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思考摘 要:合同中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在不同的情况下去理解,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过解释,可能无法辨别其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不足也往往是由合同用词不当造成的,还有可能因为当事人所存在的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恰当的词语来掩盖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最合适的方式,是通过合同解释的规则去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为确保合同的生效履行和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通过合同解释的规则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有其重要意义。关键词:合同当事人 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 一、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在处理合同纠
2、纷过程中的价值(一) 真实意思与合同关系的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获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相反也是如此。真实意思通常表示为“真实意思表示” ,简而言之,由表示行为将内在的要表达的效力意思变为外在的表示意思。当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了其内心的效力意思时,称为意思表示真实。 1我们不妨这样来理解,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含义,是指在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反映出来的内心真实意愿。旁人无法窥视合同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只能通过
3、意思表示的行为,对合同是否符合他们的意志和要求,作出判断。合同所订立的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履行,取决于意思表示与各自的意图是否一致,也就是存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在合同的订立、生效甚至是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双方共同协商的意见,在合同当中无法通过对文义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理解而体现出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影响甚大。合同当事人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对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达成一致的理解,就需要仲裁或审判人员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当时的意图进行重新解释, ,以判断之前所订立的合同条款内容是否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生效或者履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想法和做法,与其
4、内心的真实意愿并不一致,例如虚假表示,也就是提供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引导当事人误解,欺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有,合同当事人被胁迫,另一方当事人趁人之危等情况,都使得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必要。因此,笔者认为,探究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能仅以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时意2图的回忆为依据,也无法证明当事人当时所表现出来的想法与内心意愿不一致,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从中理解和判断其中体现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当中的条款体现出来的意思,是推定是否是其不违背内心意愿的真实想法或真实意思。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关系中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合同关系的内容包含了合同当事人的
5、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所具有的相对性是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通常在大陆法中被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在特定的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像另一方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另外,合同当事人双方与第三人没有合同关系,若没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既无法享受合同权利,也无需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其一,在合同的债权和债务中,无论是合同债权还是合同债务,都应当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处理,如果没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无需也不应插手处理合同事务。其二,双方之间订立合同规定出来的条款,需要遵守条款是合同
6、双方当事人,不及于第三人。也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应该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去遵守,也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会影响合同的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其三,第三人如果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则只能通过表示出来的意思来判断其真实性,即通过意思表示这个行为探究是否真实并做出判断。结合家园公司诉森德瑞公司合同纠纷案来理解,本案是法院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审理该案,其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 解除合同协议书中设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对于家园公司是否显失公平。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家园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2005 年 5月 16
7、 日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因是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2从该案中可以分析得出,第三人(法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设定的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该条款实质上是并没有损害双方当事人权利,也没有看似其中一方明显是处于劣势的,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条款的撤销请求权,应当不予以支持。另外,在德国民法典当中,定义了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
8、之意思的实现,亦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践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 ” 3法律关系包含了法律行为,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则合同关系也包含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在合同中表现出来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这个定义而言,3再重新理解,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里面,合同当事人也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主体,而债务人的行为则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客体,在构成合同关系当中,这些要件都是为意思表示而服务的。所以,意思表示是合同关系中最核心的要素。(二)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法理解析通过比照民法通则第 58 条中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和合同法第 54
