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析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 法律 监督者的地位,更加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监督职能,同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期待,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围绕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职能的新规定,就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这一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应从观念先行、创新机制、模式转变、内外监督、检务保障等方面作出积极应对。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 贯彻 今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此次修法内
2、容很广,变动很大,强调 “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一步彰显司法文明。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主体,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更加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监督职能,同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期待,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容与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条款有近 80 条,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扩充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将刑事
3、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规范及健全了各项监督程序、机制。例如,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对死刑案件复核提出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提出书面意见等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 “对实施 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同时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 (二)突出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有多条条款着力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知情权、表达权以及控
4、告申诉权。还遵循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这一基本诉讼 规律 ,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方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权,明确了该项权利具体的行使程序。并制定专门程序对特殊性质案件或特殊对象的刑事诉讼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具有鲜明的 中国 特色,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和解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暴力行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这些程序规定均强调了人权保障。 (三)体现 “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 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捕
5、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关于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增加了对未成年人专门诉讼程序的章节以及关于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等,均体现了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的精神,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四)增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手段及方式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往往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手段不得力而影响监督 实效。新刑事诉讼法在 总结 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活动进一步明确方式和程序,增加了诉讼监督手段。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 “
6、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 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例如,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
7、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还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等等。 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 的路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运作承前启后,诉讼监督活动贯穿始终,因此检察机关大力推动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观念先行,积极转变执法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强调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在第二条款即明确指出 “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有许多具体规定加以跟进,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通知家属,不得在办案区内监视
8、居住,拘留、逮捕以后立即移送看守所等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在以往偏重打击与惩罚 的执法形势下,人权理念的导入是顺应世界趋势、时代潮流及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有利于指引执法人员走出执法误区,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思想,应立足于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统筹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立足于 中国 国情,解决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许多条文都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及改革成果的 总结 和提升,很多内容并不陌生,但当这些实践经验上升为 法律 时,其在实践中的随意性、不规范性、不统一性必然受到限制和法律的约束,如今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检察人员应
9、加强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在学习与实践中把思想统一到立法的宗旨上,统一认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二)创新机制,探索特色执法行为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行为作了诸多规定,但作为 “小宪法 ”的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对所有执法行为、环节面面俱到,大部分只作原则性规定, 而且中国地域宽广,各地 经济 文化 发展 有差异,在法律统一实施的原则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全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各个检察机关亦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机制,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开展有特色的执法行为。例如,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强制医疗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以及对侦
10、 查机关扣押和冻结财产的纠正和监督,这些都是新内容新任务,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方式方法,并对相应程序予以细化。又如,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尽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对没有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如何适用取保候审,也不可能采用一刀切的运作模式,而应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三)模式转变,规范执法行为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提出了新要求,这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挑战。以往办案模式中,侦查以口供为中心,审查逮捕、起诉以书面材料为中心,法庭审理以公诉为中心等,现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上述有弊端的旧办案模式将被改变,实践中不能依赖口供定案,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
11、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审查逮捕时,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条件;提起公诉时,将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而非过去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审理时,规定了证人出庭的问题,由于现阶段还很难实现证人全面出庭,因此此次修订结合实际情况确立了 “必要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四)内外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权,但必须明确有权力就必须要有监督的理念,权力和监督是相互关联的。检察机关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同时又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形成内外监督合力。一方面,
