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学研合作新模式探讨 摘 要: 南京工业大学 “ 三创载体 ” 是产学研合作新模式的现实案例,剖析此模式运行当中的各个机 制,并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可以发现合作过程中各种机制的运行问题。对 “ 三创 载体 ” 各参与方的博弈分析表明: “ 三创载体 ” 的动力机制是清晰的,模式的选择符合中国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作对象的选择机制能够有效地甄别出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 。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三创载体;博弈;模式选择;产权制度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s a pra c tical case for the new integration model o
2、f production, teaching, and researation of the new model with th e application of system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can help to find the mechanism s operation problems in the integratinnovation platform shows that its dynamic mechanism is comprehensible, the choice of this model is consistent with th
3、e current marke t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ed effectively through this integration mechann; the system 一、 “ 三创载体 ” 简介 南京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南工大)作为吸引海内外领军人才来宁创新创业的载体,在人 才机制、资源建设和区位环境方面拥有 优势;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作为国家级高新开发区,在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扶持、资金融通、孵化服务和管理咨询 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了形成 “ 创新在工大、创业在高新、创优促发展 ” 的 “ 三创 ” 格局 ,推动南工大自身发展和
4、南京高新区 “ 二次创业 ” ,双方同意全面整合资源,共同实施 “ 海 内外领军人才计划 ” 。该计划预计 “ 十一五 ” 期间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 30名,每年 5 10名 ,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环保及信息技术等为重点技术领域。 为了有效地支持该人才计划的实施,南工大与高新区联 合建立了 “ 海内外领军人才三创载体 ” 。南工大科技创新大楼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孵化器序列,其中 3000 m2 作为海 内 外领军人才创新的重要载体。南工大浦口自主创新基地纳入南京高新区管理范围,作为海内 外领军人才创业的重要载体。南工大提供专职编制、教授 (研究员 )岗位,根据需要配备研究 团队,
5、建立相关研究所;聘期内南工大对每一位领军人才提供人才公寓 1套、不少于 100m2 的实验室、 100 万元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科研启动和住宅房屋租赁等。高新区的南 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中国南京 (高新区 )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通过对 外合作、合资共建的物 理空间作为海内外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领军人才在高新区注册公司的,高新区提供 不少于 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实验仪器、设备等),同时为领军人才注册的公司提供 政策扶持、资金融通、孵化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 这样的制度安排初看起来似乎与孵化器相类似,但事实上在产权安排上与孵化器有着本质区 别:根据海内外领军人才 “ 三创载体 ”
6、协议书和海内外领军人才聘任协议书,领军 人才在受聘期间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领军人才运用自己的创新成果在高新区内创办的 企业所获得的收入,除须 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收外,其余归领军人才所有。由此看出,合作各 方的产权归属还是相当明确的。就是说,在南工大和高新区作为资源支持的背景下,聘任期 内领军人才的科研成果归南工大所有,其在高新区创办的企业收入归领军人才所有。这与孵 化器内的个人拥有完全产权有着很大区别。因为 “ 领军人才 ” 被聘为南工大教授,所以在聘 任期内完全是一种高校教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内部一体化产学研合作模式。 二、 “ 三创载体 ” 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 三创载体 ” 这一产学
7、研合作模式是由南工大与高新区经过协商后所设计的,南工大与 高 新区本着 “ 筑巢引凤 ” 的目的,希望通过双方的优势合作、资源互补为高水平人才创造一 个良好的资源环境与服务环境,促使高水平人才创新、创业、创优。 从国内外学者的实证调查研究来看,高校科研单位和产业单位之间对合作模式的偏好是不一 致的,各方都想通过合作发展自我,所以各方之间合作模式的选择过程是互相较量,彼此制 衡即互相博弈的,而最终选择的模式就是博弈的均衡解。 南工大与高新区通过合作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合作模式,领军人才只是这种模式下的参与者, 而不是设计者。领军人才所开发的技术都是在相关领域处于 先导性的拥有高经济价值的技术 ,有些
