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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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民爆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

2、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

3、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

4、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3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

5、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工会权利】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

6、意识。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第十条【委托执法】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7、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建设、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5第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标准化考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检测检验等工

8、作,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同时书面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第十四条【安全社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

9、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相对独立的大型企业,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一一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一一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准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

10、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7(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

11、登记、报告、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二)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十六)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

12、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13、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并组织贯彻执行;(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9(四)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

14、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安全培训、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六)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七)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九)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十)发生生产安全事

15、故后,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负责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10(三)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四)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整改措施

16、和整改任务;(五)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督促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七)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九)参与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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