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及知识产权法的目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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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及知识产权法的目的 【摘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该法首先应解决的基本问题。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的或者目标。各知识产权子法的目的以其目的条款为表现形式,位列该法之首。在本质上,法的目的受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一旦确立便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并为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 公共利益 一、直接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保护成果信息开发者的利益, 以此促进人们开发出更多的成果信息第一,成果信息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又是人类社会进行竞争的有效工具。成果信息是指一类具有成果性要件(比如“ 作品性 ” 要件)的有

2、用信息。在农耕时代,不断演进的劳动工具(类同于发明创造),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工业革命的成功标志着商品量化生产时代的开始。从此,创造并向社会输入新的成果信息成为人类社会内部进行竞争的一大工具或者手段。比如说, 学者之间的学术竞争、企业之间的新产品开发竞争总体表现为新成果信息开发能力及产出的新成果信息在量与质上的竞争。为此,自然人或者企业要想在成果信息的开发竞争中获胜,就必须进行必要投资,而国家也需要为人才培育、科研开发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法制环境。唯有这样,自然人、企业、乃至国家才可能具备核心竞争力。第二,成果信息的开发者应该对自己开发出的有用信息享有支配上的利益。信息具有无形性和对载体的依附性。但

3、是,自工业革命促使商品实现量化生产之后,成果信息与载体结合所形成的信息商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信 息商品的开发,其性质是非物质的信息的开发 ;第二阶段是该原始信息商品的复制件的量化生产,其性质是物质性生产。其中,信息的开发成本很高 ;而复制成本通常很低,甚至有时可以忽略不计。如投入千万元开发出的高科技产品只需几十元就可再生出一台相同功能和技术构成的产品 ;耗资上亿元摄制的电影大片只需不足一元的成本就可完美拷贝在一张新的光盘体上,即边际成本极低。因此,信息商品的开发者或者生产者必须靠销售出尽可能多的拷贝才能补偿其开发成本或者为量化生产而支付给信息开发者的使用费。然而,信息

4、商品一旦置于流通领域之后,购买者或者信息 获得者就有可能受利益驱使,便宜地对自己所占有的信息加以再现利用,从而冲击、甚至打垮合法的信息商品的需求市场。 “ 知识产权法是市场干预法,采用权利赋予型模式或者行为规制型模式保护成果信息开发者的支配利益 成果信息的开发与再现利用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这呼唤建立公权介入的市场干预制度,即知识产权制度。成果信息具有开发成本高、再现利用成本低的特点,其结果必然是:假冒品不含开发成本而造价低,假冒者为此可向社会提供廉价的仿制品 ;在智力成果信息领域,假冒的仿制品与开发者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 “ 真正品 ” 往往具有同质性 ,在市场上两者形成彼此可替代的竞争产品 ;

5、仿制品与真正品两者平等竞争的结果是,仿制品从价格上彻底打败真正品,对此真正品欲想多少有点竞争力或者销量的话,其价格必须压低至边际成本,从而导致高额的开发成本无法回收,开发投资彻底无效化 ; 开发投资无效化之后,谁还有从事创新开发活动的欲望呢?谁还愿为许可使用付费呢?涉及人类进步的成果信息必定锐减的同时,社会的有形自然资源也必然会向假冒者聚集,形成新的社会不公正和新的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即形成新的市场失灵。这是所有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不能克服的现象。按照现代经济法学的 思想,要矫治因假冒行为( =擅自再现利用行为)滋生的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尚须制定国家干预的法制,知识产权法恰好是公

6、权干预的结果。另一方面,成果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表现为信息的泛占有与泛使用。这也是信息正外部性的极端表现。 二、专利法与公共利益 专利法维护和体现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专利法激励发明及发明的公开和应用的公共利益。专利法具有激励发明、激励发明的公开和激励发明的应用的目的和功能。专利法的实质, 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 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和协调, 从而求得利益平衡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专利法对公众的利益与专利作为有效的保护性机制有关。专利作为一个保护性机制的效力在于赋予给专利权人获利的性质与范围以及专利有效地给其所有人带来的价

7、值的确定程度。专利法通过赋予专有权而产生的激励发明的公共利益专利法中公共利益的产生、维护和保障首先是从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开始的。很明显, 专利制度在最初时即已表明, 赋予专利垄断权的实质是专有的私人权利。专利的公共政策这一本质反映了专利发明的特征。发明虽然存在自然的垄断倾 向, 但发明者对发明的控制和有形财产占有者对该财产的控制迥然不同。发明表现为一种技术方案, 它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发明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市场中的产品而可能在不用支出多大研究开发成本和承担相应风险的情况下生产同样的产品, 并且可以比发明者的相应产品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 与发明人展开市场竞争。这种状况的

8、存在会使得发明者不能从发明活动中收回投资, 更谈不上收益。也就是说, 发明产品与其他产品在市场上的区别在于, 发明一旦在市场上被供应, 就很难得到控制。促进新发明更多地被创造出来, 这应当 是专利法首先需要考虑和保障的, 因为发明很少或者不足将不能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甚至会严重地延缓社会的发展。这样, 专利法的首要的公共政策考虑就是确定新的发明的合乎需要的供应, 并确保发明创造性努力。通过专利法激发更多的发明, 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和知识, 这本身是一种社会利益。正如在Robe 案中所说的一样, “ 产生新的知识是一种社会利益 ” 。如果仅从静态的角度看, 为了促进更多的发明,

9、 对专利的保护期限和范围似乎不应该施加限制。不过, “ 问题是专利保护有另外的一面, 这涉及到专利的垄断性问题。专 利使其所有人垄断了包含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者方法。 ” 在充满利益冲突的人类社会中, 设想一种既最大限度地促进发明的产生, 又对新发明的利用不进行任何限制的制度是不现实的。从历史上看, 特别是在人类的专利制度建立以前的历史看, 发明的产生有很多偶然的因素。即使是在专利法的旗帜下, 也有相当一部分发明不是在专利法的 “ 激励 ” 下产生出来的。但是, 从社会的角度看,合乎社会需要的发明总体上是不能通过偶然的机遇来实现的。无论在哪一个社会中, 发明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需求。当需求是私人性质时, 一个应对需要的手段更可能是私人激 励, 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公共规定。在工业社会, 除了发明旨在直接满足公众需要外, 工业要求和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需要构成了发明努力的内在动机之一。可以得出结论说, 专利制度在某种形式上是在为社会提供足够的新技术供应方面最有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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