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讲课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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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情况介绍一、基本情况1990 年,中组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试行细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因此,中组部结合各地区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和经验做法,于今年 6 月份修改制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二、主要变化1、细则的总体框架有所调整,内容上更为充实。在总体框架上,原试行细则共有 6 章 33 条,新修订的细则共有 7 章 44 条,增加了“ 发展 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这一章节。在内容上, 针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

2、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变化幅度较大。2、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出了从严择优发展的要求。新细则突出强调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考察和教育,要求发展党员工作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同时,新细则首次提出了“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的总要求,指出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3、增加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相关要求。细则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情况,从入党申请、政治审查和培养教育、考察考核等方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4、将各地方部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吸收了进来。细则针对近年来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各地先进的经验做法吸收了进来,进 一步规范完善了党员发展程序

3、,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本章与原试行细则第一章题目相同,共分 为 3 条,比原先第一章减少了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 展党员工作,保证 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这条是对制定工作细则目的进行的解释,原 试行细则这样 表述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 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 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制 订本细则。相对而言,新细则更加言简意 赅,直接 说明修订细则的目的。言语更简洁,目标更

4、明确。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这条细则对发展对象的政治标准提出了明确定位,就是要求吸收具有 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信念,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 义 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而原试行细则要求只提到,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由此看出,党在今后发展党员工作中,已将政治标准放在了首位,发展党员将会更加注重思想入党, 这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

5、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条细则将原先试行细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在一起,主要 阐述了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和基本原则,内容变动比较 大,主要体 现在三点。首先,发展党员工作出发点发 生了变化,原 试行细则中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党的基本路线出发,而新细则提出了“ 五个基本”,即基本理 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其次,是将“控制 总量、优化结构、提高 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入到

6、细则中来,并将政治标准提到发展党员的首要地位。 这“ 十六字”要求是年月份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 这十六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具体操作中,要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以内,防止过快增长,使党员队伍保持适度 规模;要以优化结构为 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强调均衡发展,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发展标准、加强对党员的培养教育、严格规范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要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 导广大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心系群众,服务群

7、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三,该条还增加了“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 发展”的要求, 这就我们既要将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又要严谨、慎重发展,避免出现“ 带病”入党现 象。同时,在发展党员的要坚持均衡原则,要从党员性别、年龄、学 历、 岗位等方面综合考虑,努力在各个领域、各个部 门、各类人群中均衡发展党员队伍,扩大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原先试行细则第二章题目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相对比,新 细则增加了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环节的要求。本章共分 9 条,比原先 试 行细则多出 2 条。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

8、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这条与原先试行细则相一致,没有 变化。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出自 2012 年新修订的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提出了对发展对象的条件要求。其中更加侧重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 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三点。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服从党的决 议,不按时交纳党费,就不符合一个党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9、、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共分 为了两块。第一是提出了,申请入党人员 提交申请的权限要求,即,有工作学习单位的要向工作学习单位申请,没有固定工作学习单 位的或单位没有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 组织申请。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流 动性比较强,在所居住地入党后可能会因 为工作、学习等原因产生流动, 这也就对基层党组织对 流动党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是提出了,流动党员

10、入党要求在 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者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 提出申请, 这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 项新制度。在我市, 对流动人员入党比较慎重,要求必须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工作或居住满两年才能考 虑发展,这是为了更好的杜绝问题党员出现。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原先 细则对入党申请的处理没有硬性要求,新细则明确要求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必须同申 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按照省市要求,一般一年只开展一次或两次入党积极分子推选工作,不少人员提交申请书后,并不能得到重 视,可能几个月后才能召开支部会议

11、讨论,这既不利于 对申请入党人员的跟踪教育培 训 ,也 严重影响到申请入党人员的积极性。这条细则的提出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入党的程序。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要求在入党 积极分子确定方式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形式。这不仅规范了党员发 展的形式,也能 够更加全面的了解申 请人的平时表现,从而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12、;(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明确提出了培养联系人的 4 点主要任 务。通 过细则,能够进一步增强培养联系人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帮带力度,提高党 员队伍质量。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

13、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本条为原试行细则第二章第六、七条的合并,主要讲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要求。在培训方式上,原先试行细则 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定期培 训,新 细则提出开展集中培训的要求。在培训内容上,添加了中国特 设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这充分体现了“ 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的要求,使培 训教育内容更加丰富,实效性更强了。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4、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这条是同原试行细则一致,对 入党人员的考察要求没有变 化。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这条是原试行细则第八条的一部分,原先 阐述为:“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 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而新细则中,一方面增加了,对没有固定工作学习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居住地发生变化时,也要及

15、时转交有关材料的要求。另一方面,新细则明确提出“新接收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组织,要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也就是说,对新转入的入党 积极分子,如果没有材料或材料不全,要及时帮助其补齐相关材料。同时,细则强调对入党积极分子的 继续教育培养工作,指出了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例如,一个党支部 5 月发展一名 积极分子, 9 月份该同志调出,新接收党支部要继续对其培养教育到第二年 5 月,并为其填写入党 积极分子考察表。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这章节是新增加的章节,内容是从原 试行细则的第二章, 对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中,的第九至十一条中划分出来的,并进行了调整完善。本章共有 5 条细

