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市质量管理奖 评审 管理办法 ( 2013 年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顾客,推进质量 发展 事业,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设立上海市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 的 质量 管理 并取得显著的质量、
2、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 及其相关方 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 少而精 ”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 质量奖 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 质量管理实际水平 , 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 、上海市 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 相关产业发展 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目前 质量奖 奖项 设置 有 : 大、中型企业,小企业 , 服务业,特殊行业 ,卓 越项目奖 。 今后根据需要可 以 进行调整 和增加 奖项 。 2 第 三 章 组织 机构、职责 第 六 条 质量奖
3、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 为 上海市质量协会质量奖励 工作委员会 。 第 七 条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区 县 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 。 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 评审 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 八 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审, 并 向审定委员 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 九 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质量协会 秘书处 ,其主要工作是: 拟定 、 修改 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
4、、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 进行 日常监督 和帮促 。 第 四 章 评审 人员 第 十 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3 4具有五年以上管理、技 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 可 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 具 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以及善于与人交往能力; 6 认真履行评审人
5、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 请 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评审专业培训 并 考核合格,经 选拔和聘用 ,由上海市质协颁发证书 。 被聘用 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 学习 。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标准借鉴国 内 外 卓越绩效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 的成功实践 ,从领导 、战略、顾客与市场、 资源、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组织卓越绩效的评价要求。标准 注重组织 运 营 绩效、满足顾客 需 求 和持续改进 与创
6、新的 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 。 第六章 组织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 必须是 在上海市合法注册 与生产经营 的组织 ,并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践行卓越绩效模式,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取得显著成效 。 4 (二) 实施 并保 持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 并 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组织三废治理达标。 (三) 近三年 , 获 得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 、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等 质量荣誉 ; (四) 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发布的企业 社会责任 指
7、南 ( SEO-CSR1.0) 等相关社会责任 要求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五)组织 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顾客投诉; (六) 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 的人员 达到一定比例,并保持 逐年上升的趋势; (七) 由所属行业、集团或区县质协、工作委员会 /工作站 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申报组织的评价意见。 无推荐途径的组织 可直接申报。 第 七 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 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管理 业 绩进行自我评价 和说明。 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
8、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一并 送上海市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 五 条 资格审查。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查 。 5 第十 六 条 资料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评审 专家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 进行 资料 评审 。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十 七 条 对未能 进入现场 评审的组织, 评审 专家组将针对申报组织的 优势 和 不足 , 提供 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第十 八 条 现场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评审 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 给出现场评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9、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 九 条 综合评价。质量奖工作委员会 对 申报组织 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的结果 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 单。 第 二 十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 听取 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 第 八 章 获奖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 经营 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 二 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对获奖组织进行 必要的监督 ,获奖三年后对组织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 三 条 获奖组织有
10、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 经营 的成功经验,带动广大组织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 四 条 获奖组织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报上海市质量协会: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6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 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二十 五 条 获奖组织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把机会留给更多的组织。 第 二 十 六 条 获奖 组织 在 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 可以 自愿 申请进行复评。复评 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标准和第七章 的 规定 实施 。 (一
11、) 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二) 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三) 获奖组织的组织架构、体制及主要产品 /服务未发生重大改变。 第 九 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 七 条 上海市质量管理奖评审过程不收费用,由 上海市 质量协会从设立的 “ 质量管理专项基金 ” 中列支 。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 二 十 八 条 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 二 十 九 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7 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
12、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 一 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反馈 给 上海市质量 协会 。 第 十一 章 奖 励 第 三 十 二 条 对获奖组织 ,上海市质量协会 授予 上海市质量管理奖 奖牌和证书;在有关杂志 、媒体 上公布获奖组织名单, 进行 表彰;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向先 进的质量经营 模式 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 三 十 三 条 获 奖 组织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上海市 质量 管理 奖标识,但不得在产品上 进行 标注。如果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 上海市质量管理 奖标识,必须注明组织获得 上海市质量管理 奖及相关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十 二 章 附 则 第三十 四 条 本办法自二 一 三 年起 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