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阳师范学院 20XX 届毕业生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论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的变化 完 成 人: 班 级: 学 制: 专 业: 旅游管理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目 录 摘要 . ( 1) 0 引言 . ( 1) 1 旅游法实施前我国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 . ( 2) 1.1 旅游法实施前我国导游人员薪酬体系的 构成 . ( 2) 1.2 旅游法实施前导游人员的实 际收入状况 . ( 2) 1.2.1 低水平的导游薪酬收入 . ( 2) 1.2.2 旅游者给付的小费 . ( 3) 1.2.3 以“回扣”为主的非合法收入 . ( 3) 1.2.4 社会福利 . ( 3) 1.2.5 变相
2、的负收入 . ( 3) 1.3 现行导游薪酬体系的形成原因 . ( 3) 1.3.1 旅行社之间竞争不合理 . ( 3) 1.3.2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 ( 4) 1.3.3 导游等级评定机制和其薪酬制度不统一 . ( 4) 1.3.4 旅游市场管理不规范 . ( 4) 1.3.5 游客的旅游心理不成 熟 . ( 5) 2 旅游法对导游薪酬的规定 . ( 5) 2.1 三个“应当 ” . ( 5) 2.2 四个“不得” . ( 5) 3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 . ( 6) 3.1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体系发生的变化 . ( 6) 3.1.1 基本工资有了保障 . (
3、 6) 3.1.2 带团津贴提高 . ( 6) 3.1.3 回扣退出导游的薪酬体系 . ( 6) 3.1.4 社会福利 . ( 7) 3.2 旅游法实施后 导游薪酬 实际 存在的问题 . ( 7) 3.2.1 导游收入下降明显 . ( 7) 3.2.2 导游激励机制不健 全 . ( 7) 3.2.3 导游职业吸引力降低 . ( 7) 3.2.4“回扣”并未完全得到禁止 .( 8) 3.3 改善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收入现状的办法 . .( 8) 3.3.1 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分类导游薪酬模式 . ( 8) 3.3.2 加强监督检查,保护导游合法权利 . ( 9) 3.3.3 佣金阳光化,发挥佣金对
4、导游薪酬的补充作用 . ( 9) 3.3.4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导游吸引力 . ( 9) 4 结语 . ( 9) 参考文 献 .( 10) Abstract .( 10) 第 1 页 (共 11 页 ) 论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的变化 摘要 :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接待工作的一线人员,在旅游者、旅行社、旅游景区三者之间承担着纽带作用,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旅游业的声誉。而影响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是导游人员的薪酬,不合理的薪酬制度不仅挫伤了导游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导游的服务质量,而且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近年来我国一直不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导游的薪酬体系。 2013年 10
5、月 1 日新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薪酬体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通过对比旅游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导游薪酬的变化,通过对比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从而有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文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导游员;旅游法;薪酬;对比;变化 0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由于旅游业过快发展,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及时跟上,使得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净化我国旅游市场,文明旅游行为。 2013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是我国旅
6、游业逐步走向正规的里程碑,标志着对旅游业进行法制的重大变革。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接待工作的一线人员,在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景区三者之间承担着纽带的作用,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旅游业的声誉。由于旅游市场的不规范、旅行社之间的不合理竞争和导游薪酬体系的不完善 ,出现 了以“ 回扣 ” 和小费为主,基本工资或带团津贴为辅的现行导游薪酬体系。 而 旅游法的实施将 打破这一格局,将会使导游薪酬体系发生变化, 净化旅游业 市场。通过对比旅游法实施前后导游薪酬的变化,有利于 建立更加完善的导游薪酬 体系 、规范旅游市场。 1旅游法实施前我国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 第 2 页 (共 11 页 ) 1.1旅游法实
7、施前我国导游薪酬体系的构成 薪酬是指 “ 雇员作为雇佣关系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服务及福利之和 ” 1。 目前国内导游被戏称”三无人员“即 无基本工资、无五险一金福利、无最低生活保障 ,其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劳动保险大多由导游出钱旅行社代为购买,只有少数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基本工资,没有奖金和其他福利。2005 年以前,专职导游的底薪是 500-700,2006 年底薪降到 300-600,部分旅行社发放导游 津贴,一般是一天 15-30 元每团。 由于 旅行社 成立门槛低,旅游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加之旅游消费者的心理不成熟,一味的追求低价旅游线路,导致了 “