16、则,重点强调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条和原试行细则相比共有 2 点变化。首先,原试行细则中只提到经过 1 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而新细则增加了考察内容。其次,原试行细则要求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 见的基础上,可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新细则则将“党内外群众 ”调整 为“ 党员和群众”,可 见征求意见的 对象更加明确和全面了。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17、。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这条细则同原先细则相比,内容上有所改 动。原 试行细则中,入党介绍人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但新细则将其去除了。从这点可以看出, 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突出党组织的作用,取消个人约请,可以更好的避免 “拉关系、走形式”的问题,确保工作公平工作开展。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

18、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这条细则是对入党介绍人的责任作出的明确规定,原 试行 细则将此条放在“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中, 现将其提到“ 发展对 象的确定和考察”中来,更加突出了入党介绍人要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新细则将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分为了 5 点,其中第 2 点将原 细则中提到的“对发展对象思想品质进行考察” 的要求,改 为对 道德品质的考察,从这 点可以看出,党中央在 发展党员工作中更加重视道德品质的考察,要求发展对象不仅思想品质过 硬,道德品 质也要过硬。其中,主要任务的第 5 点是新添加的内容,要求入党介 绍人要在 发展对象转为预备党员后

19、,继续对其帮助教育。也就是说 ,介 绍人的职责期限是从发展 对象确定开始,到预备党员转正才能结束。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这条细则是对发展对象政审的要求,分了三点 阐述,一个是政审的内容,一个是政审的方式,再就是政审的态度。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相对而言,政审的内容变化不大。只是增加了对党的理论的 态度的内容,这使政审的范畴更加全面了。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

20、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在政审的基本方法上,增加了 对流动人员入党政审的要求,这是新添加的内容。由于流动人员入党情况比较特殊,开展政 审的要求也要更加严格。近年来,我市要求企业中的流动人员入党政审时,必须到其居住地党 组织进行政审,并填写政审报 告单 。对户籍不在本地的人员政审时,要求必须要到户籍所在地,对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 进行政 审,并填写政审报告单,对其发展严格把关。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

21、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政审态度上,新细则比原先 试行细则要求更为严格。原先细则要求“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政审是否合格没有说明。而新 细则 明确规定,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既是对提高党 员队伍质量要求的一种体 现,也是 发展党员工作中实现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目标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我市也在党员政审方面,不断采取新的方法措施来提高党员政审的标准。要求各党(工)委,凡是党员本人政审上存在 问题的一律不发展,党 员 近亲属政审时存在问题的,要慎重发展。对所有党员实行“ 五部门联审 ”制度,凡是在公 检法、信访和计生部门存有备案的人员,一律不发展。

22、对私营企业主入党采取 “十一部门联审”制度,除了在公检法、信 访和计生部门外,在工商、税收部门存在问题的,也一律不发展。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这条细则主要提出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要求,与原 试行 细则相比变化较大。首先,培训主体上,原先只对基层党委作出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组织部门。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更加重视 ,要求组织部门对党员 教育工

23、作 亲自抓,切 实保证培养质量,提升党员水平和素质。其次,在培训的学时要求上,由原先的“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 时)”,修改 为“ 不低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这 是体现了提高党员培训效率的要求。另外,原试行细则中,提到“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 的人员,党 组织可以安排辅导他们开展自学”,而新 细则明确要求,除个别特殊情况,未 经 培训不能发展入党,可见党中央已将教育培训工作,放到发展党员 工作的重要位置。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这章和原试行细则第三章的题目相同,但内容上 变动较大。本章共有 11 条细则,比原先增加了 1 条。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

24、办理。这条细则同原先细则相比,没有 变化,主要是 强调发展党员 工作要以党章为依据。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条细则主要强调了 2 点内容,一是党委 预审工作规范,二是发展对象的调离情况的处理规范。首先,党委预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增加了党委对党支部发展党员的预审要求,就是说,党支

25、部在完成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审查工作,召开会 议集体 讨论后,要将 审查情况报基层党委进行预审,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基层党委预审时,一方面要根据 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对其进行审查,同时要派专人到纪检法律部门查看是否有不合格信息,对发展对象进 行筛选 ,并将 结果反馈给基层党支部。由此可见,我市的“ 五部门联审 ”和 “十一部门联审”制度这项要求是一致的。另外,新细则对发展对象工作的 调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个月内将离开原单位的,一般不能发展。这条主要是针对 部分学校、部 队等单位中,存在突 击发展党员的现象而制定的。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

26、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要求 发展对象只有在党委预审 合格的前提下,才能由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另外,原试行细则对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没有做出 规定,而新细则明确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近年来,我市各党支部在召开预备党员接收大会时,一直是按照这个比例执行的。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细则将预备党员接收程序分为了 4 条。(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与原试行细则相比,这条增加了 汇报“ 家

27、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的要求,这就要求发展对象要对自己的家庭状况和社会关系进行汇报,以便于党组织 和其他党 员更好的了解和监督。(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这条是细则新添加的内容,原先 细则只在入党介绍人的职责 中,提出介 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的要求,但新细则将其列入到接收 预备 党员大会的程序中来,明确要求介绍人表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个人意 见,这就要求入党介 绍 人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要更加认真负责,表明意见要更加慎重。(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原先细则中提的是报告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新细则改为了“审查”情况,这就增加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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