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理工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实力,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包括:科技奖配套奖、发明专利奖、论文奖。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第三条 学校设科技奖配套奖,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即主持)获得科技奖的项目,按获奖等级予以配套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 1。表 1 科技奖(主持)配套奖标准级别 奖励范围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最高科学技术奖 特别奖励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
2、进步奖 1:2 四川省杰出贡献奖 特别奖励省级(直辖市)科技进步奖 1:1 1:0.5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1:0.5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10 万元 2.5 万元 省部级军队科技进步奖、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1:2其他 社会力量设奖 2 万元 1 万元 注: 社会力量设奖应是国家奖励办公室登记认可的奖项,只针对科技奖励,不包含个人奖励。第四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学校按获奖等级给予课题组配套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 2。表 2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参加)配套奖标准特等奖获奖单位排名 第 2 名 第 3
3、名 第 4-10 名 第 11-50 名配套奖励 5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一等奖获奖单位排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15 名配套奖励 2 万元 1 万元 0.5 万元二等奖获奖单位排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10 名配套奖励 1 万元 0.6 万元 0.3 万元第五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 1 万元/人的配套奖励;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 0.5 万元/人的配套奖励。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
4、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 1 万元/人的配套奖励;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 0.5 万元/人的配套奖励。第七条 学校设发明专利奖,对我校作为唯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成果给予奖励。国际、国家标准(我校为主持单位) 、国家级工法(我校为主持单位) 、国家级植物新品种审定(我校为主持单位)等参照授权发明专利进行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 3。表 3 发明专利奖标准奖励范围 奖金(万元)授权国外发明专利 3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际、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植物新品种审定等) 1注:地方政府专利奖励纳入学校统筹奖励。第八条 学校设论文奖,
5、对我校教职工(含学生)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著名期刊上的论文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 4。表 4 论文奖励标准奖励范围 奖金(万元/篇)Nature 、 Science Cell等世界著名期刊 特别奖励Nature 子系列中影响因子大于 10 的期刊;影响因子大于 20的学术期刊 3SCI 一区 1SCI 二区 0.5注: SCI 分区以中科院年度 SCI 分区数据为准。第三章 奖金的发放与使用第九条 科技奖励经费在学校拨付给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的科技建设专款或学校其他相应的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第十条 科研院负责对每年的科技奖励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制订年度奖励方案。奖
6、励方案按以下原则制订:(一)科技奖配套奖的奖励方案由课题组制订,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科研院;(二)发明专利奖的奖励方案,根据我校为唯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数据由科研院制订;(三)论文奖的奖励方案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论文数据由科研院制订。第十一条 科研院将年度奖励方案报人事处备案,经主管科技、人事和计财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计财处按奖励方案予以发放。第十二条 奖励发放原则:奖励经费以人员费一次性发放。(一) 科技奖配套奖,一次性奖励课题组;(二) 发明专利奖、论文奖,奖金发放给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团队贡献进行奖金的再分配。第十三条 获奖者领取的奖金由计财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文科奖励办法由文科建设处另行制订。第十五条 综合试点改革单位(土木工程学院等)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