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昭苏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昭苏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结合昭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 发展需要为本、急需紧缺为先、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不拘一格,面向疆内外广纳贤才,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的精准引才新机制。第三条 高层次紧缺人才管理工作由昭苏县委人才工作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负责人才引进的计划制定、岗位设置,制定政策、招聘人才、落实待遇,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 高层次紧缺人才分为高层次人才(高端技术
2、团队)和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高端技术团队)是指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能够影响和带动本县某一产业、行业(如:环保旅游、马产业、特色种植业等)发展的人员或团队。紧缺人才是指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专业的,能够在用人单位起到带动作用的重点领域人才。高层次人才主要面向现代畜牧业、特色种养业、特色林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水利水电、石油天然气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旅游开发、环境保护、城镇规划、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资本运作、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以及政法维稳、宣传文化、科教文卫、社会
3、管理、城市管理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是县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场。第二章 引才方式与条件第六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采取项目聘用、科研合作,公开招聘三种方式招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第七条 引进程序分为摸底调查、制定计划、设置岗位;物色人选、洽谈对接;推荐申报、签订意向;办理手续、落实待遇四个步骤。第八条 引进人才应政治素质优良,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4、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第十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工程领域、学科领域、技术领域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具有疆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疆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昭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二)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
5、昭苏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三)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昭苏紧缺专业的国家“双一流” 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第三章 引才政策与待遇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编制管理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编制,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来昭创业。对来昭发展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 5 万元2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昭发展的,经认定
6、,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根据认定,给予 30 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待遇:(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 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
7、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四)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推荐就业。 (五)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在教育
8、阶段的入学、转学、升学,由用人单位和教育部门协商,并根据个人意愿,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解决。(六)探亲待遇。引进人才 5 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30 天。5 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七)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八)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
9、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九)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 5 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1. 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届大学生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安家费。2. 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届大学生分别分配 100 平米、100 平米、80 平米住房一套,协议期满直接赠予。(十)其他待遇。为引进人才提供“三有两奖励” 保障措施,即:事业有平台,根据引进的人才专业所长及发展空间,提供产业基地或实验室,开通“ 绿色通道” ,帮助其申 报产业认证和专利申请;干好有希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引进人才在职称申报上予以支持。
10、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才破格提拔使用;生活有保障,关心人才日常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联谊拓展、健康体检活动。免费办理健身卡、图书室借阅证、电影院观影卡等。设立 1 万元引进人才考核优秀奖和 2 万元特别贡献奖,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引进人才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于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在工作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第 4 章 考核与管理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全面考核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由县组织部牵头,由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组成考核评审委员会,联系各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第
11、十七条 引进人才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进行。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无明显工作成效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特别突出的,予以重用。第十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在昭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辞职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报县委人才工作管理局审批。申请外县工作调动视为辞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所列解聘情况视为辞退。辞职、辞退当事人须退还所享受全部安家费及住房。第 6 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