8、 零团费 ” 和 “ 负团费 ” 的产生,导游人员薪酬的主体部分是靠安排购物、增加晚会等自费项目获取的回扣 2。 2009年 5 月 1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虽然涉及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但是由于导游的归属问题, 80%左右的导游由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不仅不向导游支付基本工资,还要收取导游每年 260-300 元的管理费。仅有极少的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旅行社支付导游 400-800 每月的基本工资 3。 所以 目前 我 国内兼职导游的薪酬由带团津贴、回扣和小费构成,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回扣。而 专职导游的薪酬由社保、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小费构成 ,其中基本工资低、
9、社保不健全、带团津贴少,因此主要靠拿回扣和小费来保障其收入。由于购物回扣的不确定性,使得导游压力非常大,一些导游为了确保自己的收入,强迫游客进店购物或向游客索要小费。中国科学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编著的 2007 年旅游绿皮书的研究显示, 2006 年所有的旅游投诉中旅游购物投诉的比例上升最为突出,而所有的购物投诉基本上都与导游 有关。 1.2旅游法实施前导游人员的实际收入状况 旅游法实施前我国导游薪酬收入水平总体偏低,无法保证导游合理的物质需求,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2.1低水平的导游薪酬收入 以延安市为例旅行社给专职导游发放的基本工资一般每个月是200-500,带团补贴费也只有每天 30-
10、50 元,以每月上团 20 天来计算,第 3 页 (共 11 页 ) 导游最多每月可以拿到 1500 元的工资,而旅游的淡旺季非常明显,在旺季有时上团日也难以保证,因此合法收入往往难以保证导 游人员的基本物质需求。而在我国沿海等旅游业竞争较激烈的地区,导游根本没有工资收入。 1.2.2旅游者给付的小费 在西方国家的旅游行业中,享受服务的游客给予提供优质服务的导游小费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也是导游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大多数游客尚未形成给小费的习惯,只有一些境外游客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少数团队会给导游小费,以示对导游服务的满意,可见小费对导游来讲数量是有限的和不稳定的。 1.2.3
11、以回扣为主的非合法收入 在整个旅游团队的运行过程中,各旅行社与购物点、景点、饭店有一定的优惠协议,而导游凭借带团资历的深浅及与店家关系的密切程度等收受回扣。这在导游收入中占很大的比重,是决 定导游收入多少的主要因素,这种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体制自上世纪 80 年代形成开始至今以成为旅游行业的潜规则。 1.2.4社会福利 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较少雇佣长期的专职导游,而是在旺季时雇佣兼职的导游,这也是造成旅行社人员流动性大的原因。导游员在旅行社中没有稳定性,相应的福利待遇也就无从谈起,有些旅行社自然也就不需要也不愿意花额外的金钱和精力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因此导游的社保并不健全。 1.2.5变相
12、的负收入 在我国许多旅游发展较早、市场竞争较激烈的地区,导游甚至要倒过来向旅行社交“人头费”。所谓“人头费 ”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是:导游应缴纳人头费的总额 =旅游团人数 x单位人头费。 1.3 现行导游薪酬体系的形成原因 1.3.1旅行社之间竞争不合理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降低了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从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每年以大约 10%的速度迅速增长。旅行第 4 页 (共 11 页 ) 社产业急剧扩张,旅行社大多没有建立完善的 现代 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的承包经营普遍存在,加上旅游市场运行和监管 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致
13、使旅行社竞争加剧,利润下降。旅行社在经营的旅游产品竞争力削弱、组团成本加大、利润下滑的情况下,为争夺有限的客源展开了以降价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变 “ 顾客导向 ” 为 “ 市场导向 ” 4 。导游本应作为旅行社的代表给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靠出色完成带团任务而获得丰厚的报酬,然而在旅行社的经营实践中旅行社为保证企业利润,取消了导游的基本工资甚至带团津贴,同时纵容、怂恿导游增加游客购物次数作为获取利润的渠道之一。导游艰辛的劳动不但没有合理的体现,而且还要违背职业准则,顶着遭顾客投诉的压力,费尽心机增 加旅游者的购物支出,以赚取 “ 回扣 ” 作为自己的劳动报酬和旅行社的利润。 1.3.2旅行社对
14、导游人员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导游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导游人员的高流动性,使旅行社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管难度较大,旅行社对导游的服务质量的考核没有和其劳动报酬有机的结合起来, 这就为 导游人员 利用 带团的便利 向游客 收受小费和回扣 的现象营造 了外围环境 。 1.3.3导游等级评定机制和其薪酬制度不统一 我国从 1995 年就开始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由于导游人员的等级制度没有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制度 与之相 配套 、 竞争激励机制匮 乏,致使导游人员晋级的积极性下降,也导致导游队伍等级结构严重失调,导游人员基本工资水 平 低位运行 。 1.3.4旅游市场管理不规范 购物是大部分旅游
15、者在旅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大部分旅游者 对旅游目的地 的 旅游产品价格和质量不慎了解 。作为旅游产品的供应商 应该 为游客提供特色鲜明 、 质高价廉的旅游产品,导游人员向游客 要 推介有较高商业信誉的旅游商店或企业是其提高游客满意度的基础。然而在现实中旅游产品的供应者就通过给导游人员或司机高额的 “ 回扣 ” 来吸引客源,增加产品的销售量。这也使一部分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店出售假冒 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哄抬物价,转嫁其给导游或司机的回扣造成的损失。旅游商店在游客购物的过程中获第 5 页 (共 11 页 ) 得了 经济 利益,就会采取多种不当的激励措施吸引导游人员,增加游客购物的人数和次数。
