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之反思与完善摘要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不仅预防性监管机制比较薄弱,而且充分合理监管的程度低下,积极监管功能弱化以及立体性监管机制缺乏。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出版监管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必须在对出版监管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认识充分的基础上,增强出版监管制度的预防性监管机制,提高出版监管制度的监管机能,强化出版监管制度的监管功能,并构建出版监管制度的立体性监管体系。 关键词出版监管 制度 问题 建设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3) 02-0057-07 自 1997 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基本形成了我国出版监管制度的体系框架,对规范出版行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面对文化大发展和建设的新形势,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仍存在诸多缺漏,无法全面遏制出版违法行为、保护出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出版市场发展进行有效规范。因此,可以肯定地认为,对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1 对我国出版监管制度之反思 从我国出版监管制度的现状来看,主要
3、存在以下缺陷。 1.1 出版监管制度的预防性监管机制薄弱 第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初始监管功能难以发挥。通常说来,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是从出版单位市场准入开始的,这是因为,出版单位是出版市场中最活跃和最基础的主体,所以,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初始监管有着重大影响。而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赋予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解释的权力,因此,在设立出版单位资格标准不完备的情况下,势必会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无法保持中立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4、甚至片面性。众所周知,对设立出版单位资格标准的确立,只能是唯一的,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在监管时应按照唯一标准进行,没有可选择的空间和比较的方案,只有这样,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初始监管才是有效的。目前,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对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标准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正常监管和作出理性判断。 第二,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缺乏规定,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单位的监管难以到位。在出版市场中,出版单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推动着出版市场的发展,而且对出版市场秩序有着决定性
5、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出版单位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进入出版市场之前还是进入出版市场之后,均应是合法有效的,资格上不能有半点瑕疵,否则,会造成出版市场的混乱。然而,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并没有规定,由此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很难对出版单位进入出版市场之前进行“静态”监管,同时,也很难对出版单位进入出版市场之后动态监管,以及相应监管权力和义务的配置。 1.2 出版监管制度的充分合理监管程度低下 第一,对监管标准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质量降低。作为出版监管的准绳和尺度的监管标准,
6、对于保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和指南,使其监管符合标准,而且促进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监管行为的统一与规范,从而降低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成本,还为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在监管上提供了一种责任要求,有助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提高监管质量。但目前未在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出版监管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二,对监管程序缺乏规定,导致操作上存在障碍,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作
7、用无法有效发挥,不利于我国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与繁荣的促进,以及对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保障。监管程序的功能在于通过程序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 ,使其各司其职又互相牵制,从而减少恣意的发生1。但目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出版监管程序,因此,出版监管成为一个只是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权利漠视而恣意的过程,不仅难以达到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
8、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绝对权利的限制,而且难以达到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绝对权利的限制,甚至难以保证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机会的公平。由于出版监管程序是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与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之间联系的纽带,在出版监管程序缺乏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没有载体,而导致寸步难行,也无法实现监管的目标。 第三,对监管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导致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无法达到合理的边界。目前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
9、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监管范围仅限于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出版物的发行、进口交易,出版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出版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选题、出版之前计划的编制、出版计划执行情况、委托印刷或复制情况、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版市场运行情况等方面没有实施监管,因此,没有达到对出版行为的合理监管,留有死角。 1.3 出版监管制度的积极监管功能弱化 由于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
10、法规和部门规章忽视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秩序与公平实现的需求,因此,将其置于势微的地位,使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出版市场消极监管,而不是积极监管。众所周知,出版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市场,具有特殊性,它需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地进行监管,但积极监管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出版行政主管机关职能的全面和多方位实现。目前,我国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权限规定得太窄。通常情况下,出版不仅关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关涉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实现,还关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客观上要求出版行政主管机关有更大的监管权限去对违法事务进行处理,这既是对出版监管制度有效实
11、施的前提,也是对出版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虽然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管权,但所规定这些监管权限难以全面履行其职能,使出版监管无法实现秩序与公平的目的。二是在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出版是一种文化传播,它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严谨的程序作保障,更需要一批专业人士参与,因此,出版活动离不开由既通晓现代出版知识又掌握出版市场运行规律的专门机构的监管。我国目前正缺乏这样的监管机构,使出版专门的监管职责无法真
