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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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项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是 小编带来的关于保险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摘 要: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新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关键词:不可抗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财产险保险标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 49 条规定,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该条改变了原保险法第 43 条在标的转让时应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合同的规定,推定受让人承

2、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使标的转让期间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受让人或被保险人负担相应通知义务,以确保保险人有机会评估风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取决于财产自身的性质、用途与状况,与单纯的被保险主体更替关联性不大。法律推定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地位,有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虽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宗2旨来看,应理解为受让人承继的是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况且,除转让基于受赠或继承等外,受让人受让财产一般须支付一定对价。通常情况下,受让人在交易时会将标的之上的保险保障作为议价因素,并以此作为合同的基础。如果受让人受让标的后,

3、发现保险并不完全必要,自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二、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新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后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或无效抗辩,保护投保人一方的期待利益。 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条款过于绝对,缺少除外规定。根据国外立法例,不可抗辩条款都有除外规定。二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造成漏洞。三是不可

4、抗辩的起算点不够明确。三、责任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新保险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同条第 2 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3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责任险中特别是车辆三者险的第三者可以直接依据新法第 65 条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甚至一些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公开承认第三者的直接

5、请求权。这种认识,经常造成法院在诉讼中将侵权之诉与保险合同之诉不加区分、一并审理的做法。这不但直接增加了保险人的诉讼负担,而且不利于理清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错判及乱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责任险中第三人直接诉权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新保险法第 65 条第 1 款只是保留了原保险法第 50 条第 1 款的规定是原法的延续。根据第 65 条第 1 款,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多数商业责任险情况下,并无法律规定或很少有当事人约定由保险人直接赔偿第三者。请求保险金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存在相应的保险合同关系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反之,在无相

6、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显然不能取得直接请求权。其次,有观点根据第 65 条第 2 款的规定,认为保险人在责任确定时存在应当赔偿第三人的义务。因此,第三人当然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其实,这是对第 65 条第 2 款的误读。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在赔偿责任确定,且由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4人赔偿第三者的情况下,由保险人赔偿;二是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第三者才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这一款确实是第三者的请求权基础。但需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并不产生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第二种情况下,存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且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形时

7、,第三人才享有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四、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自不待言。 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投保人应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新 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以立法形式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障碍。如实告知义务本质是诚信原则所衍生的先合同义务,以制定法形式予以确认,并无不妥。所以,将如实告知义务扩展至被保险人是十分必要的。保险法论文篇 2:浅析社会保险法 摘要:出台 社会保险法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第一次就社保制度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它的通

8、过与实施,符合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长远的影响。关键词:社会保险 颁布 原则 条款 优点一、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实施意义1、社会保险法的含义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5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 2010 年 10月 28 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保制度首次立法。2、历史沿革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标志是 1952 年 2 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 。企业职工是其保障对象,生育、疾病、负伤、退休、死亡、医疗和待业等都是

9、保险的项目。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到 1966 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管理和监督,且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稳中有分立,这一制度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运行良好。1966 年以后,企业保险制度替代了社会保险制度,它与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相违背,从保险理论角度看,这是一种退步的改变。1984 年开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项目开始进行改革,进入到改革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和待业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不断努力,目前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其主要项目。社会保险法于 2010 年 1

10、0 月 28 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其施行日期是 2011 年 7 月 1 日。63、实施意义首先,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 ,能有效促进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全面制度安排和规范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它可以把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成国家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国家长治久安也能发挥保障作用。其次,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 ,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发展。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规定,对社会保险关系能起到规范作用,政府责任强化,社会保险制度更

11、稳定和规范地运行,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有力武器,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起到带动作用。第三,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 ,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向前推动能提供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保险工作,影响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法对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确立,有利于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明确规范,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有促进作用。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实现目的与展现条款1、社会保险法的原则7(1)全面性原则具有权威性,短期内不可能随意更改,这是法的

12、最大特点。劳资矛盾的化解和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恰当处理是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要尽可能全面地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2)公平性原则世界上只有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有绝对公平,这既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也表现在政府、企业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应清楚地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它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设计的,当时只考虑了国有企业改革,对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及农业农村的情况并没有考虑。(3)效率性原则对许多方面都有涉及,为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积累的大量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这是最重要的方面。存银行与买国债看似很有安全性,但贬值风

13、险大,对基金的投资效率也有影响,如垄断性经营行业、经济适用房和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性高且投资回报率也高,应是基金投资的重点。(4)安全性原则能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保证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随着社保覆盖面的扩大,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目前迫切需要管8理好老百姓的“保命钱” 。为了使社保基金更安全,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社会保险预算的建立必须加快,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预算模式应积极探索。(5)可操作性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是一部好法律的重要特点,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如果对具体的实际问题不能解决,只是一些原则性话语,不如不制定或暂缓制定,它对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 、

14、基金保值增值难、历史债务、基金监管难和统筹层次低等问题要明确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2、实现目的(1)出台社会保险法 ,对中国社会领域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一直缺乏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基本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价值取向不明确,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都只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还没有达到比较高和权威的层次,这是不足的地方,所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实现有重要意义。(2)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的民生大法,突破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第一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实施影响每个人的生活

15、,对和谐稳定社会的维护、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出台社会保险法是一种必然结果,它表明了我们国家经9济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近几年来,我们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奠定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基础。 社会保险法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公平,并调整着它们的关系,它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起着调节作用,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法律支柱的作用。3、展现条款与以往劳动立法相比, 社会保险法在彰显和提升基本人权的保障力度和强化国家责任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全新高度,充分展现了社会法注重“人文关怀”的

16、特色和理念。 社会保险法对于国家责任的规定没有局限于以往宣示性条款为主的“促进型立法”模式,而是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实质性的突破。(1)权利本位。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主旨是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生存权优位保障” 、 “倾斜保护”等弱势群体利益社会法的理念得到体现。在适用对象上,作为“个人”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被尽可能地覆盖,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职工”的限制有了突破。在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该法的主要出发点是最大化保障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应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2)刚性的约束,对应于保障与改善民生的理念。在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相关义务给予的刚性约束要求已加强。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等强制性规

17、范采用较多,与之相应的强制措施和严厉法律后果在其中都有规定。10(3)国家责任。正确协调和处理社会保险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险权力及职责的边界已明确划定。在劳动保障关系方面,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自治这两者合理平衡的逻辑前提得以实现。三、与老制度相比的优点及其有待完善的地方1、与老制度相比的优点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意义重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得到了体现,城乡差距在缩小;有许多更具人性化的规定,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体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断强化,可采取强制措施来管理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2、需完善的地方(1)社会公平。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分配正义”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 ,应恪守公平原则。不容抹杀社会保险法为实现社会公平所做的努力是,它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但该法尚未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2)救济程序。对于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等处理程序。对于社会保险权应当获得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说,并不十分充分。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履行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职责,我国应考虑把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宪法诉讼的受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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