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镇(乡)总体规划编制技 术 规 程(征求意见稿)(2012年 5月 24日)21 总 则1.0.1 为加强指导和规范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县政府驻地之外的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县政府驻地镇的镇域规划可以参照本规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和乡,经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本规程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可以参照本规程。1.0.3 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2、镇(乡)域规划应覆盖镇(乡)行政辖区全部范围,镇区范围应在镇(乡)域规划中划定。1.0.4 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期限原则上为远期 1020 年,近期 35 年。1.0.5 镇(乡)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及所在市、县的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1-2020) 等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32 术 语2.0.1 镇(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单位。2.0.2 重点镇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较为发达且承 担 着 加 快 城 镇 化 进 程 和 带
3、动 周 围 农 村 地 区 发 展 任 务 的 镇 。2.0.3 镇(乡)域镇(乡)的全部管辖地域范围。2.0.4 镇区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2.0.5 镇(乡)规划区镇(乡)的镇区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镇(乡)规划区的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中划定。2.0.5 行政村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内实施村民自治并设置村民委员会的村庄聚落,通常由一个或者多个村庄组成。2.0.6 中心村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 ,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2.0.7 基层村
4、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 。2.0.8 村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43 基本规定3.1 规划指导思想立足于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扩大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贯彻以人为本、规划先行、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突出的规划指导思想。3.2 规划研究的指导原则3.2.1 应重点加强对区位条件、经济特征及发展趋势、地质地貌、水资源、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风俗与社会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自然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内容的研究,科学指导规划编制工作。3.2.2 对于具有区位优势、产业发
5、展基础、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镇或乡,可以采取适度集中建设发展的规划措施。3.2.3 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比较贫乏、水量偏少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镇或乡,规划编制时应首先落实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3.2.4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方面的特色,必要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保护措施。3.2.5 对于牧区的镇或乡,应重点加强对牧区临时性聚居、老年人和青少年人定居性聚居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3.3 规划编制的分类规范原则3.3.1 镇区用地分类执行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重5
6、点镇的镇区规划应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镇区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3.3.2 根据镇(乡)实际状况确定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基本内容为所有镇(乡)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扩展内容为特定类型的镇(乡)应当包含的内容,选择内容为根据镇(乡)实际情况可以增加的内容。3.4 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原则3.4.1 在满足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镇(乡)各类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镇(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应实行分类指标管理。镇区以外的产业园区、工矿区等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镇(乡)域规划。3.4.2 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 140 平方米。重点镇、
7、牧区镇和乡、工矿型镇和乡,具有自然、历史人文资源或民族特色的镇和乡等,经专题论证可适当提高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180 平方米/人。3.4.3 村建设用地应在现状基础上适度推进集约化,村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要求,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现状、规划村庄宅基地标准、村庄庭院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3.4.4 对于较为普遍发展庭院经济的村庄,村庄宅基地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农用地后核算村建设用地。规划中心村内较为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情况,适当提高人均村建设用地指标。镇区内有明显集聚分布的村庄可以另行制定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
8、但不得在镇区建设用地中重复计算。3.5 规划强制性内容63.5.1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镇(乡)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的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以加粗黑体字明确表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应清晰可操作且无歧义。3.5.2 镇(乡)域规划成果中,空间利用分区规划、镇区范围和规模、规划区范围和空间建设管制、交通设施布局、公益型公共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标准及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3.5.3 镇区规划中,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布局、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
