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龙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龙州县减灾委员会3.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4.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县应急响应5.1 I 级响应5.2 II 级响应5.3 III 级响应5.4 IV 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 2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
2、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 3 1.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3、预案、崇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崇政办发2017 25 号) 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确 保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4 协 调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坚 持 政
4、 府 主 导 、社 会 互 助 、保 险 参与 、群 众 自 救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和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作用 ;坚 持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分 工 协 作 ,各 司 其 职 ,各 尽 其 责 。2.组织指挥体系2.1 龙州县减灾委员会龙州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龙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设立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工程
5、抢险、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工作组,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 龙 州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的 抗 灾 救 灾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龙州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地震局、气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 5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1:流程图 1
6、3.3 响应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民政局救灾股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报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与县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地区民政部门沟通灾害风险情况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提交预警评估结果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启动预警响应县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6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7、动 态 评 估 ,及 时 调 整 相 关 措 施 。(3)通 知 县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库 做 好 救 灾 物 资 准 备 ,紧 急 情 况 下 提前 调 拨 ;启 动 与 县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做 好 救 灾物 资 调 运 准 备 。(4)派 出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组 ,实 地 了 解 灾 害 风 险 ,检 查 指 导 各 项救 灾 准 备 工 作 。(5)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减 灾 委 负 责 人 、县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和 市民 政 局 报 告 预 警 响 应 启 动 情 况 。(6)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8、响 应 启 动 情 况 。灾 害 风 险 解 除 或 演 变 为 灾 害 后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终 止 预 警响 应 。 4.信 息 报 告 与 发 布全 县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乡 镇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按 照 民 政部 自 然 灾 害 情 况 统 计 制 度 和 特 别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统 计 制 度 ,做 好 灾 情 和 救 助 信 息 收 集 、汇 总 、分 析 、上 报 和 部 门 间 共 享 工 作 。4.1 信 息 报 告4.1.1 对 突 发 性 自 然 灾 害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县 级 减 灾 委 成 员
9、单位 应 在 接 到 灾 情 信 息 半 小 时 内 汇 总 提 交 县 民 政 局 ;县 民 政 局 应 在灾 害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情 况 向 县人 民 政 府 和 市 民 政 局 报 告 ;对 造 成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10 人 以 上 死 亡 (含 失 踪 )或 房 屋 大 量 7 倒 塌 、农 田 大 面 积 受 灾 等 严 重 损 失 的 突 发 性 自 然 灾 害 ,县 级 民 政局 应 在 灾 害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同 时 立 即 上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市 民 政局 。4.1.2
10、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民政厅报告。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全县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
11、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 8 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2、,从其规定。5.县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5.1 I 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I 级响应:(1)死亡 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 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8 万间或 4 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90 万人以上。5.1.2 启动程序灾 害 发 生 后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认 定 灾 情 达 到启 动 标 准 ,向 县 减
13、 灾 委 主 任 (县 分 管 副 县 长 )报 告 ;县 减 灾 委 主任 审 核 ,认 定 灾 情 达 到 启 动 标 准 ,向 县 常 务 副 县 长 提 出 启 动 I 级 9 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响 应 的 建 议 ;县 常 务 副 县 长 决 定 启 动 I 级 响 应 ,并 向 县 长 报 告 。启动县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2:流程图 2县民政局救灾股灾害发生县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报告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确认灾情后送县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综合灾害情况,经
14、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县常务副县长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主任(县分管副县长)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常务副县长报告决定进入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向县长报告 10 5.1.3 响应措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召开县人民政府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落实党中央
15、、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及 时 掌 握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组 织灾 情 会 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和 灾 区 需 求 ,向 县 人 民 政 府和 市 民 政 局 报 告 灾 情 、灾 区 救 灾 工 作 情 况 及 需 支 持 的 事 项 。县 减 灾委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做 好 灾 情 、灾 区 需 求 及 救 灾 工 作 动 态
16、等 信 息 共 享 ,每 日 向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必 要 时 ,县 减 灾 委 组 织 工 作组 进 行 实 时 灾 情 、灾 情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灾 区 需 求 评 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向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