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社区管理主体n 第一节 社 区 管 理 主 体 概 述n 一、社区管理主体的含义n 社区管理主体是在一定环境中产生的以社区党政组织为核心,由社区党政组织(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社区中介组织共同构成的社区管理组织系统。n 社区管理主体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正确界定各种管理主体在社区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发挥社党政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与核心作用,同时大力发展和管理好社区自治和中介组织,构建 “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 ” 的社区管理新框架。n 两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县)n 三级管理: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n 四级网络:市、区(县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社区管理主体的分类 1(一)根据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管理中的地位划分 社区管理领导系统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政府将处于中心地位,自治组织将越来越重要。 社区管理执行系统城市:四委(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一办(办公室)农村:乡镇政府领导下的若干小组 社区管理支持系统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与执行系统无隶属关系 )(二)根据社区管理主体的性质划分1.社区党政组织(社区党组织、社区政府组织)2.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指居委会、村委会)3.社区中介组织( NGO)如慈善组织、舞蹈协会等4.业主委员会
3、街道办事处成立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我国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一)我国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 n 1.建立时期( 1949 1957年)n 1949年新中国诞生,旧政权在城市中的基层组织 保甲制度也随之被废除。如何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既实现对基层的控制和管理又把居民组织起来,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成为当时极为迫切的问题。n 1952年,天津、武汉等城市在街道建立了街公所或街政府,然后在街公所或街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居民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是义务职务,他们从居民中产生,负责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n 2.曲折发展时期( 1958 19
4、79年)n 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n ( 1)被人民公社取代时期。 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化高潮的兴起,城市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被 “党政合一 ”、 “政体合一 ”的人民公社组织所取代。n ( 2) “文化大革命 ”破坏时期。城市街道实行军事编制,建立街道革命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改名为 “革命居民委员会 ”,简称 “革居会 ”。主要任务式抓阶级斗争,尤其式 “批林批孔 ”和 “反击右倾翻案风 ”等政治运动。n ( 3)恢复时期。 “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国家各级组织和事业得到回复。 “革命居民委员会 ”改为居民委员会。n 3.稳步发展时期( 1980年 )国家法律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重
5、新界定。 1980年国家重新颁布了有关居委会的四个文件: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 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条例 。n (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与任务n 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织。 ”198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11次会议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 2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n 2.特点:n ( 1)群众性。居委会是设立在最基层的位于居民居住区这一层次的组织。居委会是按居民居住状况设立的组织。过去每个居委会规模规定在 100 700户之间。现在一般以 1000 3000户的规模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