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饮酒致人伤亡中共饮人的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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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饮酒致人伤亡中共饮人的责任 【摘要】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劝酒是否构成侵权?饮酒过程中共饮人是否有劝阻醉酒人继续饮酒的义务?本文将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对共饮人的行为性质和共饮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法律完善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 共饮行为;共饮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制 刘甲、蒋甲、蒋乙诉何某、刘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案号:( 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1236 号) 受害人蒋某生前在上海某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何某、刘某、周某均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者。 2008年 9月 5日晚,蒋某接到周某的电话,前往某KTV 包房与何某、刘某、周某等人一起饮酒娱

2、乐。何某提出要去马陆镇某桑拿中心,蒋某将何某送至该桑拿中心。而后蒋某再次返回 KTV包房替何某取其遗留的物品,此时,刘某、周某仍在包房内。之后,蒋某应何某电话要求,驾车前往马陆镇欲接何某回家,因醉酒驾车于途中发生 车祸,蒋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蒋某的妻子刘甲、儿子蒋甲、父亲蒋乙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刘某、周某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 40 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务却放任自身行为,直接导致了其在车祸中丧生,对此蒋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何某、刘某、周某作为共饮者应对蒋某进行保护、提醒,尽量

3、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何某明知蒋某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却仍要求蒋某接自己回家。而蒋某从 KTV包房出发驾 车接何某时,在场的刘某、周某均未尽提醒、阻止的义务或保证其安全等义务。何某、刘某、周某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何某等三人虽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蒋某的同一损害后果,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又由于何某等三人均无法证明各自的过错轻重程度,故推定各行为人的过错相同,判令何某等三人各承担 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何某等三人分别提起上诉。二

4、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关于何某 等三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认定,但结合案情对三人之间的责任份额进行了调整,何某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刘某、周某各承担 5%的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由于共同饮酒引发的案例不胜枚举。关于共饮人是否对其他共饮人因饮酒所发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 (一)饮酒人责任自负。一种观点认为,请客喝酒是一种情谊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饮酒时,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及行为有着高度的注意义务,并且预见到过量饮酒带来的不良后 果。所以,这些法院在审理酗酒事故引发的损害案件时,一般会作出受损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

5、果,其他共饮者无须承担责任的判决。 (二)饮酒人责任自负,其他共饮者适当补偿。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其他共同饮酒人没有恶意逼酒行为,适度的劝酒、敬酒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必然导致其他饮酒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但由于酗酒事故引发的损害后果却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共饮者适当赔偿的判决。 (三)共饮者共同承担责任。由于在共饮过程中所有共饮者的行为时相互关联的,且都是 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行为,所以法院判决共饮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类型的判决比较明确,即对受损害者的损害有过错的共饮者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

6、论依据 (一)共饮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 1、先行行为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理论。根据先行行为理论,行为人以某些与法律上的意思无关的事实行为,不论该行为本身是直接带来危险的行为,还是中止该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险情形,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他就负有积极阻止预防危险和救助的义务。 2、根据危险控制理论,饮酒行为作为一种先行行为,它增加了受害人的安全风险,也为受害人创造了危险来源,而且这种合法的危险已超过了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通常面临的风险。因此,共饮人有义务减少该增长的安全风险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对该危险进行控制。所以法官创设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饮酒人的安全,进而减小饮酒特别是醉酒行为

7、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二)共饮人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法官在考虑创设某项义务规则的时候,必须要考虑该规则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同样的在醉酒案例中,法官创设共饮人的 安全保障义务时也应该要考虑这种义务存在的社会价值,即它可以被创设的合理性。所以,从这个价值层面讲,共饮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具有其本身的合理性。 三、共饮人侵权责任的分担方式 (一)连带责任。在共饮人致人损害行为中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即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共饮人的饮酒死亡原因和其他共饮人的行为是一种多因一果的关系,且共饮人的侵权行为与所导致的有因果关系。此时,其他共饮人应当对死者承

8、担连带责任,死者家属可以向共饮人中的任何一人索赔也可以一起索 赔。 (二)比例责任。只要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可以确定,就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地确定各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范围,而不能笼统地使各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另外,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是主动加入饮酒行列,其他共饮人并未邀请受害人,也未劝受害人过量饮酒的,共饮人也有义务保障他的安全,当然,共饮者仅承担次要责任。 (三)均等责任。均等责任即就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它是与公平责任原则相对应的分担方式。适用公平责任 原则的客观前提是有较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即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损害,且有悖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如何确定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周友军 .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扩张 J.法学, 2008,( 2): 7172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5055 王屹东,何毓飞 .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B.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 哈特 .法律的 概念 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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