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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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映霞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应的其他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是行政法与行政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律关系包含三层含义 :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 行政关系 加以 调整 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 1)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通的事实关系。 ( 2)调整是指已成立生效的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社会关系主体)的法律身份(资格)的确认、变更,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终止以及对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范。 2、行政法律关系因 行政职

2、权的行使 而产生的各种 行政关系的调整 而形成的 法律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 对象 是 行政关系 。 行政关系是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 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 行政职权行使的性质决定了行政关系的范围,应当包括: 行政主体与行政系统内部各主体(行政机关、行政公务人员及授权组织、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监督行使主体(权力机关、上级及专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先定性、规范性、强制性。 ( 3)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性质不同: 前者

3、属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思想关系,后者属于事实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后者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前者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内容范围不同 :后者的范围大于前者的范围,行政法并不对所有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而是只对主要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方面的特征 1、行政主体一方具有 恒定性 行政主体所具有的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使者以及接受监督的特性,决定了在所有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恒定为行政主体, 即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主体双方的 多样性 多样性即指主体在 法律身份 和 性质上 的多样性。 多样性的表现为: 一方面,

4、主体资格的种类 既有 行政机关, 又有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 一方面,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分别以行政立法主体、管理者、服务提供者、指导提供者、合作一方当事人、补救义务履行者、受监督者等不同法律身份或角色出现。 3、行政主体居于 主导地位 其主导性表现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大多 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 ; 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最终可以对相对人 采取强制措施 ;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政权过程中,享有 行政优益权 。(二)内容方面的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双方 彼此对应的行使和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各自在 质与量 上是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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