8、技术企业没有能力开发出来,因此不具有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的可能性,只能采取 技术转让或一体化模式。其中的技术转让就是领军人才在南工大的支持下将开发出的技术 成果通过出售的形式卖给企业,企业再进行产品生产;一体化就是领军人才开发的技术成 果由本人建立企业来进行转化,把产品推向市场。在此情景下的产学研合作各参与 方之间进行博弈,从而导致 “ 三创载体 ” 合作模式的选择。 博弈方: A(南工大 ) 、 B(高新区 )、 C(企业 )。假设学术价值 V(或所有权价值 )、经 济价值 K、转让价格 H、高新区的支持资金 M。南工大有两种策略选择:采用技术协作模式中 的技术转让或是采用一体化模式中的校办企
9、业,高新区可以选择扶持南工大或者不扶持。得 到扶持的南工大成功的概率高于没有扶持的,并且校办企业要向高新区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 ;而一旦南工大得不到高新区的扶持时,即完全由自己创办企业时,校办企业将不进驻高新 区,因此高新区也得不到相应税收。由于高校作为科研单位,其主要优势在于技术创新,企 业的优势在于市场化运作,所以企业转化高校科技成果成功的概率要大于高校自己转化的概 率。而对于高新区来说,其在政策扶持、 资金融通、孵化服务和管理咨询方面积累了丰富经 验,所以在它的支持下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又比由某个企业单独转化更有优势。 图中, 1 、 2 、 3 为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产业化成功的概率,213
10、, 为税收比例。 南工大选择一体化形式时的期望得益为: 高新区扶持时: 2(K+V)+ (1 -2) V=2K+V ; 高新区不扶持时: 3(K+V)+ (1 -3)V=3K+V ; 高新区参与到产业化过程中时的期望得益为: 2 ( K -M) +(1-2) ( -M) 2 K-M。 其中, 2K+V 3K+V ,所以当南工大运用一体化模式转化科技成果时总是希望得到 高新区的扶持,也即希望与高新区在 “ 三创载体 ” 框架内进行成果的产业化。当 2K -M 0, 也就是 M2K 时,高新区有参与 “ 三创载体 ” 的动力,由于税收比例国家法定,根 据协议扶持资金 M也固定 (200万 ),所以
11、当科研成果的经济价值 K越高,高新区越愿意参加合 作。而科研成果的经济价值主要与领军人才的学术水平、创业能力有关,这就要求在人才选 择时慎加考虑。 南工大选择技术转让形式时的期望得益为: 1 (H-V)+ (1-1) (H-V)= H-V 此时企业的期望得益为: 1(K -H)+(1-1)( -H)=1K -H 企业为了确保自己赢利,购买价格 H 必然小于其期望得益,即 H1K -H,得 H( 1K ) /2,这就是技术转让时的最高价格。由此可知,南工大在技术交易形式下的最 大期望得益为( 1K ) /2-V。与在得到高新区扶持的一体化模式中的得益 2K+V 相比,后者大于前者,也正因此才促使
12、南工大放弃技术转让的方式而改为在南新区 扶持下进行一体化产学研合作,也就是共建 “ 三创载体 ” 。而如果 南工大得不到高新区的扶 持,那么在一体化模式下的得益 3K+V ,与技术交易形式下的最大期望得益 1 K/2 -V相比,3 小于 1 甚至可能远小于 1 ,这就存在南工大自办企业的 得益小于转让给外部企业的得益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险起见,南工大可能偏好于 技术转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领军人才所开发的技术成果的经济价值较高的情况下高新区 才有参与 “ 三创载体 ” 的动力,且只有在高新区参与“ 三创载体 ” 的情况下,南工大才有进 行一体化产学研合作即参与 “ 三创载体
13、 ” 的动力。因此,高新区与南工大的密切 合作是促成 “ 三创载体 ” 的必要条件,而领军人才的选择则成为载体建设的重中之重。 三、 “ 三创载体 ” 的产权分析 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产权制度是对于人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做出的安排,有什 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效率。不同的产权安排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会产生不同的 效率,所以有必要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通过建立适当的产权关系,保障各方的合理权益, 以提高整体的产出效益。产学研各方本身拥有各自的产权,而在合作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以 知识产权形式出现的成果,此成果的归属又涉及产权的安排。 产学研合作中涉及的大量的知 识产权能否得到明确清晰的
14、界定与实施,直接关系到合作各方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合作的成 败。 1.产权安排的激励效果 “ 三创载体 ” 中最活跃的部分是其中的领军人才,南工大和高新区把创新和创业的重任委托 给领军人才,并给予必要的人员、设备、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领军人才的工作成效关 系到整个载体的成败。南工大、高新区与领军人才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 代理的 博弈关系。 当南工大和高新区以 “ 三创载体 ” 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发出邀请时,领军人才首先做出响应与 否的 选择,对于没有加入载体的人员,南工大、高新区自然不会与其发生任何利益联系;当 领军人才选择加入合作后,创新创业的工作过程中其工作努力的程度决定了整个合作成
15、效的 高低,从而决定了自己的收益,也决定了南工大和高新区的收益。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南工大与高新区是委托方,是利益的共同体,所以在此把两方合为一个 博弈方 (A)来看待,领军人才作为代理人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另一个博弈方 (B)来 看待。下图为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图: e为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 R为代理人的工作成果, R(e)表示工作成 果是工作努力程度的函 数。 W 是委托方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函数,由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私有信息,具有隐蔽性, 外人无法直接衡量,所以他们的报酬只能根据其工作成果来支付。代理人的工作成果是其努 力程度的函数,所以他们的报酬也就成了其努力程度的函数,即 W=
