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由于设计和生产失误以及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越来越多,从而造成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危害,由此形成的伤害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民众对缺陷产品的广泛关注。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并加以完善。虽然我国存在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但至今仍在逐步完善中。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遇到缺陷产品因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而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这里我将对产品缺陷的侵权责
2、任加以详述。 关键词 品责任 缺陷 危险 原则 侵权 不合理 作者简介:纪念,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5-02 一、产品缺陷的种类 (一)制造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此种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 104 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为了确定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审理事实的法官应当认定: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者说
3、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同种产品。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 2 条(a)规定了制造缺陷。 (二)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结构、配方等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品的用途。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设计缺陷可分为三类:(1)产品结构缺陷,是指由于错用材料或产品结构上的弱点,导致不合理危险,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2)缺乏安全装置缺陷,是指与产品的价值和缺陷可能带来的危险相比,被告花很小代价就可以安装以安全装置,却没有安装,因此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未满足对不适当使用的适应性,产
4、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到该产品被人不按它的原定使用时可能导致的危险的防范。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根据这种不当使用是否可以被预见。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 2 条(b)规定了设计缺陷。例如,在美国生产的第一代加湿器,采用加热开水喷出水蒸气的设计方法,投放市场即发生诸多损害,被判定为设计缺陷。 (三)警示缺陷 警示缺陷是指销售产品时没有对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进行适当的警示说明。警示包括警告和指示说明,警告是指用标志或文字对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性进行提示;提示说明则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错误使用可能导致的危险等所做的文字表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
5、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四)跟踪观察缺陷 跟踪观察缺陷,是指新产品投放市场后生产者应当尽跟踪观察义务,由于生产者未尽到此义务致使该产品使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到损害。 各国的产品侵权责任法一般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作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以鼓励产品生产者努力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创新,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因此,在实际上生活中一种新产品即使有致人损害可能的缺陷存在,但在将产品投放流通之时的科学技术
6、尚不能发现的,产品生产者能够免除其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放手进行研发,而不必顾及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但是这样的免责事由,牺牲的是商品使用人的利益。德国立法者规定跟踪观察缺陷的宗旨,就在于改变这种传统立场,以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立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 第 122 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专家学者,如魏振瀛教授、张佩霖教授、顾昂然等都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和修改产品质量法中仍然坚持这个立场。 产品质量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
7、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所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 ,当然还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产品责任,并没有改变立场,仍然坚持无过错责任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能够兼顾救济权利、补偿损失与惩罚侵权的功能 在对付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方面,无过错责任能够更好地提高效益、实现公正,并且能够使生产者增加产品安全投入,消除可避免的危险,实现“危险控制”目标:使危险产品的价格提高而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减少对这些产品的
8、消费,是想“市场抑制”目标。同时,无过错责任简化了确定责任所需的证明过程,降低包括运行事故修复系统的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可减少单独个体承受全部损失时的成本。从公平方面看,一方面,缺陷产品辜负了用户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限;另一方面,概括利益与负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风险应当由从产品中受益的人承担。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合乎国际立法趋向 各国立法在归责原则上都确立了无过错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这不是说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在有的科学技术无
9、法发现。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四、产品责任的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法律关系主体 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为各国普遍承认。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较消费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消费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可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
10、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发生的或相关的止致风险。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 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可分为以下三种: 1.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庭起诉
11、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由生产这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2.替代责任。产品责任的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产品销售链条中所有的销售者对其中任何销售者所致
12、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同类产品造成侵权后果,但是生产这种产品的不是一个生产者,而是数个生产者,不能确定是谁生产的产品造成的实际损害,此时,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一般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则不宜用于这种生产产品的情况,因为个人的生产份额并不相同。按照“市场份额”规则,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市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应当首先确定各个生产者在生产当时。产品所占市场的具体份额,再根据这一份额确定自己应当分担的责任。 (三)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式 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式有以下两种: 1.停止
13、侵害、消除危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45 条和第 46 条的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同时,还负有售后警示和召回的义务。 2.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
14、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 ,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09.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4孙佑海.侵权责任法适用与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10. 5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