9、 条第 2 款同样的规定,可以看出,现今关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体现在合同变更和撤销范围内。这样说来,在民法通则中第 54 条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的其它两项规定就可以完全解决合同生效的问题,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生效的作用相当渺小。对比可以得出结论,现阶段其他法条几乎取代真实意思表示,而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却显得有些鸡肋。那么是否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要件,就不需要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其实不然,真实意思在实际运用当中,包括合同成立、生效的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行合同法当中,虽然并没有对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解释一二,但是普遍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0、,而民法通则第 55 条中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也应当具备以上条件,这三个生效要件,缺一不可。合同的所有变化都离不开合同的生效,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成立的关键性要素就缺失,因此,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文,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相当重要的,笔者认为,不应该忽略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关系当中的重要意义,这也是为什么笔者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渊源和目的。合同能够履行,则意味着合同是生效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前文已经有讲述,这里就不过多说明。笔者要表达的是,合同当事人真实
11、意思对合同生效产生的影响,与合同履行的作用同样重要。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理,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下,利益受到损坏的另一方是有其请求仲裁的权利的。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权利人并没有去行使这个权利,这份合同仍然能够完成他的使命,从履行到终止。从这种情况来分析,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严重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过程。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权利被权利人行使,这份合同就有可能会被变更和撤销了。也就是说,在一份合同当中,由于当
12、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无论这个申请仲裁的权利有没有被权利人行使,这份合同都会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影响4到合同的履行。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内容有确定性作用。能确定合同的内容,才能对合同的纠纷有一个正确的解释,从而使得合同纠纷在解决上有了先决条件。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当中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法律行为。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调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也即合同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行为人表现合法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保障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现。一方面,尊重并依法保障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及其个人权益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
13、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上的公平价值也正正是这样。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障的是当事人的表达自由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也使得合同纠纷在解决上能实现出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开、公正、透明和平等一致,有利于完善和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二、合同解释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要途径(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合同需要解释,是一种客观需要。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共同协商订立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条款而组成的协议。合同解释,则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分析和说明” 。 4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了解到,他们订立的合同条款已经将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下来,规范着他们以后的行为,并遵守合同当中
14、的规定。然则,在现实生活中,文字语言或者头口语言等意思表示,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多义性,有些时候无法确切的表达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甚至会出现因不同含义的理解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另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可能会有忽略到的合同事项,这些事项也会影响着当事人在合同中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合同解释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合同解释必须遵循公认或法定的规则,而后第三人法官、仲裁员则通过合同解释去判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从而判断是否真实,从而裁决是否合法。合同解释有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合同解释所涉及的主要是合同的内容的问题,也即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会直接阻碍当事人对合同的正确
15、履行。合同解释则能够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合理解决纠纷。合同解释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合同的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法理和原则。如果没有一定准则和方式去解释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解释合同时,有可能会将条款权力倾向己方,而将条款义务倾向对方,这是人性的特点,但这样会导致合同产生不公平,也容易导致合同产生纠纷。合同解释有利于实现审判机关的法制权威性和执行强制性。在产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一定的方法和原则来正确解释合同内容,从而对合同内容的真5实做出公正的裁判,而合同解释的结果则通过判决中查明事实体现出来,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总而言之,确定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使得合同切实履行,利用
16、合同解释的规则是非常必要的。(二)合同解释的主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一,合同所使用的字词,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的解释原则来解释合同。一方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明确合同条款所表达的意思一致,则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理解的意思来解释;如果不一致,则按照缔约环境中合理用语的理解去解释为准。另一方面,如果词句是一般用语,则可以按照通常含义来判辨;如果词句是专业用语,则应当按照专业的特殊含义来判辩。第二,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应当根据其相互之前的关联、
17、差异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等因素考虑,来整体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整体解释应考虑合同的订立过程的情况,当事人作出的对合同的陈述或当事人已作出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先前的交往过程和履行约定过程。第三,判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解释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其为法律行为所欲达成的欲望,乃当事人真意所在,系决定法律行为内容之指针。 ”若当时人意思表示之内容暧昧不明或者前后矛盾时,应使之明了调和,使符合当事人之目的。 5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如果没有对合同目的正确判断,导致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追求的经
18、济和社会效果无法达成,则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第四,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明确其含义,从而解释合同内容。交易习惯首先以合同发生纠纷时存在的习惯为依据,有其时间性;其实,我国各个地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习惯,因此交易习惯有其地域性;再次,由于交易习惯还有其特殊性,不同行业间交易和特定的交易自然也有不同的习惯;当然,交易习惯也具有合法性,也即能够用于合同的解释,是那些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习惯。第五,对于内容不明确或有欠缺的合同,在依前述解释方法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则须依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原则确定其具体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合同漏洞的填补方面以及解释合同方面,主
