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暑期短学期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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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东师范大学暑期短学期实施办法(试行)华师教【2015】第 46 号第一条 【目的】为激发学习动力和教学活力,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拓展课程资源,创新教学方式,丰富学习体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建立暑期短学期制度,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暑期短学期是指在原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在暑期期间增加一定时间的教学周(一般为 4 至 5 周),列入本科教学计划安排。原学年春秋季学期的教学周不变。学校、学部和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暑期短学期安排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课程,也可以安排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或讲座。第三条【基本原则】 教务处应积极组织在暑期短学期开设面向全校学生的开放性课程。学部和院系应积极优化专业培

2、养方案,在暑期短学期开设研究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学校鼓励学部和院系聘请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来校开课讲学;鼓励本校教师特别是专职科研人员在暑期短学期开课讲学。第四条 【注册选课】学生在暑期短学期不需要另外注册。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选课修读,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选课修读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所修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将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程。第五条【成绩档案】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根据规定记录成绩档案;修读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记录成绩档案或不记录成绩档案。但违反学术诚信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一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 【教学安排】 学部和院系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安

3、排暑期短学期课程。本办法试行之前(包括 2014 级、2013 级、2012 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学部和院系可以调整部分课程和教学环节,安排在暑期短学期实施教学。本办法实施之后(2015 级起),各学部和院系应该在暑期短学期安排教学计划。第七条 【课程形式】 暑期短学期课程形式主要包括: (一)课堂教学。主要安排通识教育类课程和专业教育的研究性课程。春秋季学期受学生欢迎的通识选修课程可以在暑期短学期重复开设,大学英语等量大面广的通识必修课程可以开设提高班。各学部和院系在暑期短学期开设专业课程,应优先安排研究性课程、专业拓展类课程,积极为准备继续深造的学生开设夯实性基础课程、研究生先修课程。(二

4、)实践教学。包括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实验实训、大学生科研训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三)学生海内外交流访学。包括学生修读海外暑期学校课程、海外暑期专业实习、学校学部院系开展的各类海外交流项目、国内高校暑期学校等。第八条【教师教育】教师教育课程作为暑期短学期教学安排的重要内容,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第九条 【国际合作】学校支持学部和院系与上海纽约大学以及国外高校在我校设立的教育机构合作,共享教育资源,包括聘请任课教师和开放课程。第十条【教师聘任】 在符合专业培养方案的前提下,暑期短学期优先安排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和本校高水平专职科研人员开课讲学。第十一条 【学分学时】 暑期短学期课程一般不高于

5、2 学分。每门课的学时一般不超过 36 学时。第十二条【教学规范】暑期短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符合学校管理规范,确保教学质量。教务处、学部和院系应把暑期短学期的课程纳入教学质量评价范围,加强质量监控。承担暑期短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参加评教。修读暑期短学期课程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第十三条【学习考核】 暑期短学期的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周。考核方式可以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确定。考核不及格不设补考,学生可选择重修。第十四条【经费保障】 在试行暑期短学期期间,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持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一般情况下,海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课时费 15000元/学分,住宿按国家规定标准报

6、销;本校教师在暑期短学期开设课程,除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发放课程津贴外,学校给予暑期教学津贴。第十五条【组织保障】学校管理和服务部门根据暑期短学期教学需要提供保障和服务。学部、院系和公共教学部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人员提供服务,教学实验室根据教学安排开放运行。第十六条【工作进度】 暑期短学期的教学安排由学校教务处协调安排,一般情况下,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一)第二学期第 6 周前,学部、院系向教务处报送暑期短学期教学安排计划表、校内教师开课信息表和校外教师开课申请表;(二)第二学期第 8 周前,教务处完成对学部、院系申报课程的审批工作;(三)第二学期的第 10 周前,学部、院系和公共教学部落实教学任务,并在教务系统中明确开课计划;(四)第二学期的第 12-13 周,学生进行暑期短学期选课;(五)第二学期的第 17 周前,学部、院系和公共教学部完成暑期短学期教学准备工作。教务处根据暑期短学期开课及选课情况,协调安排教学场所,落实教学保障措施,公布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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