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 201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8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 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
3、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 有关规 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 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 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
4、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 (七)组织实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职责。 第九条 高校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 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 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
6、,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九)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高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
7、 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高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高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 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高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
8、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高校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高校应报告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高校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 、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 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积极推进国
9、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 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 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依法保护,合理利 用,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
10、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
11、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 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高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高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12、。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年。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高校,原则上不得 新增货币资金投资;高校不得买卖期货、股 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高校,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高校 不得将其 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
13、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本单 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高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 售、出让、转
14、让 (含股权减持)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高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 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800
15、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其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 对其拥有的
16、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一次性处置单位 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下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高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 责。 第三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高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7、,高校应从严控制。 高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 1999 301 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 2005 239 号)等规定执行;涉及高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 19 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 2000 200 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
18、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高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高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高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教育部、财政部安排高校资产配置预算的 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高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高校根据财政部事
19、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 242 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 四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 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高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高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高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