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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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探讨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营企业发展势头强劲,私有财产在少数群体的集聚日益明显,从而导致社会财富分配差距逐步拉大,若任由此趋势发展,必将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社会财富的分配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正确社会引导意义的税务体系。开征遗产税,恰恰是有效的举措。 下载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9-0000-02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计来看,开征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税收调节的整体功能。现阶段,我国已经开征的税种存在着诸多缺陷

2、,如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用十分有限、财产税还很不完善,等等。而遗产税恰恰可以弥补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这些功能缺陷。 2.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遗产税是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可以通过发挥国家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从中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同时可以防止财富的隔代积聚,矫正由于资本原始积累机会的不公平而造成的机会不平等,促进机会均等,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创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3.有利于民企“原罪”问题的解决。民营企业利用与国有企业的各种关系,非法、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利用国家资源迅速实现财富原

3、始积累也加剧了贫富差距,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解决民营企业“原罪”的问题就越发显得紧迫。通过开征遗产税加强对民营企业非法、不当收入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实现税款的补缴、追收,是解决民企“原罪”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4.遗产税的征收对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特别意义。一是能对合理调节富裕阶层的财富分配起到积极的作用,缓和因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所带来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通过遗产税的征收,对于为了“炒卖”而产生的提前继承和赠与转让等行为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可以遏制财产不法交易转让。三是遗产税开征后,会因对纳税人个人财产状况的全面调查而加大腐败行为暴

4、露的可能性。可以以遗产税的形式使被继承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得到相关处置,从而减少国有资产或集体财产的流失。也使贪腐者明白自己冒着巨大风险取得的非法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会得不偿失,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可以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5.遗产税收入可以增加政府财力。远期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拥有量将会大幅度增长,由此遗产税收入也将会逐渐增长,可以成为政府稳定而不竭的税源。同时,将遗产税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既可以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又能够发挥遗产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可以对公共财政的运行产生正面影响。 6.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征收遗

5、产税,并通过合理的公益慈善抵税政策,可以改变当前国内富豪公益意识普遍淡薄的状况,向社会倡导正确的财富观,鼓励高收入人群积极投身于公益捐赠事业,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良性循环。同时,也创造了在为自己谋利益的过程中造福于社会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进步。 二、现阶段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各项条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公民综合素质的整体提升,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完全可行的。 1.法制基础和立法技术已经具备遗产税的立法条件。近年来我国日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如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制

6、度,在“肯定私有财产合法化、肯定财产继承合法化、肯定财产赠与合法化、明确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明确遗产继承范围和分割原则”等方面为开征遗产税铺平了法律的道路。 2.现有的经济基础能够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税源。目前我国已经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城乡居民富裕程度显著提高,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社会财富的现象已经出现,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富裕人士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因此,不论从现实的还是潜在的税源角度来说,我国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前提条件。3.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不动产转让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都已经建立并平稳运行;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

7、估的方法、程序、经验等方面都已有了一定的积累;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征管水平、征管技术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个人储蓄存款、个人股票交易、个人保险等方面已经陆续实施了实名制,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正逐步落实,为遗产税税源的透明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4.开征遗产税的思想条件已基本具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人对遗产税的认识和纳税意识在逐渐增强,“家产留子孙”的传统观念逐渐被打破,不少富人改变了原有的消费观念,由对财富的无限积累与过度继承,转而投入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中。经过新税制二十多年的运行,中国人的纳税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观念不断加强,加上近些年来对于遗产税开征的热议

8、,中国人对于遗产税的认知度大幅提升,对此税种的开征已经有了心理上的准备。 三、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监控不够到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监控体系,虽然国家对公民不动产的管理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对于隐蔽性更强的动产,尤其是未存入银行的现金、古董字画、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诸如此类的动产,还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2.遗产的评估难度很大。遗产税开征所面临的最大技术难题是遗产的评估认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和遗产税密切相关的产权登记认定体系,除房产外,个人拥有的古董字画、金银珠宝等资产,一般不可能经过产权登记,而且极难进行价值评估。这就会使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会产生

9、偏颇,不利于税收公平。 3.遗产税的负面激励作用明显。从现实可能性来分析,为了尽可能少缴或不缴遗产税,人们可能会将资产转移到不征收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提前转移财产(如赠与)、提前分割财产的方式来规避纳税。这些层出不穷的避税手段,会给遗产税的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我国遗产税设置的基本构想 1.征收模式的选择。目前在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等因素的不同,征收模式大体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类,各有其优缺点。从我国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是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问题这方面来考虑,结合三类征收模式的优缺点,我国遗产税宜采用分遗产税

10、制,即“先分后税”,以各继承人所分得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根据各继承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以及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等因素来确定税率、减免扣除。 2.纳税人的确定。理论上,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遗产取得人,即财产继承人。对于具体的纳税人的确定,可以依据“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居民的财产继承人,按其在境内外取得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对属于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的非中国公民财产继承人,仅按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3.课税对象的确定。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财产价值总额,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因为实行分遗产税制,具体的课税对象应该是每一位财产继

11、承人实际取得的财产价值总额。 4.应税遗产额的确定。起征点的确定应考虑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以及地区间、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和消费差距,确保只对高收入人群征收。应考虑先设定基础值,再划分不同区域,结合不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相应起征点。设置扣除项目,如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及教育费、丧葬费、配偶继承扣除等。经各项扣除后,如果遗产额未达起征点,则不纳税。 5.税率的确定。依据负担能力设计,在扣除必要的费用支出并充分考虑负担能力的前提下,按财产转让收益率高低和赠与和继承财产额大小设计累进税率。可参照个人所得税率设置模式,即 9 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既可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又避免给非高收入者带来过大影响,同时又保证了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增强调控效力。 总而言之,遗产税作为一种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其开征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纯财政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开征遗产税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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