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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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甘肃卫科教发2013371 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甘肃中医学院属附医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23 号)和甘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甘肃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2 46 号)的精神,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372 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

2、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于 2014 年 1 月 31 日前将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申报表上报省卫生厅2科教处。联系人: 胡亚琨 联系电话:0931-4818125 QQ 邮箱:297123226 附件:1. 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2.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标准3. 全科医生临床培养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4. 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评审评标准5. 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申报表甘肃省卫生厅2013 年 12 月 16 日附件 1.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

3、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 23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科医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 372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3201246 号) 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科医生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5+3)、全科医生技能培养(3+2 )以及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第三条 培养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

4、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市级或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第四条 每 个 培 养 基 地 以 综 合 医 院 为 主 ,由 申 报 医 院 与当 地 2 所 以 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1 所 以 上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构 建 立 协 作 培 养 关 系 ,并 签 订 协 作 合 同 。综 合 医 院 承 担 临 床 专业 培 训 ,实 践 基 地 承 担 全 科 医 生 基 层 医 疗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实践 培 训 。第五条 省 卫 生 厅 委 托 省 医 师 协 会 负 责 制 订 培 养 基 地 标准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对 全 省 培

5、养 基 地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和 工 作 评估 督 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培养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 1-2 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4第七条 申请培养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培养基地标准(见附件 2),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名单见附件 3),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第八条 培养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自评与认定申请。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4),并

6、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厅,省属卫生机构直接向卫生厅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评审。省卫生厅依据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委托省医师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根据培养能力确定培养规模。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其中达标基地具备全科医生培养资格;基本达标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再次评审;不达标的,待条件完善后重新申请。培养基地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 5).(三)结果公示与公布。培养基地评审结果由省卫生厅进行公示。5第三

7、章 基地监督与管理第九条 省 卫 生 厅 负 责 对 全 省 培 养 基 地 组 织 督 导 评 估 ,各 市 州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辖 区 内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实施规划以及工作质量。第十条 培养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价,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培养过程管理。结合基地实际制定和填写全科医生培养登记手册,记录临床科室轮转、指导老师评价、出科考核、定期考核等内容,以多种形式保证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擅自扩大全科医生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员意

8、见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养基地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养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养基地和指导医师给予表彰。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26甘肃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标准一、临床培养基地标准(一)基本条件。1. 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中医科、全科医学科(或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综合保健科等)、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预防接种门诊、医学影像

9、科(含放射、超声)、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等。2.医院规模: (1)年门诊量40 万人次,年急诊量3 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2 万人次。(2)收治的病种数应当基本满足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 (以下简称培养标准)要求。(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基本符合培养标准中的各项要求。(4)有符合要求的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具备可满足教学、实践操作等使用的临床技能模拟训练设备。(5)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代教老师在门诊工作日接诊 20 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 15 名以上患者。3. 有院级分管领导,有专设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10、二)师资条件。1.人员配备:(1)指导医师与受训者比例为 12。(2)有不少于 5 名骨干师资;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 1/3。2.指导医师条件:(1)理论课授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教学指导医师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7(2)有临床带教实践,掌握和熟悉培养标准要求。(3)有较强的责任心。(三)组织与管理要求。1.组织机构:有全科医生培养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全科医生培养管理机构和人员)。2.管理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全科医学理念,接受过相关培训,且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管理制度:全科医生

11、培养纳入住院医师培养体系,有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大纲,有完善的培养管理制度和全科医生培养轮转计划,对实践基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二、基层实践基地标准(一)基层医疗机构标准。1.基本条件:(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医学科和预防接种门诊。服从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的管理,按照培养标准以及临床培养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 5 万;每名指导医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 200 人。(3)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能够采用全科医学理念,运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

12、卫生服务。(4)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5)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卫生服务。(6)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7)有良好的医患关系,有较高的病人和服务人群满意度。(8)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 10 种以上全科医学、社区卫生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9)医疗设备应当满足培养标准的各项要求。2.师资条件:8(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 3 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能够实施全科医学服务模式;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实

