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法教程复习资料 第一章 1、物质、能源、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 2、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第一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第三、从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3、信息法制建设一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 4、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资源拥有国。 5、加拿大制定了比较完整的信息政策和法规体系,包括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政府 信息交流政策、政府安全保密政策、统计法、国家档案法、国家图书馆藏书管理法。 6、 1997年
2、6月 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 Interent的法律 “多媒体法”。 7、目前,我国在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层次上制定颁布了众多的与信息产业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纵观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家级立法较少,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二是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行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 8、根 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信息法制建设首先不宜“贪大求全”企图一开始就搞个全面的、统一的、凌驾于其他专门法之上的信息基本法是不现实的,而应根据国情,针对一个个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专门法。
3、信息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新课题,在信息、信息产业等相关概念尚未明确统一的情况下,开展信息立法更有难度。 第二章 1、信息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信息法与宪法的关系:( 2)信息法与民法的关系( 3)信息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信息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信息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6)信息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2、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 大类。 3、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信息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称标的。 4、信息政策概念:它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制订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德总和。 5、信息政策作为信息资源管理手段,其
4、特点主要表现在:战略全局性,指导性,时间性,变异性。 6、从信息政策的内容角度考察,信息政策体系由下列分支政策构成: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市场政策,信息投资政策,信息人才政策,国际信息交流政策。 7、信息政策与信息 法律的区别: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 8、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关系: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 9、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制定,一为认可。 10、最早的信息立法产生于 17至 18世纪的欧洲,此时
5、的信息立法仅限于知识产权和信息公开出版制度方面。 11、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效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吸收借鉴原则,协 调原则。 第三章 1、国家秘密的概念:“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 :指内容涉及最重要的 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一般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机密 :指内容涉及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 定。 秘密
6、:指内容涉及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一般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一般来说,绝密级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 30年。机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 20 年。秘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 10年。 4、侵犯国家秘密的基本犯罪类型: 一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 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三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
7、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向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五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国家军事保密法规,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六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5、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8、悉的事项。” 6、保护制度:等级保护制度 、审批保护制度 、专管保护制度 、检查保护制度 、教育保护制度、奖惩保护制度 7、特点: 1、预防为主(是保密法的最大特点) 2、重点突出 3、奖惩分明 第四章 1、信息社会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要求,一种是来自公众的知情权,另一种是来自个人的隐私权 2、隐 私的概念: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3、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的几种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 4、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5、隐私权是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常见的侵
9、害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 骚扰、刺探或以其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 泄露因业务、职务关系掌握的他人秘密 6、可以公开隐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需要,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的范 围内了解他人的隐私。 7、侵害公民隐私权一般要承担民事责任。 8、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技术手段,行业自律,立法规范) 9、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通过法规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国家。 10、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目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直接保护,间接保护) 我国就是因为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隐私权,因而采用了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 第五章 1、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
10、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 2、信 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对政府和公关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的“知情权”为基础的。 3、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 29 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 . ( 1)非歧视贸易原则( 2)市场准入原则( 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4)贸易自由化原则 4、瑞典 1949年修订的出版自由法第 1条就规定“为了促进自由进行意见交换和启发公众,所有瑞典公民可以自由获取公文档案”这是现代最初的信息公开立法。 第六章 1、信息系统安全一般包括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两个方面
11、( 1)物理安全包括:安全地放置设备,使之远离火灾、水灾、电磁辐射等;物理访问控制,如口令、指纹鉴别、视网膜鉴别等,以确认身份;安全管理,包括人事管理、门卫等措施。( 2)逻辑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指高安全级的信息不会非授权的流向低安全级的主体和客体;信息是完整性,指信息不会被非授权低修改,保持信息一致性等;信息的可用性,指应保证合法用户的正常请求能得到及时、正确、安全的满足。 2、信息系统安全包括:系统设备安全、系统数据安全、系统运行安全和系统环境安全。 3、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的因素:自然灾害是由一些人类 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地震、台风、雷电等,认为灾害又可以分为有意灾害和无意灾害(其中计
