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 号) 、 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改委 省民委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农(2017)25 号)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
3、、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开展小额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等。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还可用于设立扶贫开发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贫贷款担保资金,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等金融扶贫。(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使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
4、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3(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县、乡、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脱贫攻坚投入渠道,
5、加大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规模使用效益。要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式,积极开展资产投资收益扶贫,探索资本到户、权益到户、收益到户的有效途径。要强化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扶贫对象。 第九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县财政局、扶
6、贫办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评审、确定、储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 、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
7、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贫困村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按规定审批的扶贫项目、扶5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依法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扶贫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