16、 1.3.5游客的旅游心理不成熟 随着闲暇时间的增多、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的出游需求在强劲增长,但游客的心理不够成熟、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一方面游客大多对旅行社的线路设计及其成本缺乏了解。在同一条线路上旅行社根据不同的旅游产品组合而产生不同的成本价 格。游客在相同或相近线路的选择上只注重价格,往往被旅行社打出的低价所迷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缺乏维权意识,也就难免会出现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象。另一方面 对导游的工作性质缺乏了解。导游直接对客服务,承担复杂、繁重的脑体劳动,而部分游客将导游工作认为是 “ 侍奉客人 ”“ 游山玩水 ” 又赚钱的工作。游客出行的时机多选在法定长假,加上各旅游地的软
17、、硬件尚不完善,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不满意 ,很容易将其失望情绪转换为对导游的抵触情绪。导游辛苦的付出一旦得不到游客的认同和尊重 , 可能会 会加重其无视游客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 旅游法 对导游薪酬的规定 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从2013年 10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导游薪酬的有第 38、 41、51、 60、 96、 102等条款。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导游的权力和义务,即三个“应当”和四个“不得”。 2.1 三个 “ 应当 ” 三个“应当” 即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
18、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2.2 四个 “ 不得 ” 四个“不得” 即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第 6 页 (共 11 页 ) 用 ;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旅游团的吃、住、门票等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 “ 人头费 ” 是目前导游市场的 “ 潜规则 ” ,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导游的薪酬制度,保障了专职和兼职导游的合法
19、权益,也是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必要前提。 3旅游法 实施后 导游 人员的 薪酬体系 3.1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体系发生的变化 3.1.1基本工资 有了保障 旅游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导游的归属问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导游不能脱离旅行社私自承揽导游服务 ,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才能从事导游 服务 工作 。旅行社必须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支付基本工资,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应该与导游员的初 级、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和从业年限相挂钩,激励导游人员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3.1.2带团津贴 提高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
20、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导游人员通过出团,由旅行社根据出团线路 的 天数、线路沿途基础设施的优劣、旅游团的人数等情况支付导游每天导游服务费。 据了解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的导服费用较之前提高了不少。 3.1.3“回扣” 退出 了 导游的薪酬体系 导游变 “ 导购 ” 的利益驱使点是回扣,回扣也是 一直以来 导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法规定旅行 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和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导游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旅游法从法律上规范了导游的薪酬体系,杜绝导游的不合法收入, 这样 “ 回扣 ” 将退出导游的薪酬体系,旅行社与酒店、餐饮之间签订合作协议,施行
21、公对公的佣金制度,旅行社按照导游的出团线路、天数、 旅游者 人数等 因素, 每第 7 页 (共 11 页 ) 月按比例给导游 发放 佣金。 3.1.4社会福利 旅游法 规定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这样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权益,健全了导游的社 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提高导游工作的积极性。 3.2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薪酬实际 存在的问题 最明显的就是收入大幅缩水。原本 依靠“回扣”取得 丰厚 收入 的导游,现在只能依靠 死工资 。收入不可观已严重影响到导游人员的从业热情。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3.2.1导游收入下降明显 旅游法实施后,切断了
22、导游灰色收入,旅行社报价和导游薪酬逐渐回归理性。但据调查,境内团导游收入普遍下降,导游合法收入的保证问题凸显。 3.2.2导游激励机制不健全 导游服务费以及导游底薪相对固定,导游收入不能较好地体现导游服务质量,导游激励 机制不健全,对导游的激励有限。致使导游工作积极性下降,影响带团质量。 3.2.3导游职业吸引力降低 由于大多数导游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无固定工资,无社会保障,处于游离状态,所以是很不稳定的社会群体。很多导游认为导游职业不稳定,职业认可度普遍 偏低,导游的职业吸引力呈下降趋势。很多导游想要改行。 据报道 ,过去厦门导游收入主要靠购物佣金、小费和旅行社报酬,出团时能拿到旅行社发给的每天二三十元的餐补。 “ 收入的主要来源全靠小费和进购物店的返利,但旅游法实施之后,这些都没了,现在只拿旅行社的出团补贴。 ” 导 游小潘说,出团补贴目前的 “ 行情 ” 是每天 150元 -200 元,月收入也就 5000元上下,比原来少了近一半。 另外,“旅游法实施 之后北京地区地接导游 的带团津贴 提高到 400 元 /天,以 4日游计算,收入也就是 1600元。 ” 据北京市 市区一家旅行社负责人介绍,而原来 “ 赌团 ” ,一个团做得好的,地接导游收入可达上万元 。 由于收入锐减,不少导游转行了。 尤其是社会兼职导游, 据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