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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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探讨摘 要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关乎由此身份给成员们带来的相关直接土地权益的获取,特别是在城镇化高速进展的今天,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农村土体征收利益分配就直接依赖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本文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研究了民族地区社会土壤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在城镇化时期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土壤、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相关法理确认原则和确认方式,对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做出了相关法社会学的探讨和设想。 关键词 民族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文化 社会角色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是西南民族大

2、学 2014 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硕士一般项目(项目编号为:CX2014SP11) 。 作者简介:叶松林,西南民族大学 2013 级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14-02 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据资料统计,我国城镇化率由 1978 年的 17.92%上升到 2011 年的 51.27%。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化为城镇人口。目前我国广大民族地区都尚未达到这个全国平均比例,意味着还有着很大提升空间。由此民族地区农村

3、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也就成为了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一、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凸显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比例更高。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根据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区少数民族主要以壮族、瑶族、京族等少数民族为主,占总人口比例分别为壮族 36.49%、瑶族 4.66%、京族 2.40%、其他0.45%,其中城镇和农村人口比例为 1:1.3。由此数据可见该民族地区农村集组织成员众多、结构复杂,加之该地区是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之一、国家重点布局的钢铁能源基地和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所以在响应国家经

4、济建设发展时涉及大量农村土地征用和农村自住房的拆迁。从而该民族地区由征地拆迁所带的补偿常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产生诸多相关纠纷、诉讼、上访问题,乃至于上升为严重的群体事件。无独有偶,类似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就征地拆迁集体上访事件乃至于发生刑事案件的案例在其他民族地区也常常发生,已成当地基层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解决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需要 农村是民族地区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村民委员会是各农村次级群体有机的结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初级群体中的细胞组成。从而解决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解决当前大部分以土地利益和其他集体组织权益为首要原因的少数民族纠纷

5、问题的关键。也是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构筑伟大中国梦四方面的需要: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员流动量大,民族地区也有改变传统婚假的趋势,各民族间通婚也变的十分频繁,所以传统的农村民族地区民族结构成分也在发生着多层次的改变,解决本论文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各民族团结;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中保留了相当多的原始氏族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因此参考国家法律、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历史传统和现代先进社会思想,解决本文研究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区社会稳定,减少民族地区因土地权益产生的纠纷,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是构筑伟大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之一。 三、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成因 农村

6、集体组织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三大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之一,农村集体组织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农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因而农村集体组织有着高度的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在加之民族地区传统风俗、以及民族乡和民族聚居区的民族结构组成复杂性,使得在城镇化中涉及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拆迁时,由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所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纠纷也就越来越突出。在民族地区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可以分为法史、经济、习俗三个部分: (一)法史因素 依据宪法第 111 条的规定,1987 年 11 月 23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7、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从此我国拥有了第一部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1998 年 11 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固然前后两部法律都在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能、产生方式以及村民委员会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但是均未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方面作出相应的全国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各民族自治区相应的自治权,有极少数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农村集体组织民族地区条例。所以在当今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高发的时候,使得地方

8、政府显得手足无措,资格认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 (二)经济因素 在我党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确立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随着原有人民公社的解体,到后来发展成为家庭承包制度,生产队演变成为了以占有大部分农村土地和相应生产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近十几年来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得到显著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产业化、农村住房城镇化、城市面积扩大化等由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相关变化,导致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工业用地不断呈几何化的增加,在民族地区城市原有土地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对周边农村地区的征地拆迁就成为了唯一的解决途径。由此与土地收益有直接关系的民族地区农村集

9、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就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三)习俗因素 在各民族聚居地传统思想、风俗、文化深入人心,其中不乏有很多用现代思想来看是属于不良的成分。例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即便是出嫁女户籍还是原农村集体组织的户口,但因该种传统观念使得本应该享有的法定权益,也会因为农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的反对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在农村集体组织即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或是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决定该组织重大事项中,显现出在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时,由传统习俗中不良的成分格而引发的集体组织内部或集体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社会学想象 (一)民族地区农村

10、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原则 少数民族习惯具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与文化,虽然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没有自己的固定成文形式的法典,但是都有着相对丰富、内容较为全面的民族地区习惯法。由于民族地区地理环境射速,法律调整对象特殊,法律文化特殊,因此确认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时候应当尊称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性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但是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已经确立的相关内容,我们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条文就是首要原则之一。 2.合理尊重民族法律文化的原则 千百年来各少数民族地

11、区都形成诸多深入群众内心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就具有社会调整和价值引导功能,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通过其特有的符号、语言、价值观和信念引导着民族地区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同时也起到了民族地区社会调控作用。作为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必然和全国性的法律文化有着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是可以调和的。解决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时候合理尊重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尤为重要,同时也是更好的贯彻和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户籍与社会角色结合的原则 当前户籍制度是困扰我国诸多社会热点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要想在短时间来解决户籍因素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只有在执行现有户籍制度政

12、策的同时,利用民族地区地方自治权利参考社会角色,综合的解决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确认问题,形成一套行之有效且普遍适用的确认标准。农民这个概念已经和以往概念中的农民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有户籍的固然是农民,但是实际已经成为入城农民,被城镇化所吸收,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另一方面没有农村户籍,但是却实际从事着农业生产工作。在土地收益分配的时候也要坚固具有农民社会角色的相关人群的利益,把户籍和社会角色相结合探索出一条有利于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道路。 (二)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与管理 1.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根据本文上诉的三大原则,笔者建议应当尽力消除户籍二元制度,

13、同时兼顾民族地区的文化习俗,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同时,合理合法的解决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原始继承确认:所谓原始确认就是由于自然生育原因,由于父母是农村集体成员组织成员,自然获得该组织成员身份;?婚姻补偿确认:出于缔结婚姻关系,婚姻中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方,自愿加入配偶所在的村集体组织,但由于其加入会影响原有成员相关利益,所以在加入的时候可以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方式进行资格确认;股份承包确认:在当事人没有婚姻关系,也无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父母的时候,可以根据其所联产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关系,并且达到一定较长期限的情形时,来确认该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超时除效确认:即长期脱离

14、农业生产经营,且拥有固定收入和稳定工作的,达到一定较长时期后,以做超期排除原有成员资格的确认方式。 2.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管理 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监管的工作,做好实时定期管理才是维持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组织稳定发展的保障。因此应当试点建设地区电子管理平台和管理中心,在每个集体组织设立管理专员。做到对资格管理的电子信息化,这样就可以便于纵向的管理,也能实时的处理资格的确认与灭失的管理工作。当事人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材料道管理中心或所在的集体组织进行资格申报工作。管理中心和所管辖的集体组织定期对该辖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资格审查,以减少因资料陈旧和实时信息发生改变所

15、带来的不必要的资格确认纠纷,动态科学有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沈?,雷子君.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2杨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3). 3吕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法制博览.2012. 4管洪彦.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因、局限与司法审查.政法论丛.2012(5). 5王晓霞.试论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与农龄统计.上海农村经济.2013(7). 6张云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林工作通讯.2013. 7蔡进,邱道持,王静,赵梓琰.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农学通报.2013(23). 8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9邓建民,赵琪.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民族出版社.2011. 10田钒平.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宪政保障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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