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试行)2009-07-03 发布 2009-08-01 实施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前 言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中央、省及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同时,对农业灌溉、防汛抗旱抗台、水环境保护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加强基层水利站和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是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农村水利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但我省现有基层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已不能满足当前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需求,亟需对 基层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进行规范和配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
2、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 200532 号 )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浙江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 20063 号),对基层水利站机构设置和水利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国基层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尚无明确的规范性依据。因此,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本规定是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的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等情况适当提高。本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 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 认 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地址:杭州市梅花碑 7 号
3、;邮编:310009),以供今后修订参考。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 :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参 编 单 位 :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主要起草人:吴加宁 王英华 董 浩 陈晓东 姜海军蒋 屏 吕天伟二九年六月目 次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 则.25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35.1 水利站设立.35.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35.3 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46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46.1 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46.2 水利站生产、管理及生活用房 .46.3 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 .56.4 其他设施.67 水利站技术装备
4、.67.1 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 .67.2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67.3 工作(交通)车船.77.4 办公信息化设备.77.5 其他设备.77.6 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7本规定的用词和用语说明.9A.1 总 则 .12A.2 术语和定义 .13A.3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13A.3.1 水利站设立 .13A.3.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14A.3.3 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 .14A.4 水利站基础设施 .15A.4.1 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 .15A.4.2 水利站生产、管理、生活用房 .15A.4.3 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 .16A.4.4 其他设施
5、 .16A.5 水利站技术装备 .16A.5.1 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管理 设备 .17A.5.2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 .17A.5.3 工作(交通)车船 .17A.5.4 办公信息化设备 .18A.5.5 其他设备 .18A.5.6 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181浙江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试行)1 范围本规定确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与规模,并制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标准。本规 定 适 用 于 水 利 行 业 中 ,由 县 (市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的流 域 、区 域 水 利 站 。其 他
6、 类 型 的 基 层 水 利 站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水利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流域水利站和区域水利站,是基层公益性水利事业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宣传水利法规和改革方针政策,履行水资源管理和用水管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新技术推广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7、3.1.1 流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内的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乡(镇)区划而设立的水利站。3.1.2 区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若干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内流域(或水系)而设立的水利站。23.2 基础设施满足水利站管理、工作、生活所必须建设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种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专用设施,分为管理、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通信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等。3.3 技术装备为满足水利站水利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而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3.4 建设标准为达到水利站能履行正常水利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职能所必需,以及拓