12、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明确执法过程和环节,强调流程控制,在内部审批权限及办案流转期限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定,同时加强案件质量评审,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及健全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及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加强上级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司法解释将亟 待明确的问题细化,对权力行使进行相应的规范。 (五)检务保障,提升执法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手段,检察机关面对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应加强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借助科技的力量,切实提升监督水平。例如,反贪工作中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建设及远程
13、提审、测谎技术的落实;监所检察应加强执法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的建设进程,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控申检察要加大投入,实现视频接访及网上接访制度,等等。 简论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重构 摘要 地方政府间关系包括基于 上下级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各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横纵交叉的关系 网络 。改革开放后,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在竞争与合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失灵。对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 法律 重构的路径有修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作出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关系法,调整地方政府间关系;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 规章,对地方政府间关
14、系作详细规定。 论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间关系 法律重构 地方保护主义 一、地方政府间关系含义的界定 1937 年,美国学者克莱德 F斯奈德在 1935-1936 年的乡村和城镇政府一文中最早提出了 “政府间关系 ”( IntergovernmentalRelations)这个名词。 1953 年,美国国会成立了 “政府间关系 ”临时委员会。但是,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行政学界才对 “政府间关系 ”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1960 年美国学者安德森立足于美国联邦制,指出政府间关系是 “各类的和各级政府机 构的一系列重要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 我国 台湾 学者陈德禹将府际关系中的
15、互动关系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层面中包含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法规制度的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组织结构关系,和人事行政中所讨论的公务员彼此的职位等级关系等等。动态层面则包含了各级政府所共同扩张性功能的连接性行为以及政府追求目标与执行政策时,代表各政府部门的官员行为。 对地方政府间关系含义的界定,首先要明确,本文所指政府 为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对于联邦制国家而言, “地方政府 ”就是指州以下的各级政府;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 “地方政府 ”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 我国学者林尚立认为地方政府关系是包括基于上下级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各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的横纵交叉的关系
16、网络。其中横向关系包括平行的同级地方政府关系和交叉的不同级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关系作为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延伸,更具有 政治 意义,相比之下,地方政府间 的横向关系在竞争与合作过程中显示出了 经济 意义。 综上,本文认为地方政府间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与权利互动的一种关系。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关系包括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如前述林尚立的观点。本文所研究之地方政府间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是指各不同级或同级的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和往来联系。 二、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涉及问题 由于府际关关注管理的收益、权力及幅度。所以,府际关系实质上是政府 间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的关
17、系。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府际关系有自身问题存在。 (一)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涉及主要问题 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 发展 ,形成一个统一区域经济组织,为有效治理区域性公共事务,破解行政区的经济发展迷局,有效地配置资源和发展经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是必要的,但是在合作中也有很多问题。 第一,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 地方政府 间的府际关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府际关系的延伸,改革开放后,一方面,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分权,向知识密集地区、沿海地区、 交通 便利地区分权,以带动全省、全市、全自治区的发展。因此下级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
18、的矛盾和冲突有所增加。 29 由于短视效应,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追求该地方的短期经济利益,放弃对于整个经济区域的长期规划,不合作成为 博弈之后的理性选择。 第二,地方政府间合作缺乏统一规划。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战略缺乏统一性。例如珠三角地区,仍能发现在自身发展内在逻辑的驱动下,进行着相似度高的产业建设。各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存在重复建设、规模不经济和浪费现象。产业结构趋同、无序竞争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要共享区域合作利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积极进行统一规划、发挥各自优势,调整产业结构,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地方政府间合作制度化程度低。目前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基本靠地方领导人带动,缺乏制度化的组织
19、机构、议事、决策及协调机制。地方领导人的变 动会影响到制度化程度低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原有的合作机制很有可能被架空。加之现有地方政府间合作基本停留在初级的会议磋商上,缺少可长期进行的成熟的合作机制,使得合作难以有更高的效率、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中央政府角色缺位。现在论及的虽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但是,单一制国家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应该在地方政府间合作中担当协调者和政策供给者的角色,但是现有情况是在地方政府自主权增大的同时,中央政府角色缺位,在缺乏宏观制度供给的环境下,地方政府间关系难以长期有序进行。 第五,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障。我国宪 法第 89 条规定: “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
20、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第 108 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 ”我国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事务范围,但是没有规定地方政府间合作的组织机构、议事、决策及协调机制、权责划分、上级政府在地方政府间合作的角色等问题。 (二)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涉及主要问题 第一,重复建设问题。由于缺乏长期计划和区 域规划,地方政府间进行着盲目的竞争。在本地 经济 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从个体理性出发,盲目上项目,出现了羊毛大战、生猪大战等
21、100 多种地区大战。如重庆和成都之间进行的产业竞争就出现区域内的重复建设问题。两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争夺投资者。虽然重复建设并不必然有损于市场竞争,但是一定要把握在一定度上,否则就会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后果。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 第二,贸易争端问题。地方政府有时存在经济事务上的角色错位问题, 常常直接干预到经济领域。在上述重复建设产生过剩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压力,干预销售市场领域,针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价格、设定重复性检验、重复认证及设定特定行政许可等方式来限制地方之间产品的自由流通,来解决本地区的生产能力过剩问题。这必然引发地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三,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失
22、灵问题。在自身理性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导致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失灵。例如,河流上游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限制本地 企业 向河流排放污染物,投入大量的成本维护河流清洁。于此同时,下游地区就享受着上游地方政府治理河流带来的正外部效应,却不用花成本。这样长久以往,理性的上游地方政府也会针对河流治理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上下游地方政府对于河流的共同治理就会失灵。 第四,地方政府过度竞争问题。地方政府为了自身 发展 ,经常出台一些招商引资政策,在土地审批和税收上进行优惠。为了在竞争上获得更大优势,土地的出让价格往往低于其成 本价、税收也会低于相应国家政策招商引资的底线。出现了以 “门槛
