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利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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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目 录1、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各类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摩托车维修企业) 3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含运输服务企业)许可制度 10 3、道路货物运输(含场站经营)许可制度 154、道路客运经营(含场站经营)许可制度 27 5、营运车辆过户、转籍、更新(调整)许可制度 42 6、出租汽车歇业(废业)、报废、报停(停业)核准制度 487、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制度 57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制度 68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扣押车辆) 8110、道路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8411、道路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制度(附流程图) 8712.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行

2、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961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黑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二、责任人承办人 A 承办人 B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04年第 406 号)第四十条;(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 年 2 月 16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四、审批项目(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审批;(三)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审批;五、须提交的材料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

3、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2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六、审批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

4、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3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 1 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 1 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

5、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

6、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4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7、。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第(一)项的规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5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

8、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

9、)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6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七、审批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时,

10、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3 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11、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7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注明理由。(二)审查与决定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需要对

12、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3、主办人、协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科务会讨论;讨论后,形成决议,由主管领导签发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批准文件。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

13、理机构应当向8申请人出具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 8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在黑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审批意见在该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九、责任追究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处人劳科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正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情节较轻,由处纪检、党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监督检查安全汽修办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处纪检委员会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处党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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