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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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刘中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试卷二一、单选题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参考答案】B【解析】A 的错误在于后半句话“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即使程序公正,实体也不一定就公正。C 的错误在于,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确

2、实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但并非都要排除,C 项说法过于绝对。D 项的说法刚好与正确说法相反,应当说,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 400 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参考答案】A

3、【解析】BCD 三项都不属于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 项是酌定不起诉,C 项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D 项是证据不足不起诉。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对于理论的理解水平要求较高。A 项的错误在于,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 项的错误在于,混合式诉讼构造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的。D 项的错误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只是单纯采取当事人

4、主义的诉讼构造会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因而存在弊端。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参考答案】D【解析】A 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自立案之日起。B 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

5、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人才有权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被害人没有这个权利。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询问证人)各条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被害人等同于证人?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仅仅意味着询问被害人时的程序规定完全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与证人的实体权利、地位完全相同。C 项的错误在于,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6、复议,而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D 项有超纲的嫌疑。该项的做题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该解释是新增司法解释,并没有被纳入大纲所列的考试范围。该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7、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过还好没有考新增的“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知识点,如果考这一点就完全超纲了。至于 D 项考察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 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 8 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决

8、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5、256、257、258 条的规定,ABC 三项均正确。D 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解释”第 433 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因此 D 项中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9、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参考答案】C【解析】A 项的错误在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三大本卷二第 328 页)可见,关联性不仅仅表现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 项错误的原因在于,“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10、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三大本卷二第 343 页)C 项正确,原因在于,“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三大本卷二第328 页)D 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一般规则是,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三大本卷二第 343 页)28下列哪一选项所列

11、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参考答案】D【解析】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

12、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A 项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主证据而不是补强证据。“最高法解释”第 101 条第 2 款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既然这些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这就表明这些说明材料本身就是需要用其他证据补强的证据,因此 B 项本身不能作为补强证据。C 项迷惑性极强,因为考生会隐隐约约地记得“最高法解释”第 106 条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

13、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然后就误以为 C 项正确。C 项与“最高法解释”第 106 条的规定相比,缺少了“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这个条件,因此不够精确。对于 C 项,正确的做题思路应当是,“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

14、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三大本卷二第 347 页)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于补强对象的来源,两者之间不能重叠,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因此 C 项的真正错误的原因是 C 项与补强对象被告人供述的来源相同,因此不能作为补强证据。【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最高法解释”第 109 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

15、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三大本卷二第 347 页)因此,D 项属于补强证据。29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参考答案】C【解析】A 项迷惑性

16、极强,因为考生会误以为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第 3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区别在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一点不太好记,记忆的诀窍就是:鉴定人可以替代,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就不用其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即可;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其拒不出庭,只能强制其到庭。因强制出庭的规定不适用于鉴定人,A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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