9、化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74 镇(乡)域规划编制内容4.1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战略 分析上位规划要求和地域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等状况;预测镇(乡)域人口增长及流动趋势,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基础及趋势;提出镇(乡)域总体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镇(乡)域和镇区人口发展规模;研究并确定城镇化目标,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战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镇(乡)域的区域衔接与统筹发展方面的策略建议。4.2 产业发展与统筹布局规划 明确镇(乡)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提出三次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
10、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制定规划引导措施。4.3 空间利用分区规划 4.3.1 根据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牧区保护、镇村建设及产业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确定空间利用的主导特性,划分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业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镇(乡)村建设区、工业园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8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等空间利用分区,提出规划导引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4.3.2 对于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区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自然或文化遗
11、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应提出明确的保护或修复性规划措施。表 4.3.2:镇(乡)域空间利用分区导引空间分区 主导用地性 质 分 类 开发利用 设施建设 生态保育镇(乡)建设用地 镇 区镇、乡居民点的镇区建设公共设施、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设施等1镇(乡)村建设区 村庄建设用 地 村 庄农村居民点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村镇绿化建设2工业园区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 业 园 区 、农 副 产 品加 工 区集 中 工 业生 产生产设施、仓储设施、工程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绿化建设河流湖泊水 产 品 养 殖 、滨 水 旅 游 、农 业 灌 溉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水库坑塘水
12、产 品 养 殖 、滨水旅游、农业灌溉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防渗设施沟渠 农业灌溉 沟 渠 疏 浚 、 防 渗 设施3水资源保护区 水域滩涂 水 产 品 养 殖 、滨水旅游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严 格 保 护 河 流水 面 及 其 周 边划 定 岸 线 和 水体 保 护 范 围 ,划 定 饮 用 水 源保 护 地 , 根 据自 治 区 有 关 规定 研 究 并 重 点加 强 坎 儿 井 的保 护水田水生农作物种植、观光农业排涝设施、节水灌溉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水浇地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灌溉渠网、灌溉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严格保护农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
13、进行土地整理4农田保护区 农田旱地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防旱应急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较严格保护,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理9园地林 果 种 植 、其 它 经 济 林种 植 、 采 摘旅 游林 业 管 理 设 施 、 林区 作 业 路 、 旅 游 服务 设 施 、 防 ( 火 )灾 设 施5园林保护区林地林地用材林木、苗圃、观光旅游林 业 管 理 设 施 、 林区 作 业 路 、 旅 游 服务 设 施 、 防 ( 火 )灾 设 施依据生态功能评估,实行较严格保护,园地与林地之间、林地与农田之间可进行一定的转用6 牧区保护区 草地 牧草地牲畜养殖、旅游开发
14、生产设施、防灾抗灾设施严格保护牧区,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超载过牧7 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采矿用地 矿区 矿产采掘、能源开发工矿基础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控制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加强可持续循环开发利用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重要保护资源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旅游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严格保护区,应重点加强自然环境保护或修复8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根据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重要保护资源保持文化遗产遗存的完整性,适度开发旅游核心保护区外可建设必要的管理及服务设施在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加强生态环境改善沙漠 沙漠
15、化区 植树造林、修复生态 严格控制沙漠化地区范围植被覆盖农林产品种植、旅游开发山林管理设施、旅游服务设施9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 山区裸岩砾石 旅游开发、矿藏采掘 旅游服务设施、矿产采掘设施依据生态敏感度评价,实行分级保护和修复10铁路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铁路及其必须的附属设施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公路及其必须的如加油站、维修、检查等附属设施重点加强铁路、公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建设机场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机场及其必须的附属设施在确保机场安全的情况下加强机场周边生态防护对外口岸 口岸及其服务功能 口岸必须功能设施 园林绿化建设管道运输
16、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面或地下各类区域性运输管道10重要基础设施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为区域服务的重要公用设施为区域服务的能源、水工、通信、广播电视、殡葬、环卫、排水等设施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宜积极加强生态防护11 其他特殊用地特殊用地等构成的特殊区域根据特定用途需要根据特定用途需要加强周边生态防护和用地内园林绿化注:“”表示空缺。4.4 镇村布局规划 4.4.1 提出镇、村统筹布局的总体方案,原则上应确定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三级体系。在现状基础上对村庄布点、建设和整治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提出行政村撤并等调整建议。4.4.2 划定镇区范围,明确性质和主要职能,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提出用地布局的规划引导原则。镇区应包含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根据实际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预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