16、W R(e)。 U 是委托人为 支持代理人所付出的成本,如果不支持给代理人则还是其原来的收入;K 是代理人的机会成 本,也就是因为参加 “ 三创载体 ” 而失去的其他机会可能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见,只有满足 R(e)-W R(e) U , W R(e) K时,委托人和代理人才会 进行合作。 整个利益分配问题的实质就演变为委托人设计报酬函数,代理人根据报酬函数来确定自己的 努力程度,而该函数必须使代理的努力程度能够最大化委托人的得益。 W R(e) K 时,代理人会加入到载体上来,而委托方为了最大化其得益会尽可能地压 低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因此, W R(e) K是委托方付给代理人的最理性报酬。此
17、时,委 托人的得益为 -W R(e) R(e)-K。对 e求导,并根据最大值条件令其为 0,可求得 均衡值 e*。这就是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那么此时代理人 是否愿意按照委托 人 的意愿工作呢?代理人的得益为 W R(e),对 e求导并令方程为 0,可得代理人的均衡值 e*。只有 e* e*时才是委托人、代理人同时希望的结果,也就是整个博弈的均衡解 。把 e* e*代入 d W R(e) /de=0,并与 W R(e) K联立方程,可求得报酬函数中的相应参数,由此可以最终确定函数的形式,也就是利 益分配的方式。 利益分配机制的博弈过程如上所述,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各种参数、函数的确定和量
18、化是 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如工作成果 R 既包括学术上的价值又包括经济上的价值还包 括名 誉上的价值,这些价值如何来衡量并量化是一个难题。 e 作为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决定了其工 作成果 R,但 的函数形式是怎样的,是线性还非线性,是非线性中的 2次幂还是 3次 幂,亦或是 X 次幂形式?所有这些不确定性促使各方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根据经验创造出一 次性支付、按比例提成、作价入股的利益分配方式。对于 “ 三创载体 ” 而言,由于它是一个 一体化的合作模式,所以一次性支付不适合采用。 各方达成的合作合同具有产权理论框架中 “ 不完全契约 ” 的特点, “ 不完全契约 ” 的基本涵 义是交易中的投入
19、产出不能衡量、不能证 实,从而难以订约或即使签订也难以实施。 认为,在不完全契约中应该由对产出做出最重要贡献的一方掌握相关资产的剩余索取权,赋 予贡献最大者剩余索取权 1,即让其获得总产出中扣除了其他要素报酬之后的剩 余利益,这样会使贡献最大者的偷懒行为变得对自己不利,从而产生最充分的激励作用,实 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况且南工大和高新区建立 “ 三创载体 ” 并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 目的,所以在分配上也未采用按比例提成的方式,而直接以贡献最大的领军人才作为企业的 所有者,经营利润全部归领军人才所有,也可以认为这是 一种最大化的作价入股 (占有 100% 股份 )分配方式。领军人才在其他单位
20、或载体中的技术创新成果也属于职务成果,因此 “ 三 创载体 ” 的分配机制是最大化了领军人才的经济收益、学术价值、名誉价值。 并且南工大和高新区为领军人才提供了 100 万科研经费、200 万注册资金作为保障,为其解除 了后顾之忧,同时也尽最大努力协助领军人才成功创新、成功创业,从而增加了领军人才成 功的几率,提高领军人才的期望收益。因此,这一利益分配机制充分体现了南工大和高新区 的良苦用心,是 “ 三创载体 ” 以 “ 人才为主角 ” 的宗旨的完全体现。 2.产权安排的隐患 由于 “ 三创载体 ” 这一模式的构建时间尚短,各参与方的磨合有限或是出于先合作后解决细 节问题的考虑,其产权安排上尚
21、有不足之处。根据协议书的规定,聘任期内领军人才的科研 成果归南工大所有,而其运用这些成果在高新区创办的企业收入全部归领军人才所有,这也 就意味着南工大拥有所有权,而领军人才拥有使用权。当聘任期结束后,对于已有创新成果 的所有权仍然归南工大所有。但此时由于领军人才已经使用这些成果创建了企业,那么是否 还能够无偿使用科研成果呢?这一疑问未能在协议书中得到体现,可能成为以后合 作的一个 潜在问题。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南工大和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构建了适合自己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在此 模式下,南工大和高新区以最大的真诚给予了领军人才人员、资金、设备方面的支持。在与 领军人才签订的合同期间内各方产
22、权是明确清晰的,产权安排的激励也是有效的。但正如论 文中所分析的,一旦合同到期,在南工大拥有创新成果的专利所有权的 情况下,领军人才所 创办的企业是否还能够无偿使用便成为一个潜在的问题。当然,在 “ 三创载体 ” 运行初期这 不会影响合作的进行,加之许多细节问题也不可能 在合作之初就全部明确,合同到期之后的 利益分配问题也只能根据到时的情况酌情商定。 参考文献: 1 YORAM B.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M .New York:Cambridg e University Press, 1989. 2威廉姆森 ,诺斯 ,科斯 .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 M . 刘刚 ,冯建 ,杨其静 ,等 ,译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3谢识予 .经济博弈论 :第 2版 M .上海 :复 旦大学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