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工商所的工作行为,促进工商所全面履行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工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工商行政管理所建制的分局,以下统称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县级市、区、市局直属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各项工作由所派出的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三条工商所设立、变更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名称开展工作。第四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所派出工商局的委托,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第五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定人的原则。第六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