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 正 新2015年 1月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概念n 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 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 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二、适用情形n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三、程序n 一、适用采购方式的范围n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 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
2、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n 二、资格预审n 1、强制资格预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三、程序n 充分竞争。 n 2、预审公告媒体。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 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n 3、内容和范围。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
3、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15个工作日。三、程序n 三、评审小组组建n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 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 1名财务专家和 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三、程序n 四、资格预审
4、处理n 项目有 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 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 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n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三、程序n 五、采购文件n 1、内容和组成。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
5、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三、程序n 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n 2、变更内容范围。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n 六、政策要求和担保要求明示原则n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n 三、程序n 七、现场考察和答疑n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