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549607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6.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潍坊市道路命名工作规范第一章 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道路名称管理,提升城镇道路命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道路命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本规范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及标准地名的监管工作。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道路命名要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彰显文化”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城镇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 专名、通名规则第五条 城镇道路名称词语结构由专名加通名组

2、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比如,潍州路,潍州为专名,路为通名。2第六条 道路通名的划分:(一)我市道路通名等级通常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街”“路”;二级为“巷”“胡同”。潍坊市区范围道路命名遵循传统习惯和“名实相符”原则,一般不用“大街”“大路”作通名。(二)快速路、主次干道及其支路用街、路作通名;城镇居民生活便道及规模较小的道路可取“巷”“胡同”为通名。潍坊市区范围内,新建或规划道路名称,南北走向通名采词为“路”,东西走向采词为“街”;倾向于南北或东西的道路,按道路的倾向程度参照使用。第七条 道路专名采词的要求:(一)区片系列道路规划名称要体现层次化、序列化。(二)体现丰富健康的文化内涵。(三

3、)反映地理特征,增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四)主、次干道及其以下道路不用纯数序语词。但街路网较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主街路名称加数序派生的方法,产生小街、巷名称。即以主要道路的专名语词(或词根)作为公用专名语词或词根,并配以数序组合成专名,命名小街、巷。3(五)次要街路采用以与之相接的主、次干道专名派生命名时,一概按“从东、南”的规律。即东西走向的次要道路,采用与其东端相接的主、次干道的名称派生;南北走向的次要道路,采用与其南端相接的主、次干道名称进行派生。第八条 道路专名采词导引:(一)以地名环境特征命名。若片区的道路名称已形成规律或特色,则新增道路的命名一般延续其规律和特色。(二)以当地

4、老地名命名。借助当地老地名派生命名道路名称。(三)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环境。根据道路所在地理位置,环境特色,采用描述的方式命名。(四)来源于体现潍坊地域文化相关的古诗词、著作。从古代的诗词著作中选用合适的字词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要注意所选诗词或著作要与无名路所在区域有关联。(五)高速路因其空间结构特殊性,贯穿城区部分不作再次命名;国道、省道贯穿城区部分可适用以上要求。(六)规划道路名称已被熟知并习惯使用的,一般不再另拟名称。4第九条 道路命名禁止商业化冠名,不得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作道路专名命名道路。第三章 道路分段命名及重名调整第十条 道路分段命名的原则:(一)道路断面形式一致且走向基本相

5、同的一条连续道路,一般以同一名称命名。(二)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的长度在 10 公里以上的,或者有明显的自然地理实体作分界线,可以主要道路交叉口或自然地理实体为界进行分段命名(中心城区多以白浪河为界) 。各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表示。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胜利东街”等) 。(三)低等级道路与高等级道路相交,致使道路断面或路口形式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明显分界点为界,对该低等级道路分段命名。(四)道路弯度过大,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应进行分段命名(如健康街安顺路等) 。 第十一条 道路重名调整的原则:(一)优先保留高等级道路名称。(二)优先保留较长道路名称。(

6、三)优先保留使用时间较早道路名称。5(四)优先保留更改成本较高道路名称。在具体使用中按照以上顺序优先保留道路名称。第四章 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区及市属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一)跨区(开发区)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属地民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实际管辖区域)非跨区城市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属地民政局提出申请,属地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

7、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市属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开发区6有关部门及其属地区民政局协商,并征求开发区管委会及属地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形成命名方案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区、市属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域之外街道办事处驻地道路的命名。街道办事处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地民政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并征求市民政局意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8、 。属地民政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及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批文报市民政局备案,市属开发区还应将上述材料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市)城镇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一)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县(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镇驻地道路(含规划道路)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提出初步方案,7报县(市)民政局审核,县(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