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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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办 事 指 南2013-12-01 发布 2013-01-01 实施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发布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普陀区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1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5133)。三、办理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号公布,2011 年 7月 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

2、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 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 年 7月 31日民政部令第 34号公布,自2007年 8月 1日起

3、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第十六条规定: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 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普陀

4、区民政局负责对本区户籍评残换证的确认的初审,报市民政局进一步审核。(二)审批内容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三)法律效力自市民政局批准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优抚对象可从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区县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2(四)审批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

5、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经审核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因战因公条件,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评定残疾等级。1新办、补办残疾等级的审批条件:(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1)在服役期间因战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致残,是指申请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残疾的情形:a.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

6、评定为残疾的;b.因执行任务遭敌人、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c.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时致残的;d.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残疾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e.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f.其他致残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2)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公致残,是指申请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残疾的情形:a.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b.因患职业病致残的;3c.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d.

7、其他因公致残的。3)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2004年10月1日之前),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说明: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的情况,即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就已经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不存在退役后补评的情形。(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对其伤残性质的认定以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文件是否被新的文件替代)。(3)因战

8、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对其伤残性质的认定以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文件是否被新的文件替代)。(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伤残抚恤,参照军人抚恤

9、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无具体的认定标准来规范此类人员的致残工作。(6)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无具体的认定标准来规范此类人员的致残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属于审批条件的兜底情形。2调整残疾等级的审批条件:对已评的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致使与已评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4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

10、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后再行提交;3.申请材料中的信息应当与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中记载的事项保持一致;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涉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单位管理需要,原件不便提供的,应当提供盖有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文件要求1 书面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应当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评定伤残等级),阐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退役和离退休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 、部位、负伤时组织

11、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伤残情况等情况。2 审查报告 原件 1 纸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出具是否同意评残的报告。在担任人民警察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政治部门应当明确申请人的编制属性(行政编制或非行政编制)和警衔。在担任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人员,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应当明确其行政编制。审查报告应当单独开具,并加盖审5查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是指行政章或其组织人事(劳资)部门公章;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

12、人民政府行政章;公安等部门公章是指其政治部门公章。3 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应当提交退役证件(如遗失证件的,有所在工作单位提供退役登记表)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在校学生为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在担任人民警察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出具的明确申请人编制属性(行政编制或非行政编制)和警衔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担任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人员,县级以上

13、人事部门出具的明确其行政编制的人事档案登记材料。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4 档案材料记载 原件 1 纸质在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由所在部队出具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材料,并须盖有部队公章(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由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须附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对该负责人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部队鉴定、6事故处理报告、值班日志、荣誉证书等(可证明负伤情况的材料即可) ,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应为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指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 ,否则不属于法定材料。在人民警察和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人事档案中或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保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材料,并须盖有单位公章,如: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荣誉证书及其审批材料,以及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上述材料的出具时间应为申请人从事人民警察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业期间。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政法部门出具的关于其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事迹材料。5负伤时原始病历记载原件 1 纸质如果档案中材料中没有负伤时的记载材料,应提供其负伤时医疗卫生部门的原始病历。申请人负伤当时负责救治(抢救)的医疗

15、机构(军人和参展参训民兵民工一般为军队制定的卫生医疗机构)的正式病例、病情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出院证明、正式的病情检查分析记录(报告) 、转院证明等。退役军人(参展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由军队制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及负伤情况的书面材料(如上段列举) 。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应为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指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 ,否则不属7于法定有效材料。病例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应以原件为准,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加盖出具医疗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发现有涂改痕迹或者其他可疑之处的,应予核实。6 直接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军人退役(参战参训民兵民

16、工为离开军队单位)以后,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加载其负伤情况并盖有部队公章的证明,或由地方有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盖有单位公章的证人证言、调查报告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以及退役后由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害)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束与负伤时所在单位的工作(劳动)关系后,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或由相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或由相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盖有单位公章的证人证言,调查报告及其有

17、关负伤记载的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患尘肺病等法定职业病评残的,其档案中因具备有关施工的记载或原所在部队确认其曾在在服役期间从事过粉尘作业(国防施工)等职业病引发因素接触史的证明,以及民政部门经调8查核实后,在确认其入伍前和退役后无从事粉尘等职业病印发因素作业(接触)史或未在有可能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印发因素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还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申请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

18、残的申请人,上报材料应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书。(三)申请文书名称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无申请期限限制。3.调整残疾等级无申请期限限制。(二)受理期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三)办理期限无期限限制。九、审批证件1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件有效期:15 周岁以下为 5年,1625 周岁为 10年,2645 周岁为20年,46 周岁以上为长期。2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

19、证,证件有效期:15 周岁以下为 5年,1625 周岁为 10年, 2645周岁为 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证件有效期:15 周岁以下为 5年,1625 周岁为 10年,2645 周岁为 20 年,46 周岁以上为长期。94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证件有效期:15 周岁以下为 5年,1625 周岁为 10年,2645 周岁为 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证件样本附后。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

20、下权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一)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二)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优抚科。地址: 上海市大渡河路 1668号 2号楼 913室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优抚科通讯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 1668号 2号楼 913室邮政编码:200333(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国定节假日除外)。(二)电话咨询(021)52564588*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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