12、算机病毒和黑客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危害最大,最严重)。 第七章 1、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财产所有权,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产权的客体是财产。 2、信息作为财产应属于无形财产。基于财产产生的权利称为财产权,基于信息这种财产也必然产生一种财产权,这就是信息产权。也就是说,信息产权是指基于信息财产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信息产权与信息权不同,信息权的含义是指依法确定的获得、控制、传播信息的 权利。两者是交叉关系,非等同关系。 3、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即版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部分。 4、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 3
13、、时间性 4、无形性 5、可复制性。 5、知识产权法概念: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符合知识产权法要求的智力成果。这种客体和一些法律关系的客体不 同,它的最大特点是属于无形物。狭义的知识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专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八章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就是作品。所谓 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 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
14、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一般必须具备五个条件: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合法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称著作权继受主体。 4、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主要包括下列 五类:继承者继承人受遗赠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国家 5、著作权主体它属于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6、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或他人依法利用其作品,而使著作权人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7、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特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保护期限,而民法中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没有保护期限,可以世代相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行使具有较多的
15、限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很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客体一般是无形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联 系较密切。 8、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相比,前者在行使时有保护期限制,并可以转让;而后者则是永久的,不能继承或转让,不能与作者脱离。 9、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两类,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入进一步细分,可分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和录像权或者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许可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10、著作权的限制其限制实际上主要是对著作权财产权的限制。 对著作权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其理由有二:第一,由作品的社会性所决定。第二,制定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和
16、促 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激发和保护创作人员的积极性,而不是为了搞文化垄断。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即时间限制;二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三是对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 11、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行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 12、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内有效。 1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 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使用他人作品,不需征得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14
17、、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三种。诉讼是一种最有权威、最有效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 15、著作权的邻接权实质上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着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6、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了四种作品传播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一是复制印刷作品,二是发行作品)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第九章 1、专利权 是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专有性、地
18、域性和时间性。 2、我国专利权客体的种类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三类: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主要包括两类: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专利申请原 则: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单一性原则。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普通许可合同,独家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 6、专利权的期限: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 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7、专利权的限制,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
19、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者销售 2)善意的使用或者销售 3)优先权 4)在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5)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 8、 商标的法定条件: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对商标的构 成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商标应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构成,其他的形式暂都不能成为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这里的“文字”包括各种语言文字、拼音、阿拉伯数字等,而“图形”仅指平面图形,不包括立体图形。 9、 从商标的用途来分类: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同一类产品因不同规格、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
20、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 10、未注册 商标的使用管理: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除了人用药品、卷烟制品外,其余商品是否使用注册商标,采取自愿注册。 11、商标权是商标法确认和保护的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其主体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客体是注册商标。 12、商标权内容:商标专利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 第十章 1、“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名词首次见诸我国法律,是在 1979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试行)中。 2、商业秘密的概念:指“
