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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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北京政府(北洋政府):袁就任,孙辞任,民国政府由南京迁北京袁死后,先后由北洋军阀的皖(段)、直(曹)、奉(张)执政1第一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其立法思想,也是其法律特征一、兼采中外采中:清末之法,与民国国体不冲突者取西:西方之法,对民国建设有用者清末 “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 的延续中西合璧清末之法:已是近代法,可取采中:袁本为清末 “礼法之争 ”时的礼教派代表取西:已不可避免2二、隆礼重法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礼法并重,不分主次:朱熹提出,明朝已用3三、特别法优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优于 ”

2、是常规,但宋明后是 “ 超于” )单行法优于基本法命令、指示更有用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军阀混战内有争权夺利、外有起义暴动守法和违法:一样灵活多变4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活动一、宪政立法孙之后,袁、段、曹、蒋均有其宪法,可叹择其要者:1、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的流产( 1913)又叫 “ 天坛宪草 ” ,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名起草者:孙势所控国会( 下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目的:限制袁世凯结果:被袁废除5背景:民国政府迁都北京后( 1912 , 4),参议院通过了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 1912 , 8)依该法成立了国会 参众两院国会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 “ 天坛宪草 ” 6内容:原则

3、 民主共和、三权分立条款 国会:两院制,高于总统,不可解散政府:责任内阁制意义:上承而高于孙时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后世的宪法至少条款上不便有违于它72、 中华民国约法 的炮制( 1914)又叫 “ 袁记约法 ” 起草者:袁氏 “ 约法会议 ”目的:复辟帝制结果:被曹废除袁认为:民主就是无主共和就是不和8背景:袁废除 “ 天坛宪草 ” ,解散国会成立 “ 中央政治会议 ” (后改称 “ 约法会议 ” )该 “ 约法会议 ” 依袁指令起草了 “ 袁记约法 “ ( 1914年 5月)9内容:取消责任内阁制,不设总理(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立法院和 参政院 ( 参议院)( 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然立法院终未设立 ) 袁大总统:酷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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