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技术开发服务业税收管理的影响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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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 ” 对技术开发服务业税收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 2016 年 5 月 1 日 “ 营改增 ” 试点全面推开后,将研发和技术服务从原来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目录分离出来,成为现代服务业下的子目。另外,在原来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范围中的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归入了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子目录中,成为研发技术服务的一项应税服务。因此, “ 营改增 ” 对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在税目体系上做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对技术服务业的税负及税收管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就其影响及对策进行探讨。 下载 关键词: “ 营改增 ” 技术开发服务业 税收管理 一、 “ 营改增 ” 对技 术开发服务

2、业税收管理的影响分析 (一)对技术开发服务业税负的影响 研发和技术服务是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 “ 营改增 ” 后,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税率提高了 1%,但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相比之前是降低还是提高,还需结合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某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技术服务中心为案例分析如下。 该单位的经营范围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及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以 2015 年度有关收入、费 用数据按照 “ 营改增 ” 前后进行对比测算,可以分析 “ 营改增 ” 后影响企业税负上升或下降的因素。该单位

3、2015 年度收入、费用相关数据如下:营业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88172920.39 元;费用主要包括营业成本 10065528.85 元和管理费用 27013704.71 元。管理费用具体包括:研究开发费 7998474.39 元;工资6765824.17元;社会保险 5182427.87元;职工福利 1755744.65元;工资附加 477966.07 元;差旅费 271681.50 元;中介费 760265.42 元;折旧费378695.97元;材料费 201235.95元;会议费 3200.00元;租赁费 381113.60元;劳动保护费 257791.07 元;税金 37301.0

4、7 元;低值易耗品摊销40735.04 元;清洁卫生费 150000.00 元;业务招待费 24636.80 元;广告宣传费 162630.00 元;其他 50019.68 元。财务费用 -635606.15 元,其中:利息支出 35.00 元;利息收入 689724.09 元;手续费 54082.94 元。 1.“ 营改增 ” 之前的税负情况 某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服务收入按照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虽然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可以取得部分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该单位无须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抵扣。相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交营业税 =88172920.395% =4408646.02(元

5、);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4408646.02 ( 7%+3%) =440864.6(元),这部分费用已包含在营业成本中; 营业利润 =88172920.39- 10065528.85-25066878.74+ 635606.15=53676118.95(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53676118.9525% =13419029.73(元); 企业应纳税额 =4408646.02+440864.6+13419029.73=18268540.35(元)。 2.“ 营改增 ” 之后的税负情况 假设某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技术服务中心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 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

6、相关规定,某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服务收入属于 “ 营改增 ” 项目。其中,设备购买采购成本、试验用燃油费、专用材料费 可以按照 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培训费和技术咨询费等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 6%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 营改增 ” 后,企业应纳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税费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 7%+3%) +“ 营改增 ” 前营业利润 -(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 7%+3%) +“ 营改增 ” 前的税费及附加 +应交营业税 25% 。即

7、: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5%+“ 营改增 ”前营业利润 25%+“ 营 改增 ” 前税费及附加 25%+ 应交营业税 25% )/107.5%-“ 营改增 ” 前企业应纳税额。因此,这个等式成立时, “ 营改增 ”前后的税负相等。 “ 营改增 ” 后有关计算分析如下: 增值 ?销项税额 =88172920.39/1.06 6%=4990920.02 (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 =( 4990920.02107.5%+53676118.9525%+440864.625%+4408646.0225%) /107.5%-17781833.87 =( 5365239.00+1341

8、9029.73+110216.15+1102161.5)/107.5%-18268540.35=332991.17(元)。 3.分析对比 从上述分析可知, “ 营改增 ” 后,当企业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达到 332991.17元时,与 “ 营改增 ” 前的税负持平;当企业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小于 332991.17 元,与“ 营改增 ” 前相比,其税负将上升;当企业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 332991.17元,与 “ 营改增 ” 前相比,其税负将下降,进项 税额越大,税负下降的幅度越大。为了在 “ 营改增 ” 政策下获益更多,

