 形 成 “齐 抓共 管 ”工 作 合 力 , 积 极 推 进 全 省 河 长 制 工 作 规 范 、 有 序 、 快 速实 施 。 根 据 吉 林 省 全 面 推 行 河 长 制 实 施 工 作 方 案 , 制 定 本制 度 。一 、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第 一 条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由 省 级 总 河 长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副 总河 长 主 持 召 开 。
2、 出 席 人 员 一 般 包 括 : 省 级 总 河 长 ( 含 副 总 河 长 ,下 同 ) 、 省 级 河 长 、 市 级 ( 州 , 含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 扩 权 强 县 试点 市 , 下 同 ) 总 河 长 、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责 任 人 、 省 河 长 制办 公 室 人 员 等 , 必 要 时 可 扩 大 至 县 ( 市 ) 总 河 长 , 其 他 出 席 人员 由 省 级 总 河 长 确 定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省 级 总 河 长 可 召 开 全 省河 长 工 作 会 议 , 出 席 人 员 由 省 级 总 河 长 确 定 。第 二 条 省
3、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一 般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 根 据 工 作 需要 , 经 省 级 总 河 长 批 准 , 每 年 也 可 召 开 多 次 。 全 省 河 长 工 作 会议 召 开 时 间 由 省 级 总 河 长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决 定 。第 三 条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 全 省 河 长 工 作 会 议 在 省 委 办 公厅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的 指 导 下 , 由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筹 备 。- 2 - 第 四 条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主 要 议 题 : 学 习 传 达 国 家 有 关 政策 和 领 导 指 示 、 批 示 ; 研
4、 究 决 定 全 省 河 长 制 重 大 决 策 、 重 要 规划 、 重 点 制 度 ; 总 结 上 一 年 度 全 面 推 行 河 长 制 工 作 , 研 究 确 定全 省 河 长 制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和 考 核 方 案 ; 研 究 解 决 河 长 制 全 局 性重 大 问 题 ; 研 究 决 定 全 省 河 长 制 表 彰 、 奖 励 及 重 大 责 任 追 究 事项 ; 经 省 级 总 河 长 同 意 研 究 的 其 他 事 项 。全 省 河 长 工 作 会 议 主 要 议 题 : 传 达 、 贯 彻 国 家 和 省 委 、 省政 府 有 关 决 策 部 署 , 落 实 省 级
5、 总 河 长 会 议 有 关 要 求 , 总 结 全 面推 行 河 长 制 阶 段 性 工 作 , 部 署 全 省 河 长 制 有 关 工 作 , 协 调 解 决河 长 制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 难 点 及 需 跨 部 门 、 跨 地 区 河 湖 保 护 管 理等 问 题 , 经 省 级 总 河 长 同 意 研 究 的 其 他 事 项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 全 省 河 长 工 作 会 议 的 会 议 纪 要 或 有 关 文件 、 领 导 讲 话 , 经 省 级 总 河 长 审 定 后 印 发 省 级 总 河 长 、 河 长 ,各 市 ( 州 ) 、 县 ( 市 ) 党 委 、
6、 政 府 及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 省 级 河 长制 成 员 单 位 。第 五 条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为 全 省 河 长 制 工作 重 点 督 办 事 项 , 由 各 省 级 河 长 牵 头 调 度 , 有 关 市 ( 州 ) 、 县( 市 ) 总 河 长 及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承 办 。 全 省 河 长 工 作 会 议研 究 决 定 的 全 省 河 长 制 工 作 督 办 事 项 , 分 别 由 相 关 市 ( 州 ) 、县 ( 市 ) 河 长 和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承 办 。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负责
7、组 织 、 调 度 、 督 导 。二 、 省 级 河 长 会 议- 3 -第 六 条 省 级 河 长 会 议 由 省 级 河 长 主 持 召 开 。 出 席 人 员 包括 : 省 级 河 长 , 相 关 市 ( 州 ) 、 县 ( 市 ) 河 长 , 省 级 河 长 制 成员 单 位 责 任 人 ,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有 关 人 员 等 , 其 他 出 席 人 员 由省 级 河 长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第 七 条 省 级 河 长 会 议 一 般 应 在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后 召 开 ,也 可 由 省 级 河 长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随 时 召 开 。第 八
8、 条 省 级 河 长 会 议 由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筹 备 , 经 省 级 河长 批 准 后 召 开 。第 九 条 省 级 河 长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 贯 彻 落 实 省 级 总 河 长 会议 工 作 要 求 ; 研 究 部 署 年 度 河 湖 治 理 与 保 护 工 作 重 点 及 行 动 方案 ; 研 究 省 级 河 长 所 负 责 河 湖 保 护 管 理 重 点 工 作 及 难 点 问 题 等的 推 进 措 施 ; 研 究 拟 提 交 省 级 总 河 长 会 议 审 定 的 相 关 工 作 事 项 ;经 省 级 河 长 同 意 研 究 的 其 他 事 项 。 会 议 纪
9、 要 或 有 关 文 件 、 领 导 讲 话 , 经 省 级 河 长 审 定 后 印 发相 关 市 ( 州 ) 、 县 ( 市 ) 党 委 、 政 府 及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 相 关 省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第 十 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河 长 制 工 作 重 点 督 办 事 项 , 由 相关 市 ( 州 ) 、 县 ( 市 ) 河 长 和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承 办 。 省 河长 制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 调 度 、 督 导 。三 、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会 议第 十 一 条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会 议 由 省 河 长
10、制 办 公 室 主 任( 含 副 主 任 , 下 同 ) 主 持 召 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出 席 人 员 包 括 :市 ( 州 ) 、 县 ( 市 )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主 任 ,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4 - 责 任 人 、 联 络 人 。 具 体 出 席 人 员 应 由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主 任 根 据工 作 需 要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会 议 可 由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或 省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提 出 , 经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主 任 同 意 后 召 开 。第 十 三 条 省
11、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适 时 召开 。第 十 四 条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 协 调 落 实 省 级总 河 长 、 省 级 河 长 工 作 部 署 及 有 关 指 示 ; 调 度 全 省 河 长 制 工 作和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河 长 制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协 调 解 决 河 长 制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困 难 ; 协 调 、 组 织 河 湖 保 护 管 理 检 查 巡 查 、督 查 督 办 、 考 核 验 收 等 工 作 ; 研 究 报 请 省 级 总 河 长 、 全 省 河
12、 长工 作 会 议 和 省 级 河 长 会 议 研 究 的 事 项 等 。会 议 纪 要 经 省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定 后 印 发 相 关 市 ( 州 ) 、县 ( 市 )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和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第 十 五 条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由 相 关 市 ( 州 ) 、 县 ( 市 ) 河 长制 办 公 室 和 有 关 省 级 河 长 制 成 员 单 位 落 实 。- 5 -附件 2吉林省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为发挥河长制相关信息的重要引领作用,实现各级各类信息共享互通,达到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确保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顺