19、要是依据某种道德的、公平的观念来解释合同,正因如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已经使合同的解释出现一种社会化的倾向,所以,如果能够依据上述其他原则来解释合同进而探求当事人的真实6意图,就尽量不要这个原则。三、关于完善和适用我国合同法解释规则的思考一适用我国合同法解释规则的顺序首先,解释合同首先应当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追求其目的而表达其意思,并通过双方的协议,产生、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如果没有判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则无法正确理解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中暧昧不行或前后矛盾的内容。其次,在发
20、现合同内容中有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时,解释合同用语就成为最关键的因素。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偏差,这时候,利用通常合理的的人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使得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另外,如果一个合理的人的标准无法明确合同文字与条款的意义,则此时,应当适用习惯解释。因为合同是一种交易,从而在解释合同时通常是根据交易习惯来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如果一个交易习惯确实是众所周知的,在审判时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习惯的理解来填补合同的漏洞。还有,整体解释应当贯穿整个合同解释过程中,因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联系起来解释,才能准确理解合同内容
21、,而不是局限于合同的字面含义或合同的条款,断章取义。最后,如果上诉所说的解释规则都无法准确判断合同内容,解释合同内容,则此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其必要性了,其实质是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运用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在合同解释当中,应对合同自由施加必要的限制。二完善我国合同法解释规则的思考1、合同解释理论和方法原则的选择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合同解释理论无需生搬硬套国外的理论,而应当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性,基于公平、正义的崇高理念和关心弱势的人性情怀,借鉴两大法系对我国合同解释制度可实现的理论基础,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
22、况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合同解释理论框架和实行方法原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而言,我国对合同的理解与大陆法系是基本一致的,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强调7外部表示。 6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理论相距甚远,但是他们其中也会有一些规则和方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因此,目前我国在坚持意思主义的理论的前提下,在汲取大陆法系的解释方法的基础上,也可以尝试在英美法系中抽取可以适用在我国的理论。例如,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不当影响的规定,在当事人一方由于受到不当的压力、驱使,使其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引起的交易是可以撤销的,其目的是在法院在解释合同时有法可依,解
23、决纠纷中实现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的和谐。2、完善合同解释制度的构想合同解释制度,虽然在中国现今合同解释制度已经有了雏形,但是距离真正完善的发展起来,还有一段路要走。上文有提到,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性,导致我国对于合同解释理论框架和实行方法原则的建立与完善确实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一旦合同解释制度在我国完成建立起来,其效果则不可同日而语。从微观角度来说,需要细化合同解释当中的几个部分。第一,基于胁迫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损害到国家利益无效外,其他因胁迫所为的法律行为被规定为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跟欺诈相比较来说,胁迫对于私法的自愿原则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的危害过于严重,从法律价值的选择和排序
24、上,立法者可以尝试将交易安全和维护当事人自由意思排序。第二,从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并没有区分主体是表意方还是相对方,这种规定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加深,已逐渐使得法官、律师及当事人熟知并能灵活运用,尽力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但对于重大误解的理解,应当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带有主观恶意出发,如果只是单方误解的,误解方可以享有撤销权,如果是双方误解的,则双方应该都能行使撤销权。第三,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我们可以考虑其他国家的立法先例,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结合起来,构成类似于美国的显失公平制度,既可以使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得到法律保护,又不会对合同法要求的
25、合意构成妨害,法院(第三人)进而可以以显失公平为凭据,无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干预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第四,将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整合为虚伪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仅规定损害他人利益为虚伪表示的意思表示瑕疵无法保证人们对法治文明社会的需求。我们可以尝试借鉴大陆法系通常的做法,通过虚伪表示来阐述该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利于更准确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从宏观角度来说,则需要纵观全局去发展完善该制度。首先,完善合同解释制度,要强调合同解释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学者对于合同解释制度的研究并不多,召集法界学者加以研究该制度的理论,有助于为合同解释8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科学基础。其次,合同法应
26、当加强立法完善工作,加快合同法的修订进程,特别是关于合同解释的立法方面,由于合同解释制度是通过人为去进行制定和完善的,因此则需要合同解释制度不断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使得法律规范合理。不断的通过合同解释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最后,合同纠纷案件多有复杂多样的,这也要求法官和仲裁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素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把握合同解释原则,具体适用到案件当中,妥善处理案件。此举也有助于公民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具体的积极的看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综上所述,通过民法通则与合
27、同法的对比得知,在合同法当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用,在我国法律属于滞后,缺失了原本可以实现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重新重视这个合同的生效要件:真实意思表示。运用真实意思表示,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重要途径是通过制定和遵循一定的规则从而解释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步一步建立和完善合同解释制度,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参考文献1竺琳 民事欺诈制度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第九卷第 418 页。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第 2 期出版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译 德国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43 页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 (修订本) ,第 324 页5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台湾三民书局,1968,第 222 页6 廖兴存 合同的解释原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 年 0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