8、展水利监管、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须配备的软、硬件标准条件。4 总 则4.1 为加强全省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以下简称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推进水利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水利站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用水管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防汛抗旱抗台、以及水利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制定本规定。 4.2 本规 定 适 用 于 由 县 (市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的 流 域 、区 域水 利 站 。其 他 类 型 的 基 层 水 利 站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9、。4.3 本规定确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与规模,并制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与仪器、装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4.4 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工作任务、地区特点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对主要基础设施,必要时应进行防洪安全、山体滑坡、地震等方面的安全性论证。4.5 技术装备应满足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34.6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并应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功能和技术装备的完好率。4.7 对常规水利工程管理和技术服务
10、所配置的仪器设备更新,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4.8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其他未涉及的部分,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5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5.1 水利站设立5.1.1 水利站定性为公益类水利管理事业单位,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5.1.2 流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多个中小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乡镇区划,管辖范围不宜超过 500 平方公里。 区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多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中小流域(或水系),管辖范围不宜超过 6 个乡(镇)。5.1.3
11、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基层水利工作的特点,对水利站人员实行定编、定岗。一般情况下,平原、海岛每 1020 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水利员1 人,丘陵、山区每 3050 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水利员 1 人。5.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5.2.1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水利站的人员编制、工作任务、技术服务范围和要求确定。土地征用和站房建设要结合当地的土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 5.2.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建设地点的防洪标准要求。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有保障。45.2.3 水利站应建设有供电、给排水、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对不通电或供电
12、不稳定的水利站应配自备电源设备。对位于偏远地区的水利站,可建设职工宿舍。其建设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利站基础设施应环境整洁,院内外应进行绿化。对位于城市或风景区内的水利站站房等设施,在满足农村水利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和技术服务要求前提下,按城市(景区、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5.2.4 沿海及海岛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满足抵御台风、潮汛等相关技术规范规定。5.3 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5.3.1 根据水利站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具体任务、技术服务内容等实际需要配置工程测绘、工程检测等仪器设备。5.3.2 根据水利站承担的管理任务、工作内容和人员等规模,结合办公信息化技术要求,配置
13、现代办公、通信、 绘图等信息化设备。5.3.3 根据水利站坐落位置、管理范围和任务、技术服务内容等配置必要的工作车辆。 5.3.4 承担特殊管理任务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按特殊任务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建设和配置。 5.3.5 水利站技术装备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6.1 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由其工作任务和水利技术服务内容确定。一般由管理生活用房设施、供电、给排水设施、通信和其他设施等构成。6.2 水利站生产、管理及生活用房6.2.1 水利站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用房、防汛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56.2.2 水利站各类
14、用房的划分及建设标准,可参照表 1。表1 水利站管理、生活用房建设标准 单位:m 2 项目 用途名称 编制128 人 编制74 人 编制 4 人 备注生产工作室 10/人 10/人 10/人 人均面积 技术指导室(技术培训、工程展示、项目公示)5060防汛值班室兼会议室 3040 3040 30档案资料室 1520 1015 1015生产工作等用房防汛抗旱物资临时储备仓库 3050值班人员休息室 80 60 40食堂 3040 2030 20卫生间 1520 1015 10辅助用房 60 45 30生活辅助等用房车库 20合 计 410510 315405 250315注: . 表中面积数值均
15、为使用面积。2. 辅助用房包括:配电、杂物、供水等用房;3. 偏远山区水利站应考虑建设相对独立职工家属宿舍,其面积可按 50 m2 (套)-80m2 (套) 。6.2.3 对偏远地区及有存储防汛物资要求的水利站,应根据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建设 100 平方米300 平方米的防汛物资仓储用房,其建设标准可适当降低。6.3 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6.3.1 对独立建设或不能接入城镇低压电源的水利站,应根据需要建设低压供电线路、配电室等供电设施。6.3.2 不通电或电源保障率低的地区的水利站,应配备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系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6a) 自备电源应满足照明、通信、持续记录仪器的
16、要求,除燃油发电系统外的电源系统应具备稳压、在线切换及缺电报警功能。b) 自 备电源系统的功率按电器最大电力消耗功率的 1.52 倍配置。c) 不间断电源系统容量按提供防汛、通信仪器设备满负荷工作要求的必须时间容量配置。6.3.3 水利站可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和供水条件,选择建水井、抽水泵、水塔(池)、供水管道等专用给水设施,并建排水管道或排水沟渠。6.3.4 水利站根据防汛及农村水利管理需要,应有可靠的防汛通信线路等设施。6.4 其他设施6.4.1 水利站应建水利站 标志(包括水利站名牌、站标、位置示意图等)。单独建设水利站房,应建设围墙、大门等设施。6.4.2 水利站还应建设消防等其他有
17、关设施。7 水利站技术装备7.1 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7.1.1 为满足管辖区域(流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规划勘测、施工检测、管理和技术服务需要,水利站应配备水利工程测绘、工程质量检测等仪器。7.1.2 根据水利站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具体任务、技术服务内容等实际需要,配备小平板仪、水准仪、全站 仪、GPS 测绘系统等工程勘测设备。GPS 测绘系统以县(市、区)为单位配置。7.2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7.2.1 用于水利站防汛命令及相关数据传输的主要通信方式有有线传输信道和无线传输信道。可根据水利站所承担的任务,选择一种或两种。7.2.2 对有重要防汛任务的水利站,可结合县(市、区)防汛专用无线信道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无线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