23、一降再降,成本一减再减,空间一让再让 ”为内容的 “让利竞赛 ”。这种不惜成本的让利竞赛在吸引大量资金注入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的整体福利问题。发展、竞争本无可厚非,但是发展和竞争的原初目的却被忽略,为了竞争而竞争,为了竞争而不惜代价,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的。 三、地方政府间关系 法律 重构路径 对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又为公共管理所必须。地方 政府间关系的非规范化非理性化运作,不仅不能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协调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抑制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 科学 化。地方府际关系涉及国家
24、横向及纵向权力架构,用法律手段调整府际关系,最重要的是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公法精神。如民主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效率精神。民主,为人的主体性所要求。公正是法的灵魂。理性是法律之光。通过法律手段 规范地方府际关系,涉及到对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当然也需创设新的法律。 (一)修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在现有地方组织法基础上加设专章规定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规定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协调合作的组织机构、议事与决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纠纷解决机制等。必要时提高立法层次,进行宪法修改,将
25、地方政府间关系纳入其中,提供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宪法依据。 (二)制定地方政府关系法 地方政 府关系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合作形式、合作组织架构、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在地方政府关系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以真正实现合作的自愿、平等和互惠。该法还要规定解决地方政府间纠纷的具体程序问题,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谈判及协商,保证解决问题的效率。要将中央政府的引导、监督、裁决的职责规定进去。该法重在将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权责分配进行规定,为其分工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为了执行法律、 行政法
26、规的规定,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对地方政府间关系中竞争与合作关系进行具体细化。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政府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对规范地方政府间关系做具体安排。 试析中国养老事业的隐忧与应对 摘要 我国面临着未富先老的现实威胁。目前,我国养老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城镇 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空帐运营,未来养老金收支缺口巨大;事 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不能有效推进;目前主要的养老方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等。本文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性方案。 论文关键词 养老事业 养老保险 养老方式 一、 中国 养老事业的现状 (
27、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现状 1老龄人口占比。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为 1.78亿人,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为 1.19 亿人,占 8.87%。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口系数达到 10以上( 60 岁以上人口)或 7( 65 岁以上人口)时,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年型。据专家预测,到 2014 年,我国老龄人总数将超过 2 亿, 2025 年,将达到 3 亿,到 2050 年,将达到 4 亿。 2我国目前的主要养老方式。我国目前的主要养老方式有以下几种:家庭服务照顾,即老人居住在家里,由子女、亲朋照顾;老年公寓,即政府和社会为缺
28、乏子女及亲属照顾的老年人特殊设计、专门建造的居所。属于营利性质,有低、中、高档等;政府全资的福利院或敬老院,主要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 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少数地市将五保供养对象扩大到城市居民;社区养老:就是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结合点集中在社区,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托老服务。属于半公益性质。 (二)目前我国关于养老保障的 法律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法律是根据居民的不同职业身份实行类别化立法模式。 1公务员。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第 10 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29、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公务员养老保险仍执行计划 经济 时期模式下的单位离退休养老保障制度。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国家财政和单位按退休前工资 80%左右的高比例支付,个人任职期间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实行现收现付,也没有基金积累。从 1993 年起,部分地区先后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情况,开始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是,各地试点的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方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有的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同样看待;还有一些地方将公务员也纳入改革的
30、范畴。 2008 年 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 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 5 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主要内容包括: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与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3企业职工。 1991 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拉开改革的大幕。时至今日,企业已经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
31、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下,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 金的发放与职工的缴费工作年限、缴费工资额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挂钩。根据这种模式,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60%左右。 4农村居民。 1992 年民政部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此方案属于农民储蓄积累式,各级财政不负担义务。因此,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 2009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新农保。其内容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5城镇居民。 2011 年 6 月 7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
32、 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11 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 60的地区, 2012 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我国养老制度的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我国养老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多轨制的养老模式。城镇企业职工采取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模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目前主要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收现付模式;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财政补贴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模式。( 2)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渐次展开。( 3)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日益广泛。目前养老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大部分自由职业者、家庭妇女、逃
33、避缴纳养老保险金义务企业的职工。 二、中国养老事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社会养老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以及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空帐运营 ,未来基本养老金收支缺口存在较大风险。 1991 年国务院决定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借鉴智利模式,引入个人账户,经过探索试点, 1996 年 ,各地逐步建立起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体系。由此揭开了养老金空帐的序幕。养老金空帐的来源主要有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养老金 历史 欠账;社会统筹账户收取的养老金不足以支付。根据社科院的研究报告, 2004 年个人账户空帐为 7400 亿,截至 2010 年底,中国个人账户记账额 1.9 万亿元,其中做实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