9、一方面,在今后的日常采购中,应尽量寻找管理和核算比较规范的供货方,以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应细化科研项目开发的分工,通过业务外包服务等措施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技术开发服务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 营改增 ” 对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一是由于技术开发服务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往往存在多个科研项目同时进行的情况,在 “ 营改增 ” 之前,多个科研项目一般不分开核算和申报税款,核算 和申报的业务工作量相对较小;而 “ 营改增 ” 之后,必须实行分项目核算和申报税款,这必将增加核算和申报的工作量。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

10、面的管理要求相比于营业税更加严格,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开具、保管、传递和作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三是由于中小型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多采用一人多岗、兼职会计等方式进行,“ 营改增 ” 后,容易出现会计核算不正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充分的情况,从而导致提高税收成本的现象;同时,又因为技术开发服务企业会计核算薄弱和财务人员能力不足可能出现偷税漏税情况,从而引发 涉税风险。因此, “ 营改增 ” 对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对技术开发服务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具体影响 1.对设置与运用会计科目的影响 “ 营改增 ” 以前,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在会计账务处理上

11、使用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而在 “ 营改增 ” 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 10 个二级明细科目 ,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10个专栏。增值税业务核算科目繁多和账务处理的复杂性,将大大提高技术开发服务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要求和难度。 2.对收入与成本具体核算的影响 “ 营

12、改增 ” 对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收入、成本的会计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因为营业税核算中不存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分,所以有关收入的会计账务处理完全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记录,对应的成本按照实际发生 的情况进行结转。 “ 营改增 ” 之后,其收入、成本入账的标准与方法就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其收入应依据 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扣除相关的销项税额后给予确认,同时,其成本应扣除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再予以列支。 3.对流 ?D 税账务处理产生的影响 “ 营改增 ” 前,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一般只需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科目来核算营业税; “ 营改增 ” 后,在会计账

13、务处理上,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均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析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后,才能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二、加强技术开发服务业税收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销售额 500 万元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界点,销售额小于 5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者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率的 5%改善为增值税率简易征收率 3%。税率下降 2%,企业的实际税负的下降可超过 41.8%,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管理要求以及会计核算工作均比一般纳税人低得多。因此,技术开发服务企业应在综合考虑各种

14、影响因素 后,根据经营结构和业务需求情况,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上进行合理的抉择,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由于增值税业务无论在管理和核算内容的复杂性,还是在管理和核算的要求,大大超过营业税业务。为此,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增值税政策业务和核算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适应 “ 营改增 ” 后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 (三)运用外包服务经营策略 基于进项税额获取的多少是影响税 负的关键因素,技术开发服务企业应该在充分研读和掌握有关 “ 营改增 ” 税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自身

15、的经营特点、业务规模、服务性质、人员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从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积极调整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结构,适时进行业务整合,在采购环节未能获取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有必要运用外包服务的经营策略,将非主营业务或人员进行外包以增加采购成本,合理改善成本结构,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占比,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四)单独核算应税服务项目 为了改变多个科研项目合并核算和申报的现状,防止不 同项目增值税交叉抵扣的问题, “ 营改增 ” 后,技术开发服务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严格划分 “ 营改增 ” 的应税服务项目,并做到单个项目单独核算和单独申报增值税税款。要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管

16、理特点,对企业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应税服务项目从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提供服务等各个环节,均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防止因核算混乱导致税收成本上升。 (五)加强采购环节源头管控 企业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环节的源头管控。采购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包括编制需求 计划和采购计划、请购、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管理供应过程、验收、付款、会计控制和采购业务的后评估等。“ 营改增 ” 后,要针对采购业务流程各环节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切实加强采购过程中各业务流程节点的增值税管理。一方面,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的财务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另一方面,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在同价同质的情形下,尽可能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进项税额抵扣以降低税负。 (作者单位:国网浙江省电 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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