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堂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有正式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接受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四)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五)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养护管理;(六)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七)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八)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九)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相关内容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四、开展定期自查。根据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