13、利推进。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 施 工 作 方 案 ,制定本制度。一、信息报送第一条 全省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成员单位是河长制信息报送主体。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河长制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河长制信息的收集、撰写和上报等工作。各县(市)河长制办公室在向省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抄报市(州)级河长制办公室。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分为适时上报信息和定期上报信息两类。适时上报信息主要内容为专报信息、简报信息或其他信息;定期上报信息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第三条 信息报送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河湖水
14、域岸线管理保护、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河长制相关工作、经验做法等在第一时间进行快速收集、整理,经本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审定后上报省河长制办公室。- 6 - 第四条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各市(州)、县(市)信息联络员的培训、指导、考核、表彰,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也要对、县(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信息联络员进行培训、指导、考核、表彰。第五条 省级河长制信息专报。1.报送内容。主要为需立即呈报省级总河长(含副总河长,下同)、省级河长的工作信息和政务信息。具体事项包括: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交办事项完成情况,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需跨流域、跨地
15、区、跨部门协调的重大问题等。2.报送方式。各市(州)、县(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拟专报的河长制信息梳理、整编,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经本级总河长或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审核后,第一时间以送达、传真或扫描发送邮件等方式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版。省河长制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选取、编辑(一般均应为原文)、汇总,经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3.报送时间。专报实行一事一报、即时上报制度。第六条 省级河长制信息简报。1.简报内容。一是国家、省和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本地本部门
16、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服务群众、企业和基层,促进河长制工作、经济- 7 -发展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经验等;三是本地本部门在完成河长制工作重要节点有关情况,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等;四是各级领导、河长指导、检查工作情况;五是本地本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专项活动、宣传报道和教育培训等情况;六是与有关单位联合完成的重点工作等情况;七是突发性事件、重要事件及其处理等情况;八是本地本部门出台与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发布及执行等情况;九是本地本部门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检查巡查、考核问责等情况;十是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2.简报
17、报送方式。各市(州)、县(市)河长制办公室和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将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的简报信息,以送达、传真或扫描发送邮件等方式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版。简报信息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必要时可附影像资料。省河长制办公室对简报信息进行选取、编辑、汇总,经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送水利部,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市(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在全省河长制信息平台上发布。4.简报刊发时间。原则上每月刊发 1 次,根据简报的重要性、时效性可随时刊发。各地各部门可随时报送简报信息,原则上各市(州
18、)、县(市)河长制办公室每月报送简报信息- 8 - 不少于 1 篇。第七条 定期上报信息为及时掌握全省各地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县(市)河长制办公室应按时填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报表,报表格式、报送要求及报送时间等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另行通知。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二、信息公开制度第八条 定期公布河长名单。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随时更新河长变更情况,每年定期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管护范围、河长职责和监督电话等。第九条 定期公开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定期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地河长制工作
19、进展等情况,主动接收社会监督。三、信息共享制度第十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与同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省直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和空间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港口污染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第十一条 加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公安、交通、- 9 -农业、林业、测绘等多部门数据共享,畅通信息渠道,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不断强化对河湖水域等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河湖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 河长制
20、工作有关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省直有关部门应在省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省河长制办公室也将要求信息使用方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实行领导审签制,报送部门或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等有关规定。- 10 - 附件 3吉林省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为强化河湖常态化管理,规范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巡查员、保洁员等(以下简称“巡查人员”)对所负责河湖的日常监管巡查(以下简称“巡查”)行为,督促巡查人员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制止或报告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 施 工 作 方 案 ,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巡查内容与组织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河湖的日常巡查。巡查工作可与河湖水政执法巡查、河湖堤防检查、在建工程检查、防汛巡查、环境监督检查等行业性监管、检查活动结合开展。第二条 巡查原则巡查工作遵循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1.河湖管理范围内及各类防洪工程上是否存在垃圾、渣土、废弃物等堆积现象,是否存在违规种植、葬坟、放牧等问题,河湖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等。2.河湖水域是否存在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