12、正落实与履行,导致专门监管工作变为对书面材料进行橡皮图章式的“审核” 。 1.4 出版监管制度的立体性监管体系缺乏 第一,过分注重事后监管,对事前监管缺乏。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出版的有效监控,在许多方面的约束性不够突出,因此,导致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执行、委托印刷或复制、发行、进口交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尤其是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出版单位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这使出版单位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不可能产生制约性,所以,出版单位对选题、出版计划的人为的、不合理的变更较为普遍。
13、可见,我国的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并非从出版单位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编制这一环节开始,而是将监管的重心后移,放在事后的监管上。 第二,所构建的“内部监管”不健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目前的出版监管主要是由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监管贯穿于出版活动的整个过程,以及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这种“内部监管”的优点在于不仅具有灵活性,而且具有及时性,还在监管与效率之间容易达
14、到平衡。由于这种“内部监管”是以纵向监管为主,横向监管为辅的模式,因此,从宏观上实施监管较为困难。同时,各个监管系统相互独立并有着自己的功能,导致互相之间缺乏制约,无法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三,没有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予以规定,导致“外部监管”乏力。在出版监管体系中,虽然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内部监管”十分重要,但也有“失灵” 、效率低下以及出现腐败的时候,因此,需要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如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它们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而且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起到明显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不过,它们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监管2,也无法做到全面、随时随地的监管,所以,离不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
15、监督。它们应是出版监管体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然而,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作出规定,使“外部监管”乏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们对出版监管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对出版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厘清出版监管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 2 出版监管制度建构之法理基础 2.1 出版监管制度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秩序总是意味着社会进程中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
16、测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3。而“作为规则的外在形态之一的法律与秩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从国家产生以来,不存在离开法律的秩序的社会,秩序作为法律的至爱追求,甚至可以等同于法律”4。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出版监管制度,其自身无疑是以秩序为价值。换言之,它是通过法律规范对出版市场秩序及出版监管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以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出版市场秩序而言,通过出版监管制度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和资格进行规范,并建立有效的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参与出版活动的监控体
17、系。例如:对设立出版单位资格标准的确立,能够保证进入出版市场的出版单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使整个出版市场的运行既稳健又安全;对出版单位资格瑕疵的规定,能够保证出版单位始终是适格的主体,使出版市场变得有序。就出版监管秩序而言,“由于法律对权力的无限制的行使设定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平衡,所以在许多方面都必须将它视为社会生活中的限制力量”5。因此, “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并服从于法律的强制力”6。通过出版监管制度,一方面从实体上严格界定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范围,防止权力的过度膨胀而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不当干预,甚至否
18、认它们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实现出版监管的秩序化;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明确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监管行为的步骤和程序,使其权力运行规则化、制度化,维护出版监管秩序。 2.2 出版监管制度对效率原则的贯彻 众所周知,效率或效益, “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除此之外,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效率提高了。如果说前一种意义的效率是属于经济效益,后一种意义的效率则是社会效益”7。效率原则在出版监管制度中的贯彻,既是出版监管适应出版市场
19、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出版监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内在的要求。第一,从实践涵义的角度来看,出版监管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不仅包括出版监管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监管的作用,使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各类主体之间的正当竞争,以提高出版的整体效率,而不是导致出版效率的丧失,而且包括出版监管的行政效率,即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应以最少的监管费用的支出实现最多的监管目标。这就要求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依精简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提高监管的运行效率。第二,从制度对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角度来看,出版监管制度所追求的效率应包括出版监管制度的规范效率和制度效率。一方面要求出版监管
20、制度的内容不仅具有科学性、概括性,而且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现实性,同时,既要对出版运行实践进行深刻而透彻的反映,也要将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作为重点,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繁荣与进步,并提供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要求出版监管制度不仅在体系上是完整的、结构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内容上有利于执行和遵守。此外,还应包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虽然出版监管制度的规定都是以获取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但是,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等主体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又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毕竟出版具有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因此,出版监管制度必须做到经
21、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3 出版监管制度对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保障 “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8。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应当允许各种不同的思想发表出来,出版自由就是一种个人表达思想的自由权利。对出版自由的保障,就是对表达自由思想的个人权利的保障。它作为宪法权利与人权,国家有义务不断完善和健全出版制度,减少其实现的困难和障碍。但是,要真正实现这项权利,还须出版监管制度的有效保障。具体表现为:第一,通过出版监管制度对出版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格局进行合理设计,促进公民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严禁出版行政主管机关以不合法的理由限制、剥夺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第二,通过出版监管制度为实现出版监管的目的对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