21、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在该条中详尽列举了禁止条款,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3、在我国,要认定一件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必须分析该信息是否同时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护性。 4、认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条件是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 5、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比较:(掌握) a,两者的法律出处不同。 b,两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c,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d,确定的程序不同。 e,两者的标志不同。f,两者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6、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首先,两者保
22、护的范围不同。其次,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第三,两者的法律特征不同。第四,两者取得确认的途径不同。第五,保护的期限不同。第六,两者权利主体的数量不同。最后,两者的维持方式不同。 7、竞业避止概念:又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或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又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其表现形式是竞争避止合同,或称“不竞争合同”。 第十一章 1、 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目前世界上对计算机软件最主要的法律保护方式。 2、职务软件,是指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软件技术成果。 3、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
23、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即开发者)。 4、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7条规定德软件的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是: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5、软件著作权的取得,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也采取这种方式)登记注册。 6、我国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第 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25年,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 25 年,但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 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限不受期限。 第十八章 1、我国国家信息基础设
24、施建设的基本方针:将我国公用通信网的建设放在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的首要地位,目前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和经营的国家公用通信网,在建设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具有主导地位,起到核心的作用。 2、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 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信息产业部国家公有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九章 1、中国类别域名含义: ac :科研机构 com :工、商、金融等企业 gov :政府部门 net: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行中心 edu :教育机构 org:各种非赢利性的组
25、织。 1、申请域名注册的条件:( 1)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申请注册的域名必须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3)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 提供连续服务; (4)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2、 ISP 分类:一类是只向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 LAP,另一类为 ICP,它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信息资源,可为用户提供多种信息增值服务及相关网络服务和培训。这类 ISP的建设投资大,覆盖面广,能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和较大区域内的连网能力。 3、 ISP 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
26、方面:接入服务域名的申请、取得、保护和出租主页和广告设计 4、 BBS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首先, BBS信件的发布 者必须对自己粘贴的“帖子”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网络上制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淫秽色情和其他恶意信息,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其次 BBS 经营者必须在信件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对信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予以删除。 BBS 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或应该发现并删除不当内容却疏忽而没有发现或删除,或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而没有及时报告,则 BBS 经营者应情况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5、合理时间:是指用户信件发表后至
27、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必须被删节或删除的一段时间。 6、所谓“表面合理标准”意为 BBS经营者只负有对信件表面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一是: BBS 经营者应当剔除明显是反动、色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星将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和段落,即审查的主要对象是用语而非内容本身。二是:这些用语必须以公众的常识看来是明显不当的,即判断的标准是非专业编辑的一般常理。 7、网络有害信息分为以下几类: 1)政治领域及文化领域中的有害信息 2)伦理道德领域中的有害信息 3)信息传播领域中的有害信息(失实信息,垃圾信息,超载信息,过时信息) 8、综合性非新 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
28、国家机关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二十章 1、人们把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称做数字作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数字作品,不仅包括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等新型数字作品。为了区别,有学者称前者为数字化作品,后者位数字式作品,通常将两者统称为数字作品。 2、世界各国保护数据库的方式分为 三类:以编辑著作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单独作为作品一类型,而与文字、音乐、计算机程序等并列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章 1、电子
29、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订立合同的双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 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电子证据的特点:( 1)技术含量高( 2)易被伪造、篡改( 3)复合性( 4)间接性。 第二十二章 1、折衷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滥用计算机,或
30、为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的行为而形成与计算机特质有关的犯罪。 2、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智能型特点,隐蔽性特点,连续性特点,高黑数特点 3、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 (4)、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罪 (5)、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案例分析及感想 (由于要求不许带案例,大家提前看看,记下方法,到时候把
31、重要知识点写上去) 一、信息安全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使其对于人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 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信息安全性的含义主要是指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信息安全是任何国家、政府、部门、行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国家安全战略。下面就来分析一个与我们切身相关案例。 据人民法院报 2006 年 1 月 14 日 4 版盗卖 QQ 号码侵犯通信自由 被告人在深圳被判拘役一文报道,今天(指 1月 13日 引者注),
