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过期罚款”的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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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 “ 过期罚款 ” 的废止 论文关键词 过期罚款过期限权诚信制度 论文摘要 图书馆长期实行的 “ 过期罚款 ” 制度由于其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欠缺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图书馆的平等精神,应予废止。对读者的过期行为应采用过期限权来处罚,并利用诚信制度进行规范。 在当前图书馆的书刊借阅管理中 “ ,过期罚款 ”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也曾有过一些争论,但从馆员到读者,大多对这一延续多年的处罚措施已经习以为常。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 “ 过期罚款 ” 越来越成为读者诟病的对象,常常成为引起读者不满情绪的导火索。 1“ 过期罚款 ” 的实质 “ 书是为所有人用的,任何人都无权无

2、限期地占用图书馆的文献 ” 。这就要求图书馆的书刊必须有序地流动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作用。然而,读者将书刊借出图书馆后,却常有过期未还的现象发生。为了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保 护绝大多数读者的合法权益,图书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督促读者按期归还,以利于书刊的有序流通。于是 “ 过期罚款 ” 作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便流行于国内外图书馆界。可见, “ 过期罚款 ”的实质就是为了保障书刊的有序流通,对读者违规后的一种事后惩罚措施,并且是以经济手段作为唯一的处罚标准。 2“ 过期罚款 ” 的缺陷 2.1 图书馆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3、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也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可见,罚款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目前,图书馆还不符合这些条件,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无权制定罚款措施。事实上,这种法律意识在大众中已逐步深入,比如,以前在商店里面经常看到醒目的 “ 偷一罚十 ” 、“ 偷一罚百 ” 等惩罚性标语现已基本绝迹,可见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然而我们的图书馆却仍然顽固地坚持这一违法措施。 2.2 罚款标准混乱,于法无据。 当前图书馆界对于 “ 过期罚款 ” 的标准十分混乱,各馆不一,如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罚款标准是每日每册

4、 0.05 元;重庆大学图书馆是一般图书每日每册 0.10元,社科类新书每日每册 1.00元;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为每日每册 0.05 元 。按理,出台这种涉及面广的处罚措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方能以理服人,然而遗憾的是,笔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相应依据。其实这也很正常,假如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那么各馆的处罚标准也不会这么悬殊了。当前有研究者将 2002 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 20 条 “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 处理 ” 作为图书馆过期罚款的依据,这比较牵强。按照该规定,违

5、反了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将 “ 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 。而笔者查阅了许多高校的规章制度(不是高校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均没有相关过期罚款条文,甚至连涉及到学校生存的学生学费有没按期缴纳,也没有罚款的规定。因此,这里的 “ 校纪、法规 ” ,决不是罚款的代名词,不能将它作为过期罚款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说来的 “ 校纪、法规 ” ,决不是罚款的代名词,不能将它作为过期罚款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说来,过期将被收取一定的滞纳金,但 “ 滞纳金不是罚款 ” ,其收取比例很小,这和 图书馆动辄 1 角、 5 角甚至 1 元的罚款是不能相比的。还有学者将读者的借书行为认定为一种有时间限制、有违规

6、处罚措施的协议关系,以期将合同法作为其处罚的依据,并将 “ 过期罚款 ” 更名为 “ 违约金 ” ,以避开图书馆无罚款主体资格的问题。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 “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促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也就是说,违约金是对其造成损失的合理反映,不能过高,其标准必须经过科学核算、相关人士 “ 听证 ” 并取得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具有法律效力,绝不是象目前的图书馆界这种做法,自己定一个标准, 读者必须无条件地缴纳过期 “ 违约金 ” 。提出将 “ 罚款 ” 改为 “ 违约金 ” 的学者实际上并不真正了解合同法,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只有那

7、些 “ 依法成立的合同 ” ,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本身并不能作为过期罚款或者是收取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而图书馆制订的有关 “ 过期罚款 ” 的规定,含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等不平等条款,当属 “ 霸王条款 ” 。 2.3 违背了图书馆的平等精神 公共 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 “ 每一个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 ”“ ,图书馆的本质是为消除知识贫困、维护知识平等而存在的 ” ,平等精神是图书馆的基本精神, “ 是图书馆精神的精髓 ” ,它 “ 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

8、会的公正 ” 。但我们长期实行的过期罚款制度却破坏了这种公平性,使读者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一些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读者完全可以不考虑过期后的罚款问题,长期将书占为己有,因为他们可以“ 合理合法 ” 地用钱来 “ 摆平 ” 。除了不公平外,还必将导致图书馆的罚款标准越来越高。按照部分图书馆人的理解,就是要罚得他心 “ 疼 ” ,让他不敢再 超期。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政府也照此模式执政,那我们的社会除了 “ 钱 ” 之外,还会有什么?还有公平可言吗?!对于高罚款,别的不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的 “ 尴尬与困顿 ” 。可以说,“ 过期罚款 ” 受益最多的是强势富有群体,而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书

9、刊的弱势贫穷群体却极不公,人为制造了图书馆书刊利用的不平等。 3 借阅过期的有效处理方式 由于过期罚款具有先天缺陷,在法制逐渐健全的今天,已到了废止的时候。笔者认为,为有效解决读者书刊外借过期问题,可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采用过期限权的方式进行处罚,并 利用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但由于目前图书馆界还少有这方面的实践,因此,笔者只能提供一种思路,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3.1 过期限权 所谓过期限权,就是采取限制读者借阅的方式来处罚过期行为,限权分为限制借阅册数和限制借阅时间两个方面,它是图书馆处罚书刊过期的主要手段。比如某馆读者可外借图书 5册,假若其有 2册图书超期 35天才还,首先在其超

10、期未还期间,停止享受图书馆的一切服务,归还后在未来 35 天内,最多只能享受 3 册的外借册数(即 5 册减去超期的 2 册), 35 天后,他仍然可享受 5册的外借权利。当然, 具体的限权措施可根据各馆的实际情况来定。 采用过期限权的处罚措施,将避免 “ 过期罚款 ” 带来的相关问题。由于图书馆拥有对读者的借阅册数和借阅时间的管理权限,不涉及法律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能够做到于法有据;更为重要的是,它保护大多数读者的借阅平等权利,你再有钱,也买不回对某册图书的长期 “ 合法拥有权 ” 。 3.2 诚信制度 诚信制度是对图书馆书刊借阅的一种辅助管理措施,其总体思路就是对读者的借阅行为进行全程跟踪记

11、录,并设计相应的分值,对读者遵章守纪行为进行加分,而对违规行为如超期等进行减分, 并在图书馆的权限范围内,对诚信全值高的读者给予一定的图书馆特别服务,而对于诚信分值过分低者,则可限制其某方面的权利,从而引导读者讲究诚信,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 1 安贺意 ,李广慧 .浅析图书馆 “ 过期罚款 ”J.图书馆建设 ,2006(2):12-1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滞纳金不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际图联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公共图书馆宣言 (1994).见 :国际图联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 M.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02.5 7 范并思 .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时代辩护 J.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4(2):5-11 8 唐泽霜 .聚集精髓 谈图书馆精神中的平等精神 J.图书馆 ,2005(5):23-25 9 谢鸣敏 .图书馆规章制度执行中的尴尬与困顿 J.图书馆建设 ,2006(2):78-80 10 高红阳等 .高等图书馆图书滞还现象的博奕分析 J.图书馆建设 ,2005(5):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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