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浅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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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浅思摘 要 即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自 1979 年刑诉法制定实施以来的一次重要修改,此次修改涉及众多方面,出现了很多新的制度、程序,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更是设立了专章,将未成年刑事案件归类为特别程序,规定了从原则方针到侦查、起诉、审判各具体阶段的不同制度,是踏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向保护的坚实一步。本文将重点从制度的设计理念、具体法条规定、具体实施等方面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一个浅要分析。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教育 作者简介:焦宗莲,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正

2、科级检察员;李佳凝、刘艳丽,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0-02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教育、感化、挽救”确立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对法律不了解不熟悉,多是初犯、偶犯的特点,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他们一次从新来过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不通过起诉审判的方式而是采用诸如社区矫治等方式让未成年犯罪人有一次改正的机会。 一、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的规定在 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

3、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第二十条就有所涉及?,但是并没有明确写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是结合法定或酌定情节的不起诉制度,与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没有强调对未成年犯罪的一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明确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句,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除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外,还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和解的公

4、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和解,并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像与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验期,所以是否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如果出现应该适用何种制度,这值得在办案中具体分析。 二、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构成 首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

5、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 。综合来看,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定都是以犯罪时的年龄来确定。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给未成年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也应当适用犯罪时未成年这一原则,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是结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和追诉时效,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年龄偏小,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对象。 其次,对于刑诉法中规定“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需要讨论的是此处仅仅是限定在刑法分则中的部分法条,法条范围相对狭窄。比如在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犯放火、爆炸、投毒(

6、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这三种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就无法适用本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法定刑还是宣告刑?笔者认为应当是宣告刑,因为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的权利,而且在所限定的法条范围内,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非常有限,如果以法定刑为标准判断,那么就违背了设立本制度的目的。但是如果是以宣告刑为标准的话,也存在一定适用上的问题。检察机关没有审判权,只有量刑建议的权利,如果不是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判断,就需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件进行判断。这样的裁量权对于办案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因为除了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外

7、,还有诸多酌定情节,以及包括现在审查起诉中也考虑的认罪态度、退赔行为等因素,这样就给检察院所建议的宣告刑增加了未知性,增加了判断的难度。综合来看,一年以下或许可以保障是罪轻,但是操作上存在难度,需要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杜绝人为因素的干预。 再次,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要求与审查起诉程序要求是一致的,需要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第四是对于法条中要求的“有悔罪表现的”条件,有悔罪表现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实施

8、细则,就需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积累办案经验,形成一定的执行标准。日常办案中,通常的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可以归类在悔罪表现中,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将依法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也应当归类在是否有悔罪表现中。所以,可以认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基本的“有悔罪表现的”要求,如果还有另外的如自首、立功等情节,就更能证明其悔罪表现。 三、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 (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程序 在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各相关当事人、公安机关没有异议,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执行程序,

9、具体条文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 刑诉法中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此处的问题是,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一直是法院的工作,检察机关虽然有量刑建议权,对于刑种或许比较了解,但是毕竟对于量刑幅度不是很有经验。根据法条内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需要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这就在实际工作中给检察机关办案

10、人员制造了难题。 2.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做出,而监督考察也是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这就存在一个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上的问题。对于案件的审查起诉是由公诉部门具体负责,部分检察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办公室,那么监督考察是否也由公诉部门(未成年人办公室)负责?这一方面存在加重办案部门工作压力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办案部门的人员素质提出了要求,很容易产生自我监督的舞弊现场。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考察的部分权力分给社区矫正机构,这样更方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和教育,同时保证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实施不受影响。但这样存在的问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

11、人的信息会进一步扩散,不利于信息保密原则,建议可以结合档案封存制度,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具体的监督考察,记录矫治的过程,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信息。 (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具体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即“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

12、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适应整个社会环境发展和变化的趋势,对于未成年犯罪设立专门程序,并且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希望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能够将现有制度更好更切实地落实在每一起未成年案件中,为祖国的未来保驾护航。 注释: ?第二十条是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列举了六种情形,包括“胁迫参与,犯罪预备、中止,共犯中次要作用,聋哑盲人,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自首或重大立功” ,最后列出兜底条款。 ?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确定,包括了四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有三款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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