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储户的利益,更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助力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自 2012 年起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2014年 11月 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 2015 年 1 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30 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5 年 1 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圆满完成,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自 2015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本文将从制度特征、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制 度设计等方面入手,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
2、度。 【关键词】制度特征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制度设计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存款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 规定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 当存款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直接向存款人进行部分或者全额支付的制度。 2.基本特征 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初衷是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 的银行体系,抵御经济衰退,在经历道德风险带来了种种负面效果后,人们认为正是投保机构的冒险行为给纳税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次,各国各地区对存款的保护水平差异很大。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
3、国家中,主要存在三种组织形式:一是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二是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存款保险的方式则主要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 “ 共同保险 ” 的方式,即保险机构只对存 款数量的一个固定比例提供保险。美国的做法是事先设立保险基金,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提供资金来源。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1.制度目标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是高储蓄国家,当一家银行出现问题面临破产的时候,我国往往会运用过桥银行,通过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转移到一家健
4、康的银行,实现了 100%的保障,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担保。 2015 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圆满完成,并于 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欲将隐性担保显性化,打破刚性兑付,从而弱化政府担保 ,让市场更多地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也足以体现了国家对存款的态度,这一制度的出台,主要有三大目标: 1.对市场来说,实现利率市场化,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漫延,从而促使金融改革,涉及汇率、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等方方面面。 2.对储户释放了一个信号:银行也会面临破产,增强了储户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促使储户对金融机制的监督。 3.改变金融机制 “ 大而不倒 ”
5、 的局面,希望金融机构更考虑市场与风险,迫使金融机构更稳健、审慎地经营,更多地承担责任。 2.“ 道德风险 ” 和 “ 逆向选 择 ” 问题 理论研究表明 “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导致投保金融机构产生道德风险,削弱存款人施加的市场约束 ” ,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动荡。因此,在制度环境能够控制激励冲突的国家和地区里,有效的审慎监管能够抵销存款保险导致的逆向激励效应。也就是说,现行体制下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 道德风险 ” 和 “ 逆向选择 ” 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银行不受储户监督,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中。因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储户不必根据资质选择存款银行,导致经营更冒险的反而吸收了更多
6、的存款,而经营更稳健的则面临被淘汰的局面,进一步导致高息揽储和不正当竞争。 要防止规模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利用自已在各方面的优势, 大量违规吸储, 并进行高风险投资。这需要在制度创新、费率及赔付金额的确定、信息披露和公司的治理结构上下功夫。 逆向选择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大额存款部分向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面对利差收窄;二是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民营银行,立即引发金融风险。 有学者明确建议采取强制投保制度以避免逆向选择。强制的存款保险 制度能从市场准入方面控制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发生, 从源头上监控和避
7、免道德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危害。 3、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鉴于上述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浅析,结合我国已经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笔者想到几个制度设计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问题,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是何种机构?性质和定位是什么?其参与的诉讼是否是行政诉讼?以及破产重整等问题。 二是保险限额问题,主要国家的保险限额为人均 GDP 的 4 到 5 倍,亚洲平均数为 4.5。目前我国公布的 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数额为 50 万元,据统计,存款数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储户占我国储户总额的 99.7%,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应考虑到我国高储蓄、通胀、直接融资滞后等问题。 三是投保机
8、构交纳保费范围,我国以投保机构交纳为主,防止了政府出资即防止纳税人转移,但同时也会增加运营成本。此时银行就要自觉防止高风险,顶住经营压力,争取流动性支持,定向全面降准等措施要及时到位。 四是存款保险费率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保费征收方式分为单一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存款保险费率一般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程度出发考虑保险费的高低, 而不是实施统一费率。美国采取风险调整的存款保费率, 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存款机构收取不同的费率, 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率。 我国采取差别费率的初衷是希望形成激励机制,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加稳健地经营。但同时也有可能导致各银行间不平等竞争。现行制度下很难做到监管信息的绝对保密。银行风险加权费率的确定是要求绝对保密的,因为一旦泄露各银行费率指标, 由于人们对存款安全的担心, 将会出现银行存款挤兑现象, 大量存款将从规模较小的银行转移至实力雄厚的大银行, 从而导 致弱小银行破产。因此,基准费率、风险差别费率涉及如何确定标准,是否公开等问题,而是否公开又涉及经营权问题。 参考文献: 程国雪 .法学视野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J.财经科学, 2013, 12. 何光辉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9. 钱小安 .“ 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 ”J. 金融研究,200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