3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卖 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深圳腾讯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 11 月 11 日。 1999年 2月,该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 腾讯 QQ软件。腾讯 QQ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送文件等功能。用户在接受由腾讯公司拟定的有关协议后,自设密码,本人可获得对 QQ 软件的使用权。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曾智峰供职腾讯公司,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 年 3 月初,曾智峰通过购买 QQ 号在淘宝网上与杨医男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 QQ 号出售获利。 2005 年 3
33、月至 7 月间,由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 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智峰将公司另一离职员工尚未注 销账号的密码搞到手,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计算机后台,进行一系列修改后,将别人的QQ号转卖。经查,二人共修改密码并卖出 QQ 号约 130个,获利 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智峰分得 39100元,被告人杨医男分得 22550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
34、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 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 “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 QQ 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财产之列。据此,因 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对二被告人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 QQ 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 QQ用户,篡改了约 130个 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 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 QQ 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 侵犯通信自由罪。 分析与总结: 个人认
35、为这个判决值得商榷。看了以上 QQ 号被盗又出售的案例我们应该也看到了,我国关于信息安全法律尚不完善,比如:我们的 QQ号在国家法律中并未明确说明它是我们的财产,因此当我们 QQ号被盗后我们也是告不到侵犯财产罪名,也只不过是一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我想这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多大安慰吧,或许我们的损失是很严重的。所以我认为国家应在电子通讯、网络帐号等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应该继续完善,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采取一定 的措施集中管理这些网络公司,对于广大用户的帐号等应有一套明确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我认为网财应该属刑法保护财产范围通过本案我们分
36、析来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 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 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财产之列。据此,因 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对二被告人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就我个人认为网络财产国家应属个人
37、私有财产范畴。按照我国宪法虽只有规定说,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网络财产之所以没能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是因为在法律学术界还存在网络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范畴的争论。网络财产的归属之所以会产生争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网络财产只是保存在各个网络公司服务器中的电子资料, 具有网络世界特有的虚拟性;很多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点数只在特定游戏中才会有意义,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就这两点,很多法学专家已经撰文提出反驳:虽说网络财产具有虚拟性,但是比照财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网络财产是符合无形财产的特征,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
38、出(购买点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手段,所以网络财产具有真正的价值。随着货币的日益电子化,人们在信用卡账号内的财产也不过是银行服务器中一个电子数据,从这个角度来推断,我认为国家应该将部分网络财产归为个人财产,盗窃网络财产也应该以一定的偷盗罪处理,偷盗网络财产的不法个人企业集团都应该负相应得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 现在我们看来这仅仅是一个小小的盗窃 QQ号案件,或许也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但请大家想一想,现在是一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购物帐号、网上银行帐号、聊天工具帐号、电子邮箱帐号等等,这些都是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利益,如果是以上这些帐号被盗,可想而知后果是怎样的严重,
39、对个人来说有个人隐私等,对公司来说就或许盗走的就是一个商业机密,而对一个国家来说又或许是国家政策、军事机密等,其实我们都可 以从小看大,这些如果国家再不引起关注、再不采取法律保护措施的话,我们可想而知,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都将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国家应该严肃面对这一紧迫问题,对这些网络公司能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标准,对我们广大用户的各方面帐号也都能有一个管理法规,维护广大消费者、使用者合法权利。国家应该把合法申请的帐号归入个人私有财产,制定一套有意义、有保障、有价值的关于网络财产申请、更改、出售、赠与等可以涉及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作为用户我们首先要有个人道德,提高个人个人素
40、质,以盗窃为耻的思想利用这些网络工具 。作为网络公司企业等,更应该严格管理内部人员,特别是涉及管理维护者,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应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应该采取多人管理制等方法。 二、专利权 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 15亿巨额赔偿 案情: 2006年 11 年 22日,全球最大的因特网宽带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 -朗讯在美国将微软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 7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责令微软停止专利侵害并赔偿损失。 2007年 2月 23日,美国法院在一审中裁决微软侵犯了其中两项 MP3编码和解码的软件专利,微软必须向阿尔卡特支付 15亿美元的赔偿,这创造了有史 以来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41、额,其中,罚金计算公式中乘上了 2003年以来 Windows 销售量和全球电脑销售价格。微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准备上诉,认为其 MP3软件并不涉及阿尔卡特 -朗讯的专利,而是从世界业界公认的授权商 Fraunhofer获得使用权。 评述:在软件业可能有很多人都憎恨微软,因为它既霸道又傲慢。但微软也不是神,近年来众多专利官司缠身弄得它疲惫不堪,这也深深刺激了微软不断加大专利申请的投入。虽说阿尔卡特 -朗讯与微软的专利纠纷尚未尘埃落定,但仍然极大的震撼了整个 MP3 产业的神经。因为微软并不是唯一一家向 Fraunhofer 购买mp3 专利许可权的公司, Adobe, Autodesk,苹果,
42、思科,惠普、 Sun 等数以百家公司都向其购买了 MP3专利许可。如果阿尔卡特 -朗讯在与微软的专利官司中胜出,这些公司很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而如此巨额的侵权赔偿金怎不令人心寒。 总结:当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专利这个“洪水猛兽”也将迟早涌入软件业的各个角落,直至空气令人窒息。历史可以验证,面对劲敌时被动挨打是没有出路的,逃避现实也是没有出路的,唯有自强不息才是上上策。因此我们认为,国内软件业应与时俱进,尽快熟悉规则并拥有自 己的专利武器,为企业的宏图大业保驾护航。 三、知识产权法 1、 1991 年 1 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 3 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
43、,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 “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 ”为内客的牌匾一块。其中 “厚味美包子 ”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 1991 年 3 月起经营包子。 1980 年 12 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 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 的牌匾是对 “厚味美 ”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 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 (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