13、践;工作态度认真严谨;热爱全科医学事业和带教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与教学能力。(2)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3)指导医师每日平均服务量不低于 20 人。(4)有 10 例以上全科医疗典型教学案例。3.组织与管理要求:(1)有专人负责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工作。(2)有规范的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培养管理制度。(3)与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分工明确、协作紧密。(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1.辖区政府设置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地方病预防、慢性病报告、高危人群和患者干预与管理、职业病防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设有流行病与传

14、染病预防控制、免疫预防、公共卫生、艾滋病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专业科室。在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流行区,应当设有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科室,或与独立设置的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3.人才梯队合理,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3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40,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教学和实践任务。4.具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甲醛测定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高精密电子天平、全自动水质分析仪、B 超机、多功能透视摄影系统等设备,有装备完整的冷链系统。

15、附件 3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一、内科9( 一 ) 心 血 管 系 统 : 高 血 压 、 冠 心 病 、 心 绞 痛 、 心 肌 梗 死 、 充 血 性 心 力 衰 竭 、心 律 失 常 ( 包 括 窦 性 心 动 过 速 、 房 性 期 前 收 缩 、 房 性 心 动 过 速 、 心 房 扑 动 、 心 房 颤动 、 室 性 期 前 收 缩 、 室 性 心 动 过 速 、 心 室 扑 动 、 心 室 颤 动 、 窦 性 心 动 过 缓 、 房 室 阻滞 ) 等 。(二)呼吸系统: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炎、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急性肺梗

16、死等。(三)消化系统: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大出血、急、慢性腹泻、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胃食管反流病、肝硬化、肝性脑病等。(四)泌尿系统: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急、慢性肾小球肾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包括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动脉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等。(五)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糖尿病、血脂异常、脂蛋白异常血症、痛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 、甲状腺危象等。(六)风湿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等。(七)血液系统:贫血(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性疾病(包括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慢性白血病等。(八)老年疾病:骨质疏松、前

17、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九)神经系统: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腔隙性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脑病、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脑肿瘤、脑膜炎等)。二、儿科(一)小儿生长发育。(二)新生儿常见疾病: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黄疸、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出血症等。(三)营养性疾病: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症、小儿贫血、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等。(四)各系统疾病:呼吸道疾病(包括上感、哮喘、喉炎、肺炎等)、小儿腹泻、小儿腹痛、小儿惊厥、癫痫、急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小儿糖尿病、小儿急性

18、白血病等。10(五)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脊髓灰质炎、猩红热等。三、外科(一)外科感染:败血症、脓血症、破伤风、局部化脓感染、气性坏疽等。(二)水、电解质和酸碱失调。(三)颈部疾病:甲状腺肿物、颈部肿块等。(四)乳腺疾病:急性乳腺炎、乳房脓肿、乳腺增生、乳头溢液、乳腺癌等。(五)腹部疾病:腹外疝、阑尾炎(包括急、慢性阑尾炎及小儿、妊娠、老年、异位等特殊类型阑尾炎)、肠梗阻(包括单纯性、绞窄性及急性肠梗阻)、溃疡病穿孔、急性胆囊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胆道蛔虫症、急、慢性胰腺炎、胰腺癌、壶腹部癌、胃癌、结直肠癌、肝癌等。(六)肛门直肠疾病:肛裂、肛瘘

19、、痔等。(七)周围血管疾病:下肢静脉曲张、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下肢深部静脉炎、囊状淋巴瘤等。(八)泌尿系统疾病:急性尿潴留、泌尿系结石、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癌等。(九)骨与关节疾病:腰腿痛、颈肩痛、急、慢性血源性骨髓炎、退行性骨关节病、骨结核、良性与恶性骨肿瘤等。四、妇产科(一)常见妇科疾病:宫颈和阴道炎症、阴道异常出血、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二)导致急性腹痛的疾病:异位妊娠、急性盆腔炎、卵巢囊肿蒂扭转等。(三)围生期保健:妊娠早、中、晚期诊断、孕期保健、产后保健、高危妊娠、异常产褥、产后抑郁症等。(四)更年期保健:包括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骨质疏松症等。(五)计划生育:各种避孕方法、避孕失败后补救措施、人工流产术及其并发症、药物流产及其常见并发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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