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及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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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论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及法律规制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果的不断涌现,公民的法律意识正日益形成。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法律作为人民权利卫士的同时,也被当做肆意侵犯人民权益的工具。 下载 关键词: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滥用诉权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概述 恶意民事诉讼的区分学界普遍认为恶意诉讼构成必要条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应将“恶意诉讼行为”和“恶意诉讼侵权赔偿之诉”的构成必要条件区分开。恶意诉讼行为所指的“恶意诉讼”,不以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只要主观上具备恶意意图,客观方面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包括他

2、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两方面,恶意诉讼从客观行为上已经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恶意诉讼的规制与识别的研究目的在于预防和及时处理,不以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为条件,损害结果并非“恶意诉讼”构成的要件,但是是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赔偿之诉”的必要条件。 “恶意”认定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中最为重要的要件,应遵照主客观结合的原则。其一,恶意诉讼中恶意是有明显加害性追求。“恶意”是对于主观动机的描述,是明知而故意为之,恶意的范畴大于故意;恶意是直接故意,系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持追求的态度,而并非放任的间接故意。而不论是哪种程度的过失,其主观心理行为人不希望且不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与恶意加害性客观行为不符,过失行为不构成恶意

3、诉讼。 其二,恶意诉讼客观上诉讼行为具有违法性系必要条件,无正当理由和事实根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利,违反程序性、实体性规定。现实中,恶意的主观行为往往难以窥探确定,恶意诉讼行为在形式上满足条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通过是否有伪造证据、诱使证人歪曲法律、恶意串通、作伪证等情节这些外在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 二、恶意民事诉讼现状分析 (一)形成原因 1、诉讼门槛低一部分学者认为,提高恶意诉讼的门,槛缩紧对诉权的限制是解决恶意诉讼的方法。但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具有相对宽泛的行使范围,司法的被动,对纠纷是否受理只能做程序性审查。而符合起诉条件,只要具备实体法上

4、的权利依据,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其合法权利。“恶意诉讼”的宽泛定性,势必会波及广大民众对司法的需求; 阻断掉部分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诉讼途径;使许多需要得到救济的纠纷因前置审查程序而超过救济的时效,造成司法救济的困难。因为司法对公平正义价值在价值取向上更注重对一般纠纷的保护,使得诉讼准入制度限制较低,才让恶意诉讼有机可乘。 2、法律制度不完善从我国建国到快速发展的几十年历,从宪法到各类法律到地方的法规条例,我国在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中,但现有的成文法仍然无法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还未明确恶意诉讼的判定客观标准及后果承担,相比恶意诉讼的损害,事后救济罚责在制裁力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法恶意诉讼的侵害成

5、本和风险低,致使现实中恶意方有恃无恐。 3、诉讼的消极影响根据中国特有的诉讼文化中,无论还是企业和个人,一旦被卷入诉讼的纷争之中,都会在社会舆论方面承受压力,就个人人品及企业品牌力来说都会造成消极影响,某种程度来说,无论恶意诉讼的结果如何,行为人基本能达到其损害目的。 4、诉讼能力不平等诉讼过程中,较弱势方如系被侵害方,在现有诉讼过程中因人力、才力、物力限制,往往因为程序的内在原因,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不打“退堂鼓”。因诉讼中投入的成本不均衡,形式往往倾向资源强势一方,使被侵害方在诉讼能力不平等的前提下无法得到公平待遇。 (二)表现形式 近年来,恶意民事诉讼案件日渐加剧,以南京法院近年来查处的 5

6、3 件恶意民事诉讼案件为例,有 15%分别为买卖契约纠纷、企业假破产、劳动争议纠纷,15%是拆迁安置纠纷,33.2%是由离婚案件引起的,36.8%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有 40%借贷纠纷,30%房产迁让、确权纠纷,20%离婚纠纷,1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可归结为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串通型恶意民事诉讼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实质的法律关系争议即真实的案件存在,但是为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恶意串通,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片区法院的调解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诈骗型恶意民事诉讼指一方当事人通过隐瞒、伪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法院有利于自身的裁判结果,从而谋取非法利

7、益的行为。诈骗型诉讼多数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 3、骚扰型恶意民事诉讼骚扰型恶意民事诉讼指一方当事人在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烦累或名誉损害为目的进行的诉讼。 (三)现实危害第一,恶意诉讼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恶意诉讼中,因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充分,法院按程序审核受理执行,一般利害关系人在受到恶意诉讼时,甚至不确定自己已经遭受恶意侵害,实践当中也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当事人恶意诉讼的行为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用合法的途径行不法之事具有较大程度的隐蔽性,当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一般仅仅会对材料作出判定,

8、最终支持证据的结果客观上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恶意诉讼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对法院、法律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由于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实行“证据审”,按成文法判定。现有体系中判案均系对当事人举证进行审核采纳判定,恶意诉讼中,行为人主观故意取得了有效证据致使人民法院依据证据作出的判决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法律尊严的践踏以及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公正裁判的形象不良影响。 第三,恶意诉讼对社会的良好风气造成影响。恶意诉讼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得逞造成了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让老百姓对法制社会信任感缺失,对社会经济发展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恶意民事诉讼的

9、法律规制 由于恶意民事诉讼在法律判定及惩处方面的短板,现实操作中法官对恶意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面对案例束手无策。司法独立必须让老百姓投诉有门,如果对诉讼门槛过于抬高,会更大程度伤害到公民的诉权。而对恶意民事诉讼规制放宽又会使恶意人任意妄为。 审前、审后规制为辅,审中规制为主从诉讼的过程来看,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的审前阶段,法院开始审理到宣判的审中阶段,宣判后的审后阶段,依次把控好审前过滤,审中规范,审后制裁。从诉讼经济性来看,审前的遏制最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并且对司法资源的节约都起到了保障作用,但审前发现恶意诉讼进行规制的几率较小对公民的诉权也是钟侵害。审后制裁最已经依法了利害关系人经济或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失,经济性较小。 参考文献: 袁媛.论恶意民事诉讼.郑州大学 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 3 页; 袁延寿.试论恶意民事诉讼.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第 119 页; 李义发,陈丽平:恶意诉讼认定、成因及防范,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 章晓洪:论恶意诉讼载河北法学2005 年第 5 期; 杨立新: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八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2010 年 8 月;李辉:别滥扣“恶意诉讼”的帽子,载政府法制2006 年 4 月(下); 章晓洪:论恶